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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自杀新闻报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4  分类: 新闻报道 手机版

篇一:男子微博直播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男子微博直播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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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自杀

当事人微博截图

新京报讯 (见习记者鲁千国)昨天,一名网友连发多条微博,并配发安眠药、炭火盆图片,疑似正在自杀。截至昨天下午6点,微博被网友评论2万多条。当晚四川泸州警方证实,自杀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名男子微博显示地址为四川泸州,出生日期为1995年11月。据《信息时报》报道,该网友在微博上说,他跟一女子网恋一星期,女子觉得两人不合适要分手,他挽留不得,便买了一盆炭和安眠药在微博直播烧炭自杀。

新京报记者查看其以往微博发现,从昨日7时48分,男子开始直播自杀:下辈子再见吧大家。

从男子发出想要自杀的微博后,很多网友劝其珍惜生命。

中午12时34分,该男子发出最后一篇微博:到了最后一刻你却拉黑了我。

昨天下午,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泸州平安证实此事,自杀的网友为曾某某,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平安泸州微博称,11月30日下午,接到网友消息后,平安泸州管理员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指令警方全力查找。警方在纳溪区永宁西村一民房内发现了服药和一氧化碳中毒陷入昏迷的男子曾某某。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篇二:宅男微博直播自杀过程 网友惊呼别拿生命开玩笑

宅男微博直播自杀过程 网友惊呼别拿生命开玩笑

东方网2月24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昨天晚上至今日凌晨,微博上演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名深圳男子将自己割腕后的照片发上微博,并配以轻生言语,引来众多网友关注。除了劝说男子不要轻生,不少网友还报了警。这起事件,最终以男子将伤口自行包扎好而宣告结束。

男子微博直播割腕

“今天,我还给你了,到此为止了。而你怎么让我从天堂到地狱,我体会了。”昨晚9:56,一名男子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写了这样一句话,并同时上传了一张极为震撼的照片。画面比较模糊,应该是手机拍摄的,照片主体是有着三条深深伤口的右手腕,地板上滴滴血迹清晰可见,伤口还有血涌出,旁边是一把刃长约10厘米的刀具。

“有人在微博上直播自杀!”这个消息立刻“点燃”了整个微博网络,男子的粉丝在短短一两个小时内激增1000多个。至记者发稿,男子的微博粉丝已有1204人。其微博页面显示,他是广东深圳人,平时兴趣爱好是网购、听歌以及“宅”——呆在家里消磨时间。他的微博开通于2010年11月25日,已发微博172条,其中不乏种种消极言语。

“大家有谁认识这个人?赶快打电话去劝劝他!”“还是报警吧,根据IP地址可迅速找到此人,制止悲剧的发生。”在这名男子贴出割腕图片后,不少网友立刻想办法解救。短短十分钟内,该微博的评论数量已达600多条。

同时,不少网友发表评论,试图平复该男子的情绪。“生命可贵,要勇敢面对!无论如何都不要冲动做傻事!”有网友猜测该男子轻生是被感情所困,并劝慰道:“没有了她,地球一样会转!你必须坚强地活下去!”此外,不少媒体的官方微博也关注了该男子的微博。同时,不少网友声称已经报警,还有一些网友表示自己被吓得“今晚估计没法睡着觉了”。

最终放弃轻生念头

今天凌晨0:52,男子终于对焦急的网友们做出回应。他写了一条新微博:“对不起,真的很对不起!我不知道因为我的一些事在这里而引起那么大关注。我没事,自己已经把伤口包扎好了。”此时,男子的“割腕图片”下已经有了1993条评论,其粉丝数量骤增1000多个。过了没多久,男子把“割腕图片”连同轻生言语一并删除了。

得知男子放弃轻生念头,众网友皆松了一口气。“人没事就好,别的什么都可以慢慢来!”同时有网友建议该男子去医院进行包扎,自己包扎可能会引起细菌感染。

另外一些网友指责道:“你这样直播自杀,难道就不考虑大家看到后的心理感受吗?难道就没想过会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吗?成年人能不能有点社会责任感?”还有网友表示,该男子的行为是哗众取宠:“如果你今晚的所作所为仅仅是为了博取关注赚取粉丝,那你还真的成功了。”

今天凌晨2:37,男子的微博上又有了更新,这条微博逻辑混乱,似乎当事人情绪仍然激动。男子解释了自己直播自杀的原因,并对引起大家的焦虑表示了内疚。

“在这个世上我没什么朋友,因为家庭的原因,更对家和亲情都谈不上什么感觉!所以好多自己的事情,我都不喜欢对亲人朋友说。我不是想要炒作或者干嘛,或许我真的好想有人倾诉,或者我真的是想得到你们同情鼓励批评都好,我真的很累很累了。最后让大家担心了!”截至记者发稿,男子所发的三条“直播自杀”的微博评论总数量超过了3000条。

勿拿生命乱开玩笑

“无论怎样,都不要轻易拿自己的生命乱开玩笑。”这是不少网友对此事件发表的评论。事实上,在微博上直播“自杀”的举动,该男子并不是“吃螃蟹者”。

2010年8月28日凌晨,一位名叫“苏小沫儿”的博主在自己的微博上称,将通过微博直播自杀的全过程。后经博友与警方联动救援,公安部门迅速出警并找到了博主。

微博直播自杀的性质究竟如何界定?有专家认为,微博上的信息是由博主自己发布的,具有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对于微博中出现的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信息进行监管,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博主和网友的自律、依法发布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调控手段不足,这是应当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专家认为,“微博自杀”这种信息的传播会在社会上引发恐慌心理,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博主发布此类信息是自我炒作等其他意图,就是发布虚假信息,属于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哗众取宠也好,自我炒作也罢,当事人被架上去之后无法下台的事情亦有例子。2010年圣诞节当天,国外有一名精神抑郁的妇人在人气社交网站Face-book上声称服食了过量药物自杀。但她在Facebook的逾千名“朋友”竟无一施以援手,部分网友还斥责她说谎,最终她未得到及时救援而死亡。

