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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根据新闻报道进行犯罪模仿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新闻报道 手机版

篇一:犯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中外比较研究

犯罪新闻(CrimeNews)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门类,由于其关系社会秩序稳定、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危,具有监视社会的传播功能,因而得到了国内外媒体和受众的特别关注。犯罪新闻报道的话题主要是“警察和安全、司法、腐败和恐怖主义,以及个人犯罪,而且包括对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的报道:街头犯罪、恐怖主义、腐败、毒品以及经济犯罪”①。这类新闻题材由于现场感和纪实性强,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或者迎合了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和收视欲望。所以,犯罪新闻报道往往具有较高的阅读率、收视率和点击率。根据一份美国关于1990~1996年各大新闻网的十大新闻主题调查中,犯罪新闻报道比其他形式报道多得多,超过经济和健康的报道。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记者因为报道犯罪新闻,引发侵害名誉权的诉讼,被告上法庭,引起新闻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法学学理的角度剖析中外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期望能为新闻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

总体来看,犯罪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处理方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犯罪新闻报道都容易涉及,因而引来新闻官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侮辱归纳在诽谤的范畴之内,犯罪新闻报道与名誉权的冲突方式除了诽谤还有一种,故意的感情伤害。下面就分别论述之。

一、诽谤(Libel)

根据一般的解释,所谓诽谤指的是恶意的评议。但在法律立场上,各国对诽谤行为的构成,各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英国,诽谤被定义为“可以使公民受到憎恨、嘲笑或藐视的表述”,“使公民在思维正常的人中对他的评价降低的表述”等。③在美国,诽谤的代表性定义有多种。美国最高法院为诽谤所下的定义是:“诽谤乃对于尊严之损害,如无其他正常原因,而故意刊布有害于某个人记载,此种记载又为虚伪的、或对他人属实,而对此受害人个人则否者,亦应负一般的违法责任。”纽约州刑法第1340条规定:“怀有恶意出版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使活着的人或对死去的人的记忆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到孤立的倾向,或使他人或任何公司、社团在经验或职业上的名誉有受到损害的倾向,皆为诽谤。”④

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对“诽谤”的解释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不出乎美国法学(American Law Institute)汇编的《民事侵权行为重述》这样的定义:“传播某种信息,这种传播倾向毁损他人名誉,以至于降低社会对他的尊重度,或阻止第三人与他产生关系,即为诽谤。”⑤

英美等西方国家对诽谤分为书面诽谤(Libel)与口头诽谤(Slander)两种,二者以是否具有永存性及可见性为分野,报纸诽谤属于前者。广播和电视所造成的诽谤本属于口头诽谤,但因为其影响力巨大,各国法律多数将其视为书面诽谤。

按照英美法系,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⑥:

1.损害名誉(defamation)。损害名誉就是伤害他人名声致使降低他在社区中的威信或

者使第三者不敢同他交往。例如,暗示某人犯有罪行,暗示某人有令人厌恶的疾病、破坏他人信誉、暗示某人有淫荡行为、暗示某人缺乏智力等等。

2.公布(publication)。所谓公布,通常就是公开诽谤材料,这就容易激怒被诽谤者,从而很可能激起破坏治安的举动。因此,诽谤罪侵犯的不仅仅是他人的人格名誉,而且是社区的安宁。所以,诽谤罪常常被纳入妨害公共治安罪的范畴。公布的方式,既可以是持久性形式,如用文字(书写,印刷)、图画、摄影等;也可以是非持久性形式,即语言或者动作等等。

3.恶意(malice)。作为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恶意,同杀人罪中的恶意概念大致相似。在法律意义上,恶意就是故意地实施损害他人的非法行为的心理。在诽谤案件中,恶意就是故意公布损害他人名誉的材料的心理。

与直接诽谤相反的含沙射影也可能成为诽谤。请阅读下面这则摘自《波士顿记录报》(BostonRecord)的新闻报道:

