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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区别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9  分类: 政府政务 手机版

篇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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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及成因

作者:白清礼

来源:《档案管理》2013年第02期

摘 要:论述了在政府网站中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着四种关系及其成因。关键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比较研究

1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四种关系

1.1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下级类目,但具体表现差异较大。在这类政府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类展现方式:①明示法,即在政府网站首页的显要位置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但它是“政务公开” 的二级类目;②隐藏法,即在首页上没有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级类目“政务公开”的二级类目。对于引导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来讲,前者是一较好的处理方式,可使公众较为直观地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所在的网页位置,后者就显得隐讳,缺点有:①公众需打开“政务公开”后才能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信息服务的“最小努力原则”; ②不利于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③与《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原因是《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行政法,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时,理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合理而显要的位置。

另外,在这类政府网站上,“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下的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的交叉,如人事任免、政策法规、领导介绍等。同时,由于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区别,也会使公众产生在“政务公开”之下的信息并非法定公开信息的错误认知。事实上,根据《条例》的规定,这些信息应属于法定公开的信息。

1.2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同级类目,信息内容不同,但有一定交叉重复。在这类政府网站上,同时具有“政务公开”或 “政务信息”(可将之视为“政务公开”。原因有二:一是政务公开大多以信息的形式公开,而不是将政务的全过程直播公开;二是放置于网络的信息意味着公开) 和“政府信息公开”两个一级类目。

这类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具有较多的重复,主要体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等类信息。同时,“政务公开” 之下的类目和信息数量比“政府信息公开”多,这些信息一般是“政务要闻”、“委局动态”、“统计信息”、“重点工作”、“监督检查”等类别。从法律规范角度看,《条例》明确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在“政府信息公开”类目之下。但有些政府将应在“政府信息公开”类目中公开的信息,归入“政务公开”中。尽管这样做有一定的政策依据,但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进而影响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法定性的认知。

篇二: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20101029 张宁整理

“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

两者的密切联系

从本质上说,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一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权利的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即既有信息的公开也有行为的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这里指实践层面)进入深层次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务公开是廉政建设的基点,是实行行政管理民主化、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也是建设高效政府的要求。而要在更高的层面推进

政务公开,就迫切需要规范政府公开,也只有政府信息公开才能消除行政管理神秘化、不规范化的现象,这也是推动《条例》出台的原因之一。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以前都是依靠行政权力推动、缺乏法律基础,致使一些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法律的明确规定,公约束政府行为,一些公共权力行使的非理性会受到一定抑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出台使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法律依据,对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意义重大而深远。

两者的差别性标志

综合我国学术界目前对政务公开的研究,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是把政务公开等同于信息公开。如果用立体的观点看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仅仅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不可或缺的层面,或者说,信息公开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前提,而并非目的、终点。政务公开归根到底是政府动作方式的重大改革,其根本目的是通过信息公开,使民众得以在最大程度上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两者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内容不同,侧重点不同。政务公开要求与行政主体职权相关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让公众知晓了解,一般来说包括政务活动的主体公开、政务活动的过程公开和政务活动的信息公开等。政府信息主要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为履行职责而产

生、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和传播的信息,涵盖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各方面。《条例》总则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强调的是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办事规则、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的公开。

主体范围不同。政务公开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党政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社会性组织、政治性团体等。凡是构成社会主义政治统治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并与民主政治发展直接相联系者,都应该纳入到政务公开的范围。在实践层面上,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公共事业部门办事公开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拓宽了政务公开的范畴;司法公开、立法公开、党务公开标志着政务公开不断向纵深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则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根据《条例》规定,一些社会公益部门,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条例进行信息公开),比政务公开主体的范围小得多。

篇三: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高“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看,向国家请求信息公开,是人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被称为“知情权”;反过来,公开信息又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的特点,又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要求。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意义

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着,信息时代信息已是最重要的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构建阳光政府是有重大的意义的。努力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有效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而不断努力。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也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者依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权利主体指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人,义务主体则是负担信息公开义务的人。从主体、客体、对象关系视角而言,这里的义务主体即为公开的主体,权利主体即为公开的对象,信息即为公开的客体。

(二)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

(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才有意义,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公开是民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的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对社会公众负责,它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参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以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或违法运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是让公民更加顺畅、更加方便参与国家管理,从而直接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也是有利于政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民法定权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措施;更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防止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务的公开透明,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社会的政治道义。公开信息,实现

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有之路。公民和政府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参与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力量。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权力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在构建阳光政府,监督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腐败等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已清晰可见。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权力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第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建立透明、服务和有公信力政府,使民众了解政府的行为,一旦政府行为与所公布的信息不符,则民众(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区别)便会监督政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约腐败;第三,政府信息公开给媒体监督带来了希望和可能。信息公开与新闻自由息息相关,新闻传媒可以通过调查和核实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程序等对政府进行监督。

(二)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在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如今,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

(四)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三、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瞒报、误报、漏报情况严重。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各项措施不到位,会导致政府权威的被质疑和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政府不能够准确、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瞒报、误报、漏报的情况只能造成进一步的失信。瞒报、误报、漏报的情况,会造成公众恐慌,谣言四起,政府对局面失控。

(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错误引导舆论。

政府错误的信息公开,错误地引导舆论,新闻舆论以政府的思路为基调,不仅没有成为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有利载体,反而成为政府信息错误公开的帮凶。政府不能在人们最需要了解事实真相时公开信息,反而借助媒体欺骗公众,公众自然对政府信用持怀疑、敌视态度,对政府开展行政工作加大了难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

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都不能做到及时更新、实时更新、事事更新,这本身与自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意愿相违背。公众需要了解最新、最及时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也必然与公众所要求保护的知情权相背离。政府不能第一时间发布事件的信息,传言、谣言便会通过各种渠道蔓延,更有甚者被有不法企图的破坏分子利用,造成社会局面混乱,这都是对政府信用的挑战。

四、解决对策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考评、惩戒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从源头确定发布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确定畅通渠道、规范信息公开的相对人,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进行分析考评,明确奖惩。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通过法律保障确立的,其中宪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法律,其他法律是配套法律。建立完善配套的政府信息法律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加速政府公信力建设必将起到推动作用。

(三)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

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四)建立完整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完整的社会监督机制将是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强大力量支持。一方面,赋予第三方机构更大的权力,加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信息处理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鼓励政府在处理政府信息时采取听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

(五)加强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素质培养,转变政府职能。

树立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理念,转变政府服务职能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进步、政府公信力的提升起到关键作用。一方面,转变执政理念,树立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观念,实现由“官本位”思想、“权本位”思想向“民本位”思想的转变;另一方面,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政府公务人员民主施政、阳光行政的执政理念。

参考文献

[1] 莫于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 张明杰.教开放的政府一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 刘飞宇.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5]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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