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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车祸新闻报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4  分类: 新闻报道 手机版

篇一: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

塌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6月3日 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3月21日20时30分,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工程在浇筑主楼中庭5层屋面梁柱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宝顺、王学军、杨振超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3月25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安庆市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的“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了6名建筑安全专家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长发(二级建造师),监理单位是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是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是桐城市海盾建材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12年8月25日,由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与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同月工程开工建设。9月17日,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项目的图纸审查报告;10月25日,出具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2年12月25日,桐城市住建局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了备案。1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签发该项目规划许可证,12月31日,桐城市住建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2013年1月26日,以桐住建函字

[2013]47号函件的形式作出了“盛源广场局部规划调整方案批复”,同意将北部(即B区)由原来的二、三层全部调整为5层。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为该项目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即开工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3月20日, 项目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桐城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没有认真核对、未形成文字意见的情况下,口头达成次日浇筑混凝土的意见。3月21日7时40分,按照事故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青海布置,泥工班长金敬超带领8名工人到主楼中庭5层屋面浇筑S至J轴、20至25轴屋面梁柱板;项目部施工员齐永杰、钱兵、张文昌与质检员胡孔政先后在施工现场指挥。同时,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6名泵工在屋面配合浇筑施工。18时左右,施工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有异响,齐永杰陆续安排人员吃饭,准备安排相关人员吃完饭去检查。吃完饭后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便安排施工人员在24轴梁附近东北向1米左右一次性倾倒约7立方米混凝土。20时30分,中庭已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支撑系统发生垮塌,正在屋面作业的部分工人随已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和部分坍塌的模板支架坠落。

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4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支撑系统失稳破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多次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而不相应变更工期,导致施工单位为抢工期盲目组织施工。安徽盛源集团对其集团下属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

2.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将事故工程承包给项目部经理;没有按照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上不能到岗履职;项目部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安排架子工用从项目部经理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进行违规搭设;现场混凝土浇筑采取梁、柱、板一起进行浇筑,严重违反了安全技术规范,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对下级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等行为监管不到位。

3.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在现场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没有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没有对该部位模板、支撑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情况下,口头同意该部位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时未对事故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4.桐城市住建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失察。桐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提出监督意见,使得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消除。

5.桐城市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桐城“3.21”建筑坍塌事故是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长发,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没有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也未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指使架子工从自己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用于违规搭设,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王青海,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把关不到位,审核相关技术方案不负责任;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中庭部位模板支架搭设、模板辅设、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注等施工过程中,只是由该项目的质量检查员进行口头安全技术交底,没有书面交底记录等资料;明知前述重大隐患未消除,仍然违反混凝土框架结构浇筑程序组织施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齐永杰,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员。在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异响后,在未安排检查、查明原因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擅自组织工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保胜,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工程项目总监理师,项目监理第一责任人,玩忽职守,长期不在现场,聘任不具备监理资质人员担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监理师资质由部发证)。

5.金敬超,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泥工班长。现场浇筑作业时,违章指挥,将混凝土集中堆放在现浇面上,造成局部荷载过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张良寿,中共党员,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董事长。对下级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

篇二:桐城首例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处理完毕

桐城首例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处理完毕

作者:通讯员 姚笃留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27

4月26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对3月29日一起事故中的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和二轮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作出处理。

驾驶员张某持C1证驾驶封闭式三轮车属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罚款300元,驾驶证记12分,韩某无证驾驶两轮机动车罚款300元,由于张某是逆向在桥上行驶发生事故,所以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这是我市首例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2016年3月29日22时5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豪狮牌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同安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同安南路杨桥时,与对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无牌速派奇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驾驶人韩某甲和乘坐人韩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结合正在开展的“电动车违法行为百日整治”行动,将事故双方电动车送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标准进行勘验;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及相关理论进行检验;依据《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2005)标准进行取证。所得出的两车检测数据符合机动车标准,故定性为机动车。

桐城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且在国家工信部门备案,有合格证,能在车管所入户的电动车,不买“非标”、“超标”电动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篇三: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安徽段 抱杆倾倒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安徽段抱杆倾倒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六安市舒城县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皖3标段)2833号铁塔“2015.5.3”抱杆倾倒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5年12月9日

2015年5月3日15时45分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在位于舒城县阙店乡三湾村石坝组进行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以下简称灵绍线工程)皖3标段N2833号铁塔施工过程中,发生抱杆倾倒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的较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市民委等单位参加的舒城县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皖3标段)2833号铁塔“2015.5.3”抱杆倾倒较大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一)工程概况及招标情况

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起于宁夏灵州换流站,止于浙江绍兴换流站,线路途经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浙江等6个省级行政区,输电距离约l720km。该输电线路工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招标,由属地省电力公司负责本辖区标段工程的建设管理,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灵州—绍兴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安徽段共有皖1—皖7和长江大跨越等标段。其中:皖3标段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安庆市境内,途经舒城县、桐城市、枞阳县,线路起点位于六安市舒城县张母桥镇八里桥西北的王庄(N2801号塔),终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东南的转角耐张塔(N3006号塔),线路长度为100.125km,铁塔205基。皖3标段中标的施工单位为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设计单位为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为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参与了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组织的杆塔劳务分包招标活动,并中标N2801号-2851号杆塔劳务施工。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施工单位: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