此间的退伍军人医院怀疑,39岁的乔治·M·佩里死于慢性砷中毒。联邦和州当局现正在调查佩里的死因。

乔治·佩里去年6月9日死于退伍军人医院,这是他第10次被送进医院,入院48小时后,佩里死亡。??乔治居住在康涅狄格州的弟弟来参加他的葬礼,并在此逗留了两天,大约一个月后,他也相继死去。大约两个月后,9月,乔治的岳母、前来陪伴女儿的74岁的玛丽·F·莫特太太也死了。她的遗体被火化。

这则新闻写得很模糊,阿瑟在拜访原告之后死了,原告的母亲“也死了”,她的遗体又被火化了。文中的暗示是:原告佩里夫人谋杀了她的丈夫、她丈夫的兄弟和她自己的母亲。这则报道使《波士顿记录报》的发行商赫斯特公司赔偿了2.5万美元。⑦

大陆法系国家则把诽谤和侮辱进行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大多数学者认为,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捏造并散布某些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诽谤的构成要件除了前面三点之外,必须在陈述事实方面有虚假内容。所谓虚假,就是同实际情况不相符。这一点将诽谤和侮辱分开。诽谤必然是事实虚假才能构成,事实为真实或者不涉及事实仅仅言辞激烈而侵害的名誉权案件通常以侮辱定罪。

有关新闻界人士提出,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国家机关调查活动,手段资源有限,加上新闻时效性的要求,要做到完全真实有一定的难度。为了保护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构成诽谤虚假陈述的程度方面作了进一步界定,把非法侵权的界限划定在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前提之下,而把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为法律可以宽容的范围之内。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诽谤的材料基本上是虚假的,但如果动机上有恶意,即使是真实的事实,也可能构成诽谤。例如,某报公布一个材料——某人曾经偷窃过钱。此人在20年前确实偷过数千美元(真实性),但是事发后此人已作了赔偿,而且以后他一直过着诚实的生活。假定报纸公布这个材料是为了使此人难堪从而使自己开心(动机不良),便构成诽谤。但是,如果此人正在竞选县财政局长,报社认为此人要是竞选成功,在接触钱财引诱下可能

旧病复发,所以公布了此项材料,这不构成诽谤。因为材料真实,而且动机良好(没有恶意),符合社会利益。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材料真实,即使有恶意,也不构成诽谤,只能构成侮辱。

二、侮辱(Insult)

犯罪新闻因为要报道犯罪事件及犯罪分子,为了使情节生动曲折和人物形象更加突出,新闻媒介往往极尽夸大渲染之能事,对犯罪分子及其罪行进行攻击甚至辱骂,严重损害其名誉,因此常常惹来名誉权官司。但是,侵害名誉并不等于事实的失实。各国对侵害名誉的界定大体一致,即认为报道事实失实从而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只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一种,它造成的主要损害是非法贬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还有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侮辱,单纯的侮辱并不涉及事实的问题,它主要是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按照侮辱性言辞和陈述事实之间的关系,侮辱主要分为辱骂和丑化两种。辱骂不需要任何陈述事实的形式,比如公然用“非人”的言辞攻击别人。而丑化则具有某些陈述事实的形式,通过夸张和扭曲的文字或图像手段,把特定人的形象描写得使人可憎、可恶、可鄙。⑧

美国有关法律对犯罪新闻报道中出现的这种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规范要比我国早,也要比我国严格,只是美国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界定都划为诽谤的范围之内。早在19世纪,就出现过一名曾犯过抢劫罪被新闻媒介指为恶棍的男子对报社进行控告,结果获得2.5万美元的赔偿。一个骗取他人钱财的男子被新闻媒介指称为骗子和坏蛋,此人提起诉讼并获得5万美金的赔偿。伊利诺州的法律就明文规定:损害他人的尊严、德行或名声或公布其天生的欠缺,其结果致使其人为公众所憎恶、嘲笑者,构成恶意诽谤。美国《编辑人和发行人》杂志总结了一些曾构成名誉诽谤的诉讼、结果为原告胜诉的事例,指出新闻报道的一些禁忌用语,其中有“骗子”、“捣乱分子”、“精神错乱”、“贿赂者”、“坏蛋”、“无用之辈”、“重犯”、“欺诈”、“恶棍”、“极端恶劣分子”、“可憎的人”、“无赖”、“盗贼”、“强盗”等。

