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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贷款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6  分类: 承包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

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

篇二:江苏泗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政策问答

江苏泗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政策问答

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2014年5月份以来,泗洪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高可从银行抵押土地确权价值的80%。现将有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答:为满足广大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资金需求。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通过公开协商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和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是哪些?

答: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户及经土地流转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工商部门或县委农工办登记备案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借款人应在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需要具备的条件:

(1)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

(2)有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村委会与借款主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等;

(3)借款人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4)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章程等文件;

(5)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有哪些?

答:贷款申请对象以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辅、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主体承包经营权必须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明晰。以已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原则上流转期限不低于3年且贷款合同签订日剩余流转期限不低于2年。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有什么限制?

答: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路网、大棚、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农业生产工具,生产资料采购以及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等,不能用于贷款对象日常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合法、有序、统筹、流动安全为原则。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1)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业项目;

(2)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

(3)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4)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条件的;

(5)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有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村委会与借款主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等;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章

程等文件。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如何进行价值评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依据下列计算方式,由中介机构或抵押双方共同协商评估确定:

(1)已流转的土地价值=贷款期限内已付土地租金+贷款期限内预期纯收入;

(2)年平均预期纯收入按同类种植、养殖产品在当地市场的上年平均价格和近二年平均产量确定;

(3)已流转的经营主体未缴纳土地租金的,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并出具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书面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可委托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等中介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贷款(或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70%。对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支付流转合同剩余年限2年以上土地租金或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或授信)额度可放大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80%。参加农业保险和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

10-15%,年利率控制在9%以内(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1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未流转的自营或联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有多少?

答:贷款利率在银行农业贷款同档次利率下优惠10-20%,年利率控制在9%以内。

12、贷款人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向泗洪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1)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土地流转或其它方式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

(2)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或借贷双方认可的评估说明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租金支付数额、期限证明材料;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13、贷款行如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调查?

答:银行客户经理与当地村级组织沟通,全面了解收集借款人信息。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相关信息,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价值及可变现能力等。

14、如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答:借贷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借款合同后,由信贷员与借款人共同到泗洪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办理抵押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资料;

(2)经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申请借款的需提供村委会与借款主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由乡镇与村居绘制并签字的抵押地块示意图;

(4)其他需要的资料。

1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如何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

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有权依法进行处置,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转让。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2)变更。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3)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照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其它合法形式。

篇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三农”发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第十八届三中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各营业机构;所称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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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须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严禁同一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技术和相关的培训机会,引导借款人科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借款人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具有中(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贷款吗)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城镇(市)居民等。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年检合格;

(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且在有效期内; —2—

(三)在农村信用社下辖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五)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管理制度完善;

(六)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经验和条件;

(七)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贷款人服务辖区内;

(二)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三)借款人及经营实体遵纪守法,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其他相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恶意违约记录或不良债务资信;

(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应要求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经营领域应具备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从业记录;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六)经营活动合法,经济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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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证》、

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流转合同等应当为合法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四)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五)承包经营及流转土地未改变农业用途;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为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贷款用途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领域。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由县级联社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偿债能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县级联社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周期、承包或流转土地的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自然人贷款期限(含展期)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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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选择按月或按季结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及还款来源,合理确定分期还本方式。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采用委托扣款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还款账户或采用柜面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银监部门相关规定和县级联社的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合理确定。

第四章 评估与抵押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可由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 也可聘请县级联社认可的、具备专业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协议书

借贷双方协议评估的按以下原则掌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为:年租地平均收益(租金)×可处置的承包经营期限+生物性资产价值+相关设施价值(减折旧及损耗)

可处置的承包经营期限=贷款时的承包剩余期限-贷款期限。 生物性资产价值确定可按其近三年市场平均价值,并结合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管理的难易程度、养护成本以及贷款到期后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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