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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程序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8  分类: 承包合同 手机版

篇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和对策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问题和对策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这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承包合同是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助于依法设立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作者以近年来所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案件为素材,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表现类型进行了分析,对其中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提出了处理该类案件的相关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来看,其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诉讼标的小,但对诉讼双方影响却不小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标的一般均不大,小的几百元,大的上万元,但对双方的影响却不小。比如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不同意集体组织调整承包金而拒绝交纳承包金的,虽然数额不大,但对于承包方来说一旦接受村里的调整方案,那就意味着以后就都要按此交纳;而村里如果向承包户妥协的话,那么必定带来其他承包户不满的问题。因此,尽管该类纠纷争议的标的额不大,但是可能涉及长远利益或者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双方往往均不愿意妥协,矛盾较深,调解难度较大。

2.从诉讼的主体来看,承包方作为原告起诉的要比发包方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合同,之所以说较为特殊,是因为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组织还承担着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其既是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又对土地负有管理职能,土地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关于土地的规划都需要基层组织去实施,这些因素客观上导致发包方对土地支配具有较多的主动权,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往往难以完全平等。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的一些行为,比如根据政策或政府规划调整承包地、承包金,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等行为而引起承包方不满,又无法协调,于是向法院寻求救济。

3.从诉讼请求来看,承包方和发包方各有特点

承包方起诉的请求主要是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要求发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发包方起诉的请求常常是追讨承包金,以承包方未按期交纳承包金或者未按规定1 本文调研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广义的范畴,包括农、林、渔、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但不包括涉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利用承包地而要求解除合同。当然,近年来随着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的增多,出现了部分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4.从诉讼结果来看,以发包方胜诉的居多

从本院审理二审案件来看,原审以发包方胜诉的占绝大多数,承包方胜诉的仅占12.5%,所以二审中的上诉人大多为承包方。二审判决的案件中,维持原判的占85.7%。这表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法律的认定上还是比较稳定和统一的,但是承包方即便胜诉率很低也要进行诉讼,反映了实践中法律规定和普通农民的认识可能存在冲突,导致其对于法律、政策的不理解。另外,从案情反映的情况来看,作为发包方在履行农村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某些行为,尽管整体上不违反法律和约定,但存在某些不妥当因素,而侵犯了承包方的一些利益而导致其不满,但为了维护整体稳定,在两难之间,法院往往无法支持承包方的请求。

5.案件执行难度较大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多情况下即使法院依法判决了,但却往往难以执行。比如发包方违法解除合同,将土地重新调整发包后,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如果支持承包方请求,则往往会带来无法执行的问题。涉及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案件,如果补偿费已经分配完毕,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另外还有涉及解除承包合同后,对于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的处理也是执行中的难题。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引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既有法律、政策层面的原因,也有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总结归纳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因发包方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因发包方单方解除或者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占了很大比例。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引起的纠纷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根据政府土地规划、相关水土环境保护政策或者村集体组织为发展示范农业园区统一规划利用承包土地而解除合同,承包方对的补偿或者调整承包地方案不满。

现实中,集体组织经常以政府的相关土地利用的政策、命令要求或者发展示范农业,建立样板园区等等原因向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统一调整,由于涉及的村民较多,一般都会以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进行协商,但由于众口难调,往往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以多数意见通过而直接将土地收回,然后按村里以前的通行标准进行调整或补偿。部分村民对调整或补偿不满,以村集体组织违反承包合同或者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法

院起诉。而村集体组织则以土地调整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调整补偿方案经过集体讨论,并且符合村规民约来进行抗辩。

2.发包方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者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该类纠纷主要发生在荒山、荒沟、荒滩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以及集体组织将村里农民不愿耕种的土地集中承包给大户的情形,一般承包地面积都比较大,承包时间也比较长。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从事农业生产效益较低,一些农民不愿意种地,对于荒山荒地也不愿意投入开发,这些土地就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其他人进行农业经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惠农政策的施行,再加上我国人多地少矛盾的逐步显现,土地增值成为必然。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明显,以本市的荒山承包为例,从以前的每亩十元左右涨到了现在的几十元甚至百元以上。再者,早年承包荒山荒地的人经过多年的投入开发,农作物开始收益,引起了一部分集体组织成员的眼红。于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开始对土地承包的现状不满,要求集体组织收回承包地或者直接以开会讨论通过的形式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点:(1)承包方违约:包括承包方拖欠、迟延支付承包金;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承包经营。(2)未按法定程序发包:主要指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应通过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而当时只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发包的,所以应当认定合同无效。(3)承包合同显失公平而损害村民的利益。实践中,许多承包合同订立时并未考虑到形势的变化而导致相关条款很不合理,比如承包金过低且支付方式不科学,承包期限过长,经济形势变化后极易引起村民的不满而产生纠纷。

此类纠纷形成后,往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部分案件中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单方以某种理由将承包合同解除,将土地重新分包给村民并已进行开发,处理起来相当棘手。