我国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出现这种行为比较早,但相关法律的规范形成比较晚,而且实际执行往往不严。上世纪90年代以前尤其是“文革”时期,我国新闻媒介政治色彩较浓,对待反面人物和事件往往为了区分敌我界限而措辞激烈、不留余地。加上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出现侮辱现象极为普遍。例如某报曾有一篇关于凶杀案件的报道,对犯罪嫌疑人用“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双手沾满了人民的鲜血”、“罪恶滔天”等进行人身攻击的话;还有一篇报道在描写犯罪人与一个女人之间暧昧关系时用了“他在女人面前温柔得像条狗”这种侮辱性的言辞。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相关新闻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新闻记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新闻报道比较注重客观,许多犯罪新闻报道开始注意措辞的严谨和公正,妄加批判的话语也少了。当然,不可否认还是存在一些不够公正客观的带侮辱性的报道,这些报道也引来了相应的新闻官司。例如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慕马案女贪官焦玫瑰,因《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文章称其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遂以名誉权受到损毁为由,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报》推上被告席。

我国和国外在侮辱罪的判定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我国在判定侮辱方面还是以事实为客观标准,一些辱骂性的词语用来谴责恶人坏事只要名实相符,例如称诈骗犯为“骗子”,称强奸犯为“色狼”等,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这些词语如果施加于那些品行并没有严重不端的他人,具有贬损意味,就成为侮辱。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人格权利是最重要的,超

过了事实本身。只要报道中带有明显侮辱的词语,即使名实相符,媒介也往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故意的感情伤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侵害名誉权在西方出现了新的威胁——这种民事侵权行为被称为故意的感情伤害。根据苏珊·柯克帕特里克(Susan Kirkpatrick)发表于《西北大学法律评论》(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文章介绍,以这种侵权伤害为诉由的诉讼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但是直到1948年,美国法学会出版的民事侵权法综合文献《民事侵权行为重述》才承认这种侵权行为。1965年,《民事侵权行为重述》第一次给出了这种侵权行为的定义,共分为4个部分:

1、被告的行为是故意的或不计后果的;2、被告的行为是极端的并且残暴无耻的;3、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到感情伤害;4、原告所受的感情伤害是严重的。⑨

这种新的侵权形式既不属于诽谤,也不构成侮辱,但是却给被报道对象带来了严重的感情伤害,这是一项新的侵权行为。以这种形式提出的起诉,法院要求受伤害一方承担艰巨的举证责任,这使得原告极难在这类诉讼中胜诉。这种侵权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成立,承担的主要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这种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对本来就错综复杂但又不够完善的名誉权侵害处理形式的新的补充。

犯罪新闻报道中记者的大量行为都可以成为“故意的感情伤害”诉讼的诉由。1985年6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位6岁的女孩被绑架。2年后,警方找到了孩子的衣服和部分骸骨。一位电视台记者和摄像师将装有骸骨的盒子拍了下来,后来又出现在晚间新闻中。女孩的家人意外地看到了这个镜头,受到巨大打击。他们以暴行侮辱(outrage,“故意的感情伤害”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中的称谓)为由提起诉讼。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认为,电视录像显然超出了庄重的范畴。该院说,“事实上,如果这里所陈述的事实都不能构成暴行侮辱,那么就再没有别的什么事实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1995年,一位加州法官拒绝驳回一起针对电视台记者的感情伤害诉讼,这些记者在明知其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告诉三个小孩他们的邻居杀了她的3个孩子,然后自杀,记者拍下了孩子们的反应,想拿到节目上播出。法院说,陪审团必然会发现电视台记者的行为是如此残暴过分,以至于它“超出了所有庄重的范畴”。⑩