篇三:微博直播“自杀”是私事吗

微博直播“自杀”是私事吗?从8月28日凌晨开始,网友“苏小沫儿”在自己的微博上直播自杀过程。30条名为“最后的直播”的微博惊动了济南市公安局。“苏小沫儿”被警方找到后,经心理疏导,情绪稳定。此事得到解决,但其通过微博发布自杀信息这一方式引起了关注。背景新闻

从8月28日凌晨开始,网友“苏小沫儿”在自己的微博上直播自杀过程。30条名为“最后的直播”的微博惊动了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公安局派出网警及巡警对“苏小沫儿”进行搜救。根据网友“苏小沫儿”的微博显示,在遭遇工作及情感的挫折后,她于8月27日晚11时萌生了自杀的念头。她在微博中写道“我只需要做一件事便可摆脱一切烦恼痛苦,忘记他,忘记爱”。随后,“苏小沫儿”发布了30条名为“最后的直播”的微博,直播自杀过程。

“苏小沫儿”的自杀微博经网友转发,惊动了济南市公安局,当地警方也透过其官方微博表示,

巡警和当地派出所派出警力出警寻找该网友。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微博显示,警方随后找到了“苏小沫儿”,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后,她的情绪稳定。

随后,网友“苏小沫儿”的自杀微博被近3000人转发。8月28日11时15分,记者登录“苏小沫儿”微博发现,30条自杀微

博已全部删除。该网友的直播行为被部分网友质疑为“哗众取宠”。

本案的处理虽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引发的问题却值得思考。在微博上发布信息,是否只是博主自己的事?为防止这类网络行为泛滥,执法成本提高,能否通过处罚来规范?据相关报道整理

记者: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只是博主自己的私事吗?微博同时具有公共信息的属性

尹保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微博,即微型博客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少量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博主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不仅具有私人信息的色彩,同时还具有公共信息的属性。博客作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允许用户在网上进行表达,网友有权利在个人空间里书写自己的各种情绪,从这个角度讲,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基本上是博主自己的事情。但微博信息一旦发布就将广泛传播,它的受众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就具有了公共性。言论自由权利是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权的实现要受制于一些特定的限制,即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发布微博信息虽是行使言论自由权,但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刘德法(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主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只要不具有违犯法律、伤风败俗的内容,都应该属于博主表达自身喜怒哀乐、抒发感情、分享感受、传递信息的正常方式。

每个公民都享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和权利,通过微博表达自己的情绪,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合法途径,本身并无不当。但是,现代社会出现的微博,作为一个简单记录和快速分享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与外界进行交流沟通,是一种社会现象,博主在发布信息时必须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即必须遵循法律、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秩序。从这个角度讲(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微博自杀新闻报道),博主在微博上发布信息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其发布信息的行为不是无限制的任意行为。

记者:通过微博直播自杀的行为是否违法?

发布虚假自杀信息要追究法律责任

刘德法:“苏小沫儿”的自杀微博,如果是其当时真实情况的直播,是其临终前真实情绪的表达,我们认为对这种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自杀行为,现行法律不予干涉也没有必要进行制裁。如果“苏小沫儿”为了“哗众取宠”,自导自演恶作剧,使3000多网友信以为真,导致大批网友为此担心受怕,人心惶惶,倾注大量时间和人力对其进行施救,从而影响众多善良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其恶作剧行为,导致警方动用大量的警力进行搜救,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那么,“苏小沫儿”所谓的自杀

微博直播行为,就可能进入法律视野,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评价。

如果“苏小沫儿”自杀微博直播属于“哗众取宠”的恶作剧,博主在主观上就具备了无事生非、借机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的不健康动机,无疑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滋扰行为,该行为不但造成了群众心理的恐慌,干扰了不特定网民们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也欺骗了对其进行施救的众多网民的善良之心,更是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苏小沫儿”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寻衅滋事的违法性,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它同时也是一个广阔的信息场,是传播信息的平台,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因此,博主在微博上无事生非,编制虚假信息,哗众取宠,从而给众多网友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的,应属于《刑法》第293条中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中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张志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每年有28万人自杀身亡,自杀行为不仅直接使行为人丧失生命,而且给家庭带来无尽痛苦,也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普遍认为人的生命权属于个人,

但国家、社会对个人支配生命权的行为有所限制,不允许个人将这种权利让与他人行使。我国《刑法》对自杀行为没有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协助、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明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作为一种快速的信息传播载体,公布、传播含有自杀信息的微博,在宣泄自己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和潜在的危险。自杀带来的消极情绪会得到广泛传播,如果引来效仿者,后果将不堪设想。公布、传播含有自杀信息的微博是否违法,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单纯是为了表达悲观厌世的心情,并且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话,并不构成违法;但如果是为了哗众取宠、骗取公众同情心等恶意目的,则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需要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吴小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对于虚假散布、恶意传播含有自杀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警方应该如何应对此类事件?

遏制网络行为泛滥预防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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