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599号,始建于1958年10月,是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企业,具有承装(修、试)类电力设施一级许可资质及电网工程类甲级调试资格;公司持有安徽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4〕000035,有效期:2013年12月28日至

桐城车祸新闻报道

2016年12月27日。2015年1月15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340000000015865,主要负责人:姬书军。

2014年9月25日,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签订灵绍线工程(包18皖3标)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安徽六安、安庆,合同计划工期:2014年10月1日开工至2016年4月30日竣工。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皖3标段工程具体由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送电分公司负责实施。皖3标段工程施工项目部设在桐城市,皖3标段项目经理:桂和怀,2008年2月取得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号:皖134060802165;2007年10月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30013。

2、监理单位: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杭州市解放路18号铭扬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1008。公司持有住建部2013年10月18日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3002011-4/4,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8日,业务范围:电力工程监理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等。

2014年9月25日,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电力公司签订了灵绍线工程(包8)输变电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价格520万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付华清,2010年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00229095。

3、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成立于1990年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

岳池县规划和建设局,企业具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仅限于送变电)资质,可承担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司持有四川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1616,有效期:2014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9日。2014年5月13日,在广安市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511621000006076,主要负责人:杨达金。

2015年1月10日,四川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委托李成红(公司普通职工)与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签订了灵绍线工程(皖3标段)杆塔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灵绍线工程(皖3标段)杆塔(第一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安全施工协议。分包劳务作业工程地址为舒城、桐城、枞阳,作业范围为N2801号-2851号杆塔施工区段,其中,角钢铁塔组立51基,塔重3662.142吨,劳务费541.997万元。合同工期为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10日左右,皖3标段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铁塔组立班班长王全明从四川带20多名工人(多数都是文盲或小学文化程度,且有几人超过60岁)来到舒城县从事铁塔组立工作。截止5月3日,王全明铁塔组立班(以下简称王全明班组)先后组织完成了N2826、N2827、N2828、N2829铁塔组立。按照施工计划,王全明班组于4月30日开始在皖3标段N2831塔(已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塔材和工器具运输,开展N2831铁塔组立准备工作。5月1日、2日,因当地百姓阻挠,N2831塔现场未能施工,王全明班组停工,等待民事协调。为减少停工损失(工人每月固定工资,由班长王全明给付),5月2日,王全明组织人员把建塔所用的钢丝绳、地桩、抱杆组件等从N2831塔基处搬运到了N2833塔基处,准备在N2833塔基处先组立好抱杆,待N2833塔材到场后,即可开展N2833塔的立塔工作。

5月3日上午,王全明班组(24人)在未办理N2833塔安全施工作业票,且总包方、监理方无人在场的情况下,在N2833塔现场开展施工,并完成了抱杆下段

组装(计十一节,长23.6米)。作业过程中,施工班组未按照立塔施工措施要求,使用已经埋设好的用于固定抱杆拉线的地锚,而是在铁塔各基础腿(A、C、D腿方向为干地,B腿方向为水田)与已经埋设好的地锚之间,每个方向向地面钻入2根长度为l.8m的钻桩(实际钻入深度约1.2m),用于固定抱杆临时拉线。

5月3日下午,班组人员使用△300mm×13m人字抱杆整立抱杆下段,并在已整立抱杆的顶部使用角钢吊装抱杆标准节(每节长2米),逐节接长主抱杆。15时45分左右,在完成第十二节、第十三节抱杆标准节安装(此时主抱杆高度已达27.6m),起吊第十四节抱杆标准节时,B腿方向钻桩被拔出,抱杆向D腿方向倾倒,致使在第13节抱杆上作业的阿都你呷、沙马此尔、阿堵尔且等3人随之摔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抢救,班长王全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左右120急救车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随抱杆摔落的三名施工人员己死亡。 (

二)死者情况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在舒城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帮助下,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至5月9日中午,善后工作已经处理完毕,死者家属全部离开舒城县返乡。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经查勘事故现场、调阅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以及技术专家组《灵绍线皖3标段“5.3”事故情况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王全明铁塔组立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地点,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勘查,班组负责人违章指挥,施工人员野蛮施工,未使用固定地锚,违反安全施工措施中“水稻田中严禁设置钻桩群固定浪风”的强制规定,在水田中进行钻桩锚固,导致锚固点不牢固,在吊装第14节抱杆标准节时,缆风绳受力,水田中的钻桩被拔出,造成抱杆倾倒。同时,王全明班组在N2833塔抱杆组立过程中,违反安全施工措施及技术交底要求,未按规定利用组装好的下段塔材提升抱杆,从抱杆的下部接长主抱杆,而是采取先整体组立抱杆下段,再利用抱杆顶部的小抱杆,从上部接长主抱杆的方式组立抱杆,这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安全管理缺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所属劳务施工班组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施工单位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将劳务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务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劳务施工人员素质、相关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安全监管不力。

3、监理单位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班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监督不力,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劳务分包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班组长违章指挥、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监管不力,监理单位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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