故意伤害他人感情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还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这种形式本身法学界也存在各种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法学界因此对故意伤害罪释义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也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我国的诉讼案件中,故意伤害一般都是对身体的伤害。伤害感情一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二来不好认定,因此没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被认可。但是笔者认为,刑法对伤害方法并无限制,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应认定为伤害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应该包括损害到他人的精神健康,故意的感情伤害无疑会给被伤害对象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从而影响到人身的健康,因此应该被法律规定为侵权。至于是否像美国那样归纳到侵害名誉权的内容倒是可以商榷。

对案情残忍的犯罪事件,新闻记者故意不顾被害者及其家属反对而强行予以恶意报道,情节恶劣的,应该构成故意的感情伤害。如白晓燕被绑架案件中,台湾不少新闻媒体对白晓燕被绑后无奈拍下的裸照、白晓燕被歹徒残忍砍下的断指和她的浮尸图像报道,行为之残忍

过分,实际上是构成了故意伤害被害者母亲白冰冰感情的行为,受害人也不难举证。只是台湾当时没有该方面的法律规范,所以对于新闻媒体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不能诉诸法律的渠道。

四、小结

篇二:论侦查过程中的犯罪新闻报道

对于当下发生的一些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其侦查阶段,新闻媒体往往就采用长篇幅深入调查的方式呈现,例如最近“复旦投毒案”中《博客中国》、《南方周末》的等媒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长篇幅调查性报道。这类报道对案件的过程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同时也披露了大量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在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并且公安机关尚在侦查时,对于犯罪新闻的报道是否有可能会妨碍司法中的无罪推定以及是否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都是值得分析研究的问题。

一、从“侦查密行”到侦查公开

1808年的《法国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这部法典的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侦查和预审一律秘密进行。”这样的侦查密行原则不仅仅是针对普通公众的,侦查的进展甚至对于嫌疑人也不能透露。在对外严格保密的要求之下,每一个程序的参与者都被要求保密。

然而,新闻自由、诉讼人道化的思潮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逐步占据主动,侦查过程提升公开性的要求逐步得到各国法律承认。必须要说,侦查程序的公开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对于监督司法运作、增强司法认同的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侦查公开也有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考量,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一切对于犯罪嫌疑人做出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上论证其正当性。侦查的适度公开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与以及社会的公开。对于社会的公开,就必然借力于新闻媒体。因此侦查公开以及司法公开都是伴随着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而得以立足的。

这其中,美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维护表现地最为突出,在1976年中内布拉斯加出版社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对媒体报道的禁止是一种对于表现自由的事前限制,应进行严格的违宪审查。可以说,美国对于新闻自由价值的维护程度超过欧陆的其他国家,这也导致了美国在处理新闻自由和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冲突时采取了与欧陆较为不同的模式,即慎用事前限制,主要依靠事后弥补和制裁性措施。

1994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在马德里制定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其第一条指出:“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手机和调查公众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评论司法的权力不应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在当下的中国,可以发现,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传统媒体的不断革新,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的确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步。从复旦投毒案中可以看出,警方正在关注着媒体舆论的走向,并且主动地发布信息以正视听。当然,进一步的司法公开仍然是可以期冀的,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也应当更加积极、主动。

二、犯罪新闻有可能妨碍无罪推定

朱苏力教授在其《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一文中提出无罪推定仅仅是一个司法的原则,他认为新闻工作者只要不是以公职身份代表政府或法院就某案说话或在法律的专业场合,他就能凭着自己的直觉、感情、思考、判断甚至便利而自由地使用所愿意使用的任何

一个语词。

然而真的应该是这样吗?媒体为何不能够通过自己的判断、分析来做公众的福尔摩斯?

