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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他人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强奸罪案例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

1.李尧强奸案…………………………………………………(1) 问题提示: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

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

2.唐胜海、杨勇强奸案………………………………………(6) 问题提示: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

未遂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3.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1) 问题提示:未使用暴力与胁迫手段,且被

害人并未反抗,是否就不构成强奸罪?

4.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4)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强奸案件中共同实行

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

5.卢海荣、赵昌余等八人在长途公共汽车上实施强奸、 抢劫、流氓、盗窃案………………………………………(18) 问题提示: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强

奸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在做到依法从

重惩处的同时宽严相济?

6.孙红喜乘女工误认其为男朋友之机实施奸淫案…………(24) 问题提示:犯罪人深夜冒充妇女的丈夫或

男朋友在妇女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强

暴,客观方面是否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

意志”的特征?

7.曹某奸淫幼女案……………………………………………(27) 问题提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人强奸幼女,是否构成强奸罪?

8.刘强强奸妇女、冯志平强制猥亵妇女案…………………(31) 问题提示:犯罪人在短时间内同时实施强

制猥亵妇女、强奸两种行为,是否应以强

奸一罪论处?

9.白俊峰强奸案……………………………………………(35) 问题提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

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

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10·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39) 问题提示:判断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未

遂、既遂标准是什么?

11.王卫明强奸案……………………………………………f471 问题提示:丈夫在何种情况下可成为强奸

罪的主体?

12·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51) 问题提示:涉嫌强奸的引渡案件如何进行

司法审查?

13·曹占宝强奸案……………………………………………(61)

问题提示: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

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4·高明强奸、寻衅滋事案…………………………………(66) 问题提示:如何掌握强奸案判处死刑的量

刑情节?

15.陈家铨强奸(未遂)案…………………………………(76) 问题提示:强奸案件中原判认定事实所依

据的重要证据发生变化后应当如何甄别和

判断?

16.王某等强奸案……………………………………………(85) 问题提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遭被害人拒

绝主动放弃犯罪念头,且当场未参与协助

他人犯罪,是否可视为共同犯罪的中止?

17.陈刚等强奸、抢劫案……………………………………(90) 问题提示:奸淫幼女是不是独立的罪名?

如何量刑?

18.王庆华被控强奸宣告无罪案……………………………(96)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恋爱、通奸与强奸?

19.谭华宪强奸、抢劫、盗窃案……………………………(101) 问题提示:对于跨法的强奸行为,应当按

新法还是旧法的规定来认定?

20.陈某某等强奸案…………………………………………(109) 问题提示: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及言语周旋

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还是强

奸中止?

21.陈振尤等强奸案…………………………………………(118) 问题提示: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欺骗恐吓妇

女,但未存在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的行

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22.谢琪等强奸、招摇撞骗案………………………………(127) 问题提示:假冒警察强奸妇女与利用职权

引诱妇女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何本质区

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能否以受害妇女平

时行为是否检点作出判断?

23.张某奸淫幼女案…………………………………………(136) 问题提示: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男少年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的情况,实践中如何认定?

24.肖明强奸案………………………………………………(141) 问题提示:在强奸罪的认定中,能否将妇

女的抗拒作为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要件?

25.耿学武奸淫幼女案………………………………………(147) 问题提示:强奸幼女案中,被害人所在学

校应否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6.姜洪生等强奸案…………………………………………(153)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轮奸与一般的强奸犯

罪?

27.王福祥等强奸案………………………………………(160) 问题提示:使用麻醉药物进行强奸犯罪导

致缺乏通常必要的定罪证据,此类案件能

否依言词证据定案?

28.王信强奸案………………………………………………(166) 问题提示:强奸案中,控方如无直接证

据,辩方也无证据证明无罪,可否依间接

证据定罪?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69) (2002年12月28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

女双方自愿发生牲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184) (2003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

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孙军工(1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1) (2000年2月24日)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孙军工(19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

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3) (1984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9r7) (200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 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理

解与适用…………………………………………李洪江(19r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 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

问题的电话答复……………………………………………(204) (1990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

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204) (i984年11月14日)

篇二:最高法院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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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5月28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强奸、猥亵儿童的罪犯李吉顺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包括该案在内的五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其他四件案例分别是: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学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我们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2(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猥亵他人案例)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细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修订量刑指导意见,提高强奸罪等罪名的基准刑;举办司法实务培训班,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探索预防犯罪与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新举措,先后于2014年10月、2015年1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眉山市两级法院启动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会同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记者 罗书臻)

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行为更为隐蔽,致使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

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案例2

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等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董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案例3

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魏连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

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案例4

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沛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5

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篇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2.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3. 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案例1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

2010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

(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鲍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勤故意伤害被害人申潇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借“教育”之名,在与申潇然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对申潇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潇然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

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一)基本案情

1、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家文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刘某A、李某某、刘某B、朱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A14岁,刘某B、朱某某15岁,林某某13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

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

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相机一部(价值1 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到龙胜酒店205房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刘某B到县城教育路龙仙粮所内何美霞的住处,踢开木门入室盗得现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一部和香烟等物,赃物共计价值1 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张文浩持菜刀对何美霞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19号4栋401房甘兆明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2 900多元和组装电脑(价值2 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36号402房黄碧发家,撬门入室盗得佳能、索尼牌数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酒、茶叶等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 950元。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家文,酒、相机、手机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2、关于敲诈勒索事实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伙同邓敏红、邓秋生(均在逃)在翁源县龙仙镇田心小学门口,以刘华、赖成发等人盗窃所得大额款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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