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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公布的新闻报道禁用词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7  分类: 新闻报道 手机版

篇一: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2014年02月27日 16:00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新华社公布的新闻报道禁用词)。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

?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

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篇二:新华社规定新闻报道中禁用词

新华社规定新闻报道中禁用词

来源: 信息室 时间:2014-08-06 13:49 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315期发表《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中规定了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法律类的禁用词,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国际关系类的禁用词。其中,与地名有关的禁用词规定如下: 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3.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5.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6.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7.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9.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10.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11.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编号:xxs2014801001z

编者:邢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地名研究所

http://dms.mca.gov.cn/article/xxyd/201408/20140800680684.shtml

篇三: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

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 国总 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或“****”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DemocraticPeople’sRepublicof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

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评网络怪字】

不否定不推广

最近一些网络怪字大热,比如“囧”和“槑”便是今年最热门的怪字。对于这一新现象,一向挑剔的语言文字专家却选择了包容的态度。王敏对本报记者表示,所谓的网络语言和火星文,说到底都是青年人为了标新立异而创造的,这本身也反映了一门语言探求创新的正常心态。

“既然是一种正常的心态,我们就没有必要去否定,当然也没有必要去推广。”王敏认为:“正因为是出于求新求异的心态,才有了这些字,所以一旦新和异没有了,这些字的市场也就消失了。”王敏很乐意考察这些怪字的未来。

【链接】

2008年十大语文差错

1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乐lè错读成yuè。2“三聚氰胺”:“氰胺”应读第二声qíng和第四声àn。3“震撼”误为“震憾”。4“故里”误为“故裏”。5.“狙击”和“阻击”混淆。6“营利”和“盈利”混淆。7“其间”和“期间”混淆。8“望其项背”误用。9“存款准备金率”误写成“存款准备金利率”。10《红楼梦》“索隐派”误写成“索引派”。

文明和规范使用语言,也是网上论坛的一个要求,虽然一些敏感词汇的设定,给我们的发言带来了麻烦,还是应该接受和遵守的.

然而,所谓某些人的发言是文明的,但是,不一定代表内容的正确!

就好象,我相信汪某人当年的投日书,一定没有脏话,一定语言优美,

但是,再美也是一篇遗臭万年的文章!

相反,当年一个冲锋前的士兵说的:操 他 日本祖宗的,冲啊!!

这样的话,虽然有脏字,但是听来让人振奋!

文明,规范使用语言需要提倡,

阴阳怪气的文章需要反对!

所谓理智人士,用反对者的语言有脏字,证明自己文章内容是正确的,

可笑,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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