在1966年,美国发生了一起案件,即“谢泼德诉麦克斯韦尔”(Sheppard v. Maxwell),这起案件在审判前和审判过程中都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报纸用醒目的标题和冗长的篇幅对谢泼德的残忍谋杀行为和其他情况发表了煽动性文章,并且在开庭审理时众多的记者进行了采访。报纸还深入报道了谢帕德惯于玩弄女人感情,以此来暗示他的作案动机。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认于定被告人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遇,本案应由另一未受偏见影响的地区重新审判。(但认为防止“由报纸做出审判”的责任在于司法人员,而非新闻界自身。美国采取的方式较欧陆各国更注重对新闻自由的维护,而欧陆各国在立法上确定了更为有力的媒体限制。)

依据司法独立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说司法过程的确不应当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不受新闻媒体的任何影响,只依据法律做出裁决。然而事实上,审视司法实践,我们当然会发现:完全“不受影响”实在是太过天真。在最近才得以申冤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中,正是由于舆论压力过大,侦查人员才草草定案,又在媒体压力下,将证据不足的案件赶鸭子上阵送上法庭。在正在复查的“两梅案”中,据退休检察官刘炳华透露:“检方办案人员清楚,顾敏黎从未指控过小叔子梅吉杨,内部讨论时一度产生分歧,有过数次退查、补充,最后经政法委协调,考虑到梅吉扬同犯的情节已上电视,才原封不动地将其列为从犯。”

在司法独立本就难以实现的我国,许许多多的因素都会影响案件判决,舆论自然也不会例外。在“谢泼德诉麦克斯韦尔”一案中,司法独立程度更高的美国也不得不承认媒体的报道使得“被告人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遇”。本就羸弱的司法力量不会敢于也没有能力去直面“民意”,而有能力挑起“民意”的媒体如果做出不当报道,所引发的影响必然影响司法裁判。因而,媒体行业有必要在维护新闻自由,发挥其“第四种力量”的过程中,避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马德里准则第一条》)。《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中也明确指出:“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然而,就在4月23日,《博客中国》杂志发布了一篇名为《完美学生的不完美谋杀》的专题报道,这篇文章一开头就做了这样的表述:“4月16日下午3点23分,复旦大学准博士生黄洋死了,在愚人节当天,他喝下一杯含有极高浓度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这杯水里的毒剂由他的室友――一位严谨而优秀的医学生林X(此处七星说法栏目将其隐去)投下。”在该

案件尚未结束调查,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做出这样的报道,无疑有妨害无罪推定之嫌。

三、犯罪新闻有可能侵害社会复归权和隐私权

媒体对于案件的不当报道,仅仅是妨害了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吗?

不尽然,媒体“未审先判”的恶果绝不仅仅只限于审判之中。如果一个人以罪犯的身份出现在大量带有倾向性描述的新闻报道中,会引起公众的厌恶、愤恨、鄙夷等情绪。而如果这个人最后被宣判无罪,当他走出法庭重回自由的时候,即使被宣告无罪,也难以回到过去的正常生活了。

媒体对于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报道本就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制裁”功能,这样的报道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压力,同时也能够警戒潜在犯罪分子,达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不过倾向性明显的犯罪新闻报道对于无罪人员仍然有“社会性制裁”效应,从而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侵权后果。

即使该嫌疑人并非无罪,也绝不是关于该嫌疑人的一切都能够被公开报道。在复旦投毒案中的新闻报道中,能够发现诸如嫌疑人的情感经历、早年的网络言论等与案件并无关系的信息被媒体挖掘。这样的报道首先与犯罪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司法运作的法理基础并不一致,并且会进一步妨害无罪推定,将评估人身危险性的任务推向了社会。此外,这样的报道无疑有侵犯犯罪嫌疑人隐私权之嫌,会造成犯罪嫌疑人无隐私的错误认识。

