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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与政府单位游览合同样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4  分类: 政府政务 手机版

篇一: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合同双方: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加快“”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东红海子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景区范围:

景区指评审通过的中《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所指范围。 甲、乙双方对东红海子景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以“东红海子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

第二条 景区合作开发项目:

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休闲娱乐区、户外体验区、文化产业发展区、人造景观生态观光区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文化演艺区、会议会务服务区。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东红海子景区的所有权属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伊金霍洛旗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东红海子

景区项目开发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

3、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年。即从2014年 月 日至2064年 月 日。

第五条 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照《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5A级景区标准对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分五期进行建设,乙方总投资概算为

3.6亿元人民币。所有开发建设内容以评审通过的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范围。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6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

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14个月(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

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娱乐项目、部分休闲区域和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具体内容为:

(1) 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完成景区供水设施建设。

(2) 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现有步游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两处)、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休闲娱乐区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5A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当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

(3) 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娱乐项目和部分休闲区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景区餐饮接待中心,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置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

2015年5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始营业接待游客。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9600万元人民币。

2、第二期建设期限2015年9月至2016年底。该期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中“二期建设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

(1) 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

(2) 按照国家5A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休闲娱乐区的品质打造。

(3) 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具体建设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

(4) 进行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并进行东红海子景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创评工作。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6500万元人民币。

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2016年至2017年。

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文化实体产业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完善景区旅游产品。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8400万元人民币。

4、第四期建设期限为2017年至2018年。

投资完成人造景点、展览展示场地和会务场所建设项目,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6600万元人民币。

5、第五期建设期限为2018年至2019年。

投资完成演艺类和大型主题性活动场所建设,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营造好东红海子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外部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保证乙方不再向景区内的乡、村、

组及个人支付各种资源使用费。

3、景区收益权属乙方,其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

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与乙方第一期建设同步完成。城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道路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甲方不在城区至景区大门之间的道路上设卡收费。

5、甲方及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乙方严格按景区规划进行建设。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在投资立项、用地、环境保护、注册、证照办理和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7、合作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该景区全部基础设施和景区内的其他不动产,但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景区的特许开发经营权。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管理权及经营权(不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草场、水流和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权。

2、乙方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实施景区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

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的部分)、接待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并承担其维修、保护、改造责任(公共管网设施、城区至景区大门外的公路除外)。

4、东红海子景区开发项目纳入伊金霍洛旗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所给予的优惠及所在市、旗的有关优惠政策。

5、乙方要按规划和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名录、分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经双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6、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优先开发权。

7、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水保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群众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伊金霍洛旗籍人员务工。

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本合同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

10、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乙方继续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第七条 项目的收益

1、总收入中扣减营业税、广告设计制作费、办公费及景区“四员”(售票员、保洁员、财务员、安检员,不含乙方经营性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为收益。具体人数双方另行核定,保洁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景区所在地的村民。

2、收益按以下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合作期间的前15年甲方将收益中的5%交由甲方使用;合作期间的后35年甲方将收益中的10%交由甲方使用。该资金作为甲方对东红海子景区的宣传营销、基础设施维护和景区公共设施更新的再投入,乙方不得改变该资金用途,不足部分由乙方解决,甲方负责监督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合同和相关附件。若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直接损失。

以下情况属严重违约行为:

(1)甲方除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外的原因造成乙方景区建设项目终止。

(2)一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限完成相应投资或建设项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开发权:

(1)本合同签订后,非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景区主要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造成严重破坏景区资源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3、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免责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分别采用解除合同、延迟履行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篇二:XX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县人民政府×××××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合同双方:

四川省××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为加快“环贡嘎山两小时旅游经济圈”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景区范围:

××区指评审通过的中《××区总体规划》“××区”所指范围。 甲、乙双方对××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区总体规划》,以“××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附件1】

第二条 景区合作开发项目:

根据《××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七色海风景游赏区、药池温泉休闲区、木格措生态观光区的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区的所有权属甲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区项目开发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

3、乙方享有《××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年。即:2007年11月28日至2057年11月27日。

第五条 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照《××区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AAAA级景区标准对合作开发范围内的项目分三期进行建设,甲乙双方总投资概算为4亿元人民币。所有开发建设内容以评审通过的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范围。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6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

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一年(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

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区域的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及部分经营性项目。具体内容为:

(1) 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及供电设施建设。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城区至景区大门的道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交由公路部门管护。

(2) 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完成景区供水、排污及环保设施建设;完成现有步游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高原反应检测站、观景平台、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野人海各一个)、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4A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

当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

(3) 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完成景区氧吧茶亭及餐饮接待中心、购物、文化项目,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野人海的部分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臵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

双方要加大投资建设力度,2008年10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

1、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20000万元人民币(含甲方投资)。

2、第二期建设期限2008年9月至2010年底。该期乙方负责投资完成《××区总体规划》中“近期建设规划”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甲方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办理申报手续的前提下,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具体建设内容为:

(1) 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

(2) 按照国家4A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景点的品质打造。

(3) 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具体建设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

(4) 进行国家4A级旅游景区标准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并进行××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创评工作。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10000万元人民币。

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乙方负责投资完成以基础设施、接待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完善景区旅游产品,将××区建成全国乃至世界知名旅游区。具体开发建设项目按照《××区总体规划》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双方协商后确定。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营造好××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外部环

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保证乙方不再向景区内的乡、村、组及个人支付各种资源使用费。

