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l、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诉讼标的: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 承认诉讼请求;
□ 提起反诉;
□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 提起上诉;
□ 申请执行;
□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l、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费用。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l、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湘淡远娄律民代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月塘街安石广场E座3楼
负责人:卿勇
办公电话(传真):0738—8267258
甲方因与一案,委托
乙方律师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
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诉讼代理人,如所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可另外指派律师出庭。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 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主张、增加、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
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签署、接受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代理费:
1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
方缴纳代理费用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和方式为下列第项:
①、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代理费;
②、 。 乙方开户单位: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帐 号:
如甲方不按上述期限和数额支付代理费,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出庭,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旅差费
乙方律师如需要本律师事务所属区域(娄底市区)外出庭或进行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工作,由此发生的旅差费 由甲方负担。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司法机关
诉讼费用、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依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
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为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代理费,甲方也
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四条 在委托期间,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
2
律事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积极配合乙方办案。甲方如需要乙方律师出外调查或出庭,应
负责提供便利条件,并负担旅差费。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律
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或认为不
适合服务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
师服务费和旅差费。
第五条 在委托期间,乙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并为此目的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
思路及办案策略。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出法律上的
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则遵循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谨慎行事。
5.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
服务费和旅差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7、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服
务不尽责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之后三个工作 3
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 甲方因乙方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
还预收的全部律师代理费;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本条所称的过错由乙方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的司法行玫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含调解结
案、原告撤诉)止。
第八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与对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第十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负责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4
篇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l.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l.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l.乙方委派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____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为:
1.自本合同生效后
2.自
3.自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台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l.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自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 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己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台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茌字/并加盖
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己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