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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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应急预案 手机版

篇一: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9)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建立化学品基本数据库,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

6.2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4.3 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事故发生地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区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和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系,共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篇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管理, 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迅速的应急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风险的应对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分级管理。县(市)区、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同时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

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1.5 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案体系由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之一。主要明确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资源的职责,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整体的计划和程序。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本地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是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

难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

事故灾难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一般事故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应急救援预案,较大事故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长春市主管安全的副市长、长春市政府主管安全的副秘书长、长春市安监局局长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顾问组。

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担任。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

篇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经锡高速公路(赤峰境内)

第二高级驻地办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秦皇岛保神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锡高速公路(赤峰境内)第二高级驻地办

二○一四年七月

经锡高速公路(赤峰境内)第二高级驻地办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驻地办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科学防范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驻地办发生因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实验室化学物品等引起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失踪)三人以上或重伤(急性中毒)十人以上,或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

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4.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同时培养兼职应急救援(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4 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2.1接警与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驻地办负责人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原则,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抢险自救,迅速控制危险源,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如事故有扩大趋势应立即报 “110”或“119”,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报“120”, 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

2.2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处置专业小组

为确保及时、有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救援专业小组:危险源控制组、救援排险组、现场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物资保障组等。各专业救援与处置小组在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在专业小组组长的领导下,按各自的分

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应关闭手机;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3.应急救援结束及后期处置

3.1事故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组组长宣布救援结束。

3.2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组对救援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驻地办应经常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做到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科学的处置与救援,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消防意识,为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争取做到石安改扩建工程无安全事故发生。

秦皇岛保神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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