四、侦查阶段犯罪新闻报道的规制手段

媒体作为社会中的重要元素,他的常规运作并没有价值偏向,他们绝不是单纯的知情权服务员,而是有着自己独立利益趋向的主体。他们为了制造轰动效应甚至会窃听、会偷拍。此外,媒体的报道往往也受着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有着明显的选择性,例如,在新闻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往往对于官员隐私权的保护较普通人更弱一些,而在我国,被一次次拉到媒体摄像机前被扒个精光的似乎总是普通人,对于同样有犯罪嫌疑并且处在司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官员却闭口不发一言。因而,对媒体进行规制、引导,规范犯罪新闻报道是很有必要的。

在规制中,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犯罪新闻报道合法性的考量标准应当是“公共利益”。媒体在报道中应当以“公共领域”“公共利益”为限制性标准,从而能够止步于个人的隐私领域之外。报道所关注的应当更多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经查证的内容,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的过往经历不应作细致深入的报道。

以此为标尺,能够进一步明确媒体侵权的情况,通过媒体侵权加入《侵权责任法》或是出台《新闻法》明确媒体责任,从而真正落实对于犯罪新闻报道的规制。监督司法运作、维护知情权毕竟是媒体所发挥的客观作用而不是他们本身的价值需求,妨害司法过程中的无罪推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可能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新闻法》的呼唤似乎已是老生长谈,然而在此本文至少提出两个针对新闻自由的紧箍咒――无罪推定和个人隐私。我们也希望新闻从业者能够加强自律,维护司法权,握紧手中的话筒,尊重庭上的法槌。

篇三:靖江外国语学校九年级思想品德二模试卷

靖江外国语学校2012--2013学年度九年级二模考试

思想品德试题

(满分:50分 考试时间:60分钟 考试形式:闭卷)

注意:所有答案均写在答题纸上

第一部分 客观题(共25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最佳答案,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总依据是

A.党的基本路线 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D.科学发展观

2.教育部4月18日函复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

A.泰州师范学院 B.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C.泰州学院D.泰州理工学院

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认为,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把

握好___ _的工作总基调,立足全局,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开好局。

A.保持增长B.结构调整

C.稳中求进D.又好又快发展

4.我国自主建设、独立运行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2012年12月

27日起正式提供区域服务,范围覆盖包括我国及周边地区在内的亚太大部分地区。

A.嫦娥三号卫星 B.北斗卫星

C.嫦娥二号卫星 D.中国卫星

5.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胡锦涛作了题

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而奋斗》的报告。

A.十七 实现共同富裕B.十八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C.十八 实现现代化 D.十八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6.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

A.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B.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C.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D.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 构成的

A.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

B.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

C.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D.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

8.《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国家教育部对中小学生日常行为的最基本的要求,其中包括

爱护公用设施,爱护生态环境,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等。这些对我们

青少年亲近社会的启示是

A.要克服对社会的冷漠情绪和“看客”现象

B.要善于明辨是非,拒绝不良诱惑

C.要乐于为社会、为他人奉献爱心

D.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

9.每个人都应成为“学习的管理者”。在学习过程中应该

①学会自主学习 ②提高学习效率

③科学安排时间④投入题海战术

A.①②③ 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10. 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同学会根据学习内容及效果的变化,及时调整学习的策略和方法,

以实现最优化学习。这些同学的做法属于

A.在行为过程中及时调控 B.对行为后果积极自省

C.在行动前对行为进行选择 D.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1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做到

A.依法治国B.坚持党的领导

C.人民当家作主 D.以上三者的有机统一

12.在公共汽车上,丁某乘车不买票,还和售票员发生口角,动手打了售票员,结果被公安

机关给予15日拘留、200元罚款的处罚。丁某的行为

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③违反我国刑法 ④是一种犯罪行为

A.①③ B.①② C.②④D.③④

13.化解与老师的误会、矛盾,增进与老师的感情,从主动沟通开始。沟通的有效方法有 ①换位思考,从老师角度看问题 ②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和表扬

③原谅老师的错误,老师也是普通人,所以难免有错误④注意场合,礼貌待师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14.为了更为有效地反对铺张浪费,不少网民在网络上发起以吃光盘子里的食物为主题的“光

