篇一: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和三委部《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由学校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
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
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
决算审计及贷款申请;
5.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6.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
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7.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
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8.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9.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部学术委员
会的组成;学校学位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10.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1.学校党政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2.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3.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4.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5.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6.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8.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
1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包括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
20.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21.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22.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
员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2.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
外投资项目;
6.“211”、“985”建设项目安排;
7.学校大型活动;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超过学校相关分层授权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
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
4.重大捐赠;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学院(中心、所)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并执行具体的议事规
则。由学院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院(中心、所)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中心、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学院(中心、所)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的发展规划、学
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2.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事项;
3.教学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4.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含人事聘用制度、分配制
度、奖励制度等;
5.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6.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学院(中心、所)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学院(中心、所)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
2.科级、系主任等人员的聘任等;
3.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学院(中心、所)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学院(中心、所)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篇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临河区教育系统“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教育系统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教育系统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临河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意见》,以及临河区教育局制定的“三重一大”实施方案,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教育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教育系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教育系统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教育系统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教育系统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教育系统招生计划和工作;
9.教育系统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教育系统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教育系统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教育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教育系统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教育系统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教育系统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学院三重一大实施方案)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依照相关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在校务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七)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篇三: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七)学校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政策;
(八)学校党政和全校性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九)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全校性的奖惩事项,地(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项;
(十一)学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和调整;
(十二)学校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三)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
(十五)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十七)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八)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主要内容:
(一)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二)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三)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四)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省级以上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的校方董事的推荐;
(六)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七)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二)学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三)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学校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决策机构为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全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党政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第四章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的,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也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校长办公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九条 校工会依照《工会法》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