(二)因承包方拒绝缴纳承包金而引发的纠纷

一般而言,承包方不会拒绝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金,实践中承包方之所以拒绝缴纳承包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土地承包金调整,这种调整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在集体组织对原来的土地进行整体的新一轮承包过程中发生,部分村民对调整承包金不认同,拒绝按调整后的数额缴纳承包金。或者调整当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过了一段时间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求承包方补交承包款而被拒绝。另一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土地转包和出租的情形,承包方往往在承包了一段时间后,在转租或者转包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直接与原发包方联系,拒绝向转包人或者转租人支付承包金。

(三)因土地被征用而引发的纠纷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而引发的补偿费分配纠纷大量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最新的案由规定中也单独在物权纠纷一章中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大量的该类纠纷是单纯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而引起的纠纷,由于该种纠纷一般不涉及承包合同效力等方面的认定,主要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分配数额的争议,属于典型的物权纠纷,本文篇幅和主题所限,不作探讨。对和土地承包合同相关联的征用补偿费纠纷,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集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重新调整承包地,后来遇到土地征用补偿,被征土地的原承包人提出集体组织调整承包地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发包方返还承包地或者支付土地补偿款,该类纠纷主要涉及集体组织调整承包地的效力认定。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承包方主张发包方违约,要求土地补偿款。一般应认定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与相应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土地征用时的补偿标准补偿承包方的青苗损失,对于承包方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不予支持。

(四)承包方不满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而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集体组织对于承包土地的调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整个集体土地全面的调整;另一种是个别的或者小范围的调整。承包方如果原来承包的土地较多,或者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发生变动,比如出嫁、娶媳招婿、出生死亡等人口变少而导致承包土地变少,往往不愿意接受调整方案,遂以发包方未经其同意擅自调整承包地,违反土地承包法的相关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要求发包方按原承包合同约定履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审理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复杂,反映出的问题涉及法律、政策、乡土民情的各个层面,实践中较难把握,从基层法院反映的情况来看,认识也多有差异。因此,为了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有必要对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归纳,寻求较为妥善和统一的对策。

(一)发包方的主体资格问题

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是针对发包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具体表现为:认为村民小组无权发包和调整承包地;村民小组无诉讼权利能力;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发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是不同主体,应当责任各负。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必须弄清以下三点:

1.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现状

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状基本是从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土地所有格局承演而来的,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格局,即以生产队为基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机构改革后,村一

级机构的设置基本是以现有大队范围设置行政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原生产队范围的人口和土地转化为村民小组的居民和土地,“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基本格局也未被打破,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集体所有,这一点也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所确认。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主要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为主,村委会集体所有为辅。因此《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土地的发包人可以是村委会或者是村民小组。至于在具体的土地承包时发包人为何者的主要根据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来确定。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对于发包人存在争议的,应当查清土地的所有人是村一级还是村民小组,然后来判断发包方是否主体适格。

2.村民小组的发包人地位与权利主体地位的缺失

虽然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主要管理者,可以发包土地。但村民小组一般没有常设机构,没有印章,涉及村民小组的财务帐册一般由村财务代记,因而村民小组在涉及土地经营和管理方面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并未体现,实践中往往由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作为经营管理者行使发包方权利,因此,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可以作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人,代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至于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由于目前法律定位模糊,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由于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的管理人,可以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

3.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村社合一”

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常以经济合作社或者经济合作联社的名称出现,和村委会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侧重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而集体经济组织是各个生产队的经济联合组织,工作重点侧重于经济建设,包括经营管理农业生产,组织经济协作,直接经营村里举办的企业。所以,实践中,很多农业承包合同都是由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的。目前经济合作社有被搁置甚至消亡的趋势,许多地方的村委会完全接管了经济合作社的职能。在经济合作社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往往由村委会直接参与,因此村委会当然享有和承担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基于“村社合一”这样一种现实,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实践中村委会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为经济合作社而非村委会抗辩的,不予支持。

(二)民主议定原则与合同效力两者关系的法律认定问题

实践中多发生在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纠纷中,发包方经常以承包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而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民主议定原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原则,为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定,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事项的时候,我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要求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具体体现于土地管理法第15条,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7条,第48条。这些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违

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常见纠纷类型

(一)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自愿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完成规定的上交任务后,享有合同规定收益的协议。凡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均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 2、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3、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程序)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合同期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笔者认为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四)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

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轮的发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

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3、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4、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5、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田。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此项权利即告终止。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二)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具体方法是:按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算。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篇三:(简单)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村西(窑南)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附图)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拾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第一次先交付甲方叁年承包费,第二次在第三年 月日交付 ,第三次在 。除此之外,乙方不负担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村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承包期内,本合同不因乙方因病不能继续经营而中止,其继承人可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甲方应返还乙方剩余年限的承包费。

第九条:本合同承包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等的相对完整。

第十条: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转包第三方。

第十一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行完毕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附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