盘行动”。在很短时间内,“光盘行动”席卷全国,人们纷纷以自觉行动抵制“舌尖上的浪费”。

网民发起的“光盘行动”之所以能得到强烈响应,是因为

①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

②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③勤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④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实现同步富裕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 D.②③④

15.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

A.家庭保护 B.司法保护

C.社会保护 D.学校保护

2013(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国外根据新闻报道进行犯罪模仿)年3月1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2012年查获的温岭特大制售“病死猪”案,并当庭宣判了46名涉案人员,主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下不等,并处罚金。根据材料回答16—18题

16.制售“病死猪”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

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悉真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

A.①②③ B.①②④C.①③④ D.②③④

17.法院对制售“病死猪”案的审判体现依法治国的本质是

A.用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B.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C.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

18.从“病死猪”案犯受到惩处看:

A.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B.法律是靠舆论保证实施的

C.每个行为都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D.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9.当你的好友情绪低落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建议他要学会转换角度看问题

B.偷看他的手机短信以了解情况

C.陪他打球来帮他宣泄不良情绪

D.建议他用写日记方式调控情绪

20.“土地宽容了种子,拥有了收获;大海宽容了江河,拥有了浩瀚;天空宽容了云霞,拥有了神采;人生宽容了遗憾,拥有了未来”。这告诉我们

①宽容意味着是非不分、爱憎不明

②在与人交往过程中要大度和宽容

③人的心胸不如土地、大海、天空宽广

④有了宽容和大度,生活的路会越走越宽

A.①②B.②③C. ②④ D. ③④

二、判断(正确的填“A”,错误的填“B”。每小题1分,共5分。)

2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人民居住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22.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

23.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24.遵守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的道德义务

25.宪法是根本大法,违反宪法就是犯罪

第二部分 主观题(共25分)

三、简析题(共15分)

26.入选2012年十大流行语的“正能量”,指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动力和情感。社会犹如列车,需要正能量的驱动才能安全前行。而正能量的创造与积聚需要我们每个人的 “微贡献”:

事例一: 一天,小明和同学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红灯,有同学要大家闯红灯…….小明立即制止了他们。

事例二:“格桑花〃茉莉花”并蒂绽放——在常州西藏民族中学,生活着几百个远离家乡的藏族学生,他们受到汉族老师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学校开展了“藏汉一家亲”等活动,为学生结对常州家庭,感受亲情。

(1)阅读事例一,写出小明这样做的理由。

(2)谈谈事例二对我们的启迪。

(3)运用所学知识,简述个人的“微贡献”对社会进步的作用。并说说我们应如何以实际行动做传递“正能量”的使者?

27.小吴和小白是同班同学,一天,小白找到小吴,说自己特别喜欢一首新歌,想借小吴的MP3下载后听一听,两天后就还给他, 小吴同意了。可两天后小吴找小白要MP3时,小白却说忘记带了。此后,小吴又找小白要了多次,小白总是找借口不想还他。在一次计算机课上,小吴在校园网上公开发表了大量针对小白的留言,称小白是“小偷”,并写了许多侮辱小白的话。这件事很快在全校传开了。在小白看来,小吴的侮辱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而小吴则称,自己有言论自由,是小白自己不珍惜自己的名誉。

在这场MP3风波中,你对小吴和小白的言行有什么看法,请做简要分析。

28.材料一:进入初中后,我们要逐步摆脱对老师和父母的依赖,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一个自主学习者。

材料二:某班以“学习”为主题,按小组编写一份报纸,每组内进行明确分工,人人参与,个个动手,完成后在班里交流。

材料三:某班同学围绕“环境污染”提出了许多问题,同学们围绕所提出来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上材料中,同学们分别采取了什么样的学习方式

(2)任选一种学习方式,说说这样的学习方式对我们青少年的意义。

四、实践探究题(10分)

【了解国情】 阅读下表,回答下列问题

注:“十一五”期间我国水资源的利用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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