3、景区门票收益权属甲方,门票及其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附件2】

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与乙方第一期建设同步完成。城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道路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甲方不在城区至景区大门之间的道路上设卡收费。

5、甲方相关部门依法向乙方收取税费。

6、甲方及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乙方严格按景区规划进行建设,具体用地办法见【附件3】。

7、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在投资立项、用地、环境保护、注册、证照办理和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8、合作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该景区全部基础设施和景区内的其他不动产,但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除外。

9、景区规划内的项目,乙方如未按期开发,甲方另行招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景区的特许开发经营权。主要包括:木格措旅游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管理权及经营权(不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草场、水流和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权。

2、乙方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实施景区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

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的部分)、接待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并承担其维修、保护、改造责任(电力设施、城区至景区大门外的公路除外)。

4、××区开发项目纳入××县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所给予的优惠及所在州、县的有关优惠政策。

5、乙方要按规划和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出年度项目建设计

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名录、分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经双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6、乙方享有××区内经营性项目的优先开发权,乙方未按期开发的项目,甲方另行招商。

7、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乙方在开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水保和《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群众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县籍人员务工。

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

旅游景区与政府单位游览合同样本

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臵。本合同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

10、按照景区规划,乙方不得在景区内修建宾馆、酒店。合作期满后,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乙方继续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第七条 门票的收益

1、门票总收入中扣减营业税、门票制作费、门票站办公费及景区“四员”(售票员、保洁员、财务员、安检员,不含乙方经营性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为门票收益。具体人数双方另行核定,保洁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景区所在地的村民。

2、门票收益按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1)在乙方保证对景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的条件下,门票收益中的10为乙方合作开发的投入补偿;门票收益中的90为甲方景区资源使用及投入收益。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及各种基金等费用。

(2)合作期间的前15年(即2007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20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中间20年(即2022年11月28日至2042年11月27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15%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后15年(即2037年11月28日至2057年11月27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10%交由乙方使用。

篇三:旅游景区委托管理合同模板

委托开发经营管理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汶川大禹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健康发展,树立景区良好形象,达到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甲方代表汶川县人民政府委托乙方承担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开发、经营、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大禹文化旅游区委托开发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目标

乙方利用大禹文化旅游区特色的旅游资源优势,以统一管理、经营、开发的形式,对该景区资源进行行业结构优化、打造、开发,盘活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延伸旅游产业链,引导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推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对外影响力、知名度及品牌价值,从而实现景区走向市场、走向国际这一战略发展目标。

第二条 委托范围

汶川大禹文化旅游区,主要包括:大禹祭坛、文庙、绵虒古镇、三官庙等(详见甲方提供的资料,所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羌锋村等旅游资源条件成熟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一并纳入大禹文化旅游区统一开发、经营、管理。

第三条 委托期限

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二十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大禹文化旅游区(原有自然资源、国有建筑物等)的所有权、经营指导权。

2、享有门票收益权。每年按门票实际收入(即票面价减去旅行社提扣后)计算,甲方按下列比例享有收益权:第一年为10%,以后按年递增至50%止(即第二年为20%,第三年为30%,第四年为40%,第五年起为50%)。

3、负责景区道路、水、电、监控系统(纳入天网工程解决)、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4、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景区经营的相关资质等文件。

5、负责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

6、负责为乙方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好国家、省、州、县等各项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7、负责动员景区周边村民利用承包土地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利用自有房屋合法经营旅游相关项目;负责景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

8、承诺在本协议涉及景区范围内不再另外批准办理其它涉及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景区管理或经营的经济实体,景区周边村民利用承包土地、自有房屋合法开展旅游相关经营项目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大禹文化旅游区独立、排他的使用权、经营权。

2、负责投资对大禹文化旅游区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因自然灾害、建筑物主体受损除外)、开发、经营管理、宣传推广;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开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负责投资组建景区经营管理团队、演艺团队。

4、2012年12月31日前,必须在所涉景区范围内与汶川大禹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共同累计投入资金5000万元以上,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和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5、保证整个经营期内平均每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

6、乙方聘请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公司经营大禹文化旅游区的财务审计。以审计结果中“门票实际收入”为标准来计算甲方收益。乙方在次年1月31日前支付甲方的收益。

7、在征得甲方及县旅游局、景区管理局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在不改变、不影响景区景观效果的前提下,可根据经营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景区内的景观资源、水资源等。甲方及汶川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另行向乙方收取开发或改造的相关费用。

8、负责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财产保护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9、有义务引导、带动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带动村民增收致富;乙方所需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当地村民。

10、合理利用资源,可持续性开发,配合甲方保护景区内生态、植被、水源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甲方享有对景区的监督检查权,乙方如果存在损坏景区资产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如果乙方不履行限期整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处理

1、如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不完善之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若甲乙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先申请仲裁,如仲裁不服,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如遇不可抗因素,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

2、如因一方违约(除不可抗因素以外),造成严重后果或协议不能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评估认定。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委托经营期满,若乙方要继续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获得大禹文化旅游区经营管理权,具体条件由双方再另行协商。若乙方不再经营,由双方组织评估机构对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的投入进行评估后,由甲方负责安排新的业主对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投入按评估价款的100%予以补偿。

2、本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景区品牌、注册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收益权。本协议正常终止后,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景区上述无形资产收益权,各占50%。此收益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

3、本协议所述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汶川县羌地神禹文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汶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该项目的具体相关事宜。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在一个月内移交景区建筑物、水、电、管道等图纸及使用管理权,并及时撤离原有管理人员。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汶川县人民政府各持二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