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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工作方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7  分类: 工作方案 手机版

篇一:银行营改增实施方案

银行业营改增三人谈:难点主要在于流程改造

2015年06月10日 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有话说(6人参与) 收藏本文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票选好银行:由新浪网主办的“2015银行业发展论坛”定于7月9日在京举行。作为年度盛会的重头戏,“第三届银行综合评选”正火热进行中,欢迎投票![参会报名] 本报记者 黄斌 钟辉 北京、深圳报道

作为国家税制的重大战略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关注。近期,有关媒体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且税率确定为6%”的消息,引发业内关注。所谓“营改增”,是指将目前按营业收入对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方式,改为征收增值税。理论上,“营改增”可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并通过打通增值税链条的方式,降低营业税征收主体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发端于2011年的“营改增”,在陆续出台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改革方案后,目前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尚未出台方案。对于金融行业中份额最大的银行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有哪些?营改增后,银行业在经营方式、利润结构等方面将受到哪些影响?

“和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的机制优势体现在,可通过‘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机制,解决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实现不同行业的税负公平。”周澔宇说。

为何是块硬骨头?

《21世纪》:金融业“营改增”的大背景是什么?为什么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消费性服务业四大行业放在一起,最后才改?

胡怡建:“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扩围阶段背景是:从2012年上海试点“1+6”营改增方案(“1”即交通运输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6”即现代服务业中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到2013年1+6行业的全国推行,再到2014年切入电信,然后再到今年服务业全面推行改革。目前,余下的四个行业如果今年能够完成,我们就可以说营改增的扩围改革完成了。

为什么留下这四个行业最后改?

第一,对消费性服务业而言,需要解决从上游购入得不到抵扣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消费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不同,其上游是工商业,下游服务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拿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毫无差异的,关键是定价的问题。因为不存在下游抵扣的问题,重复征税矛盾不像生产性服务业那么突出,消费性服务业被放在最后改革,主要是考虑简易征税。

第二,为什么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放在一起,到最后才来改?

从事建设施工的公司,买进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往往得不到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而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如果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交营业税还是得不到抵扣。此外,金融与房地产和建筑业二者关系比较紧密,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三者放在一起改,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鲁政委:与增值税相对应的是营业税,营改增最大的益处是避免重复征税。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税制改革的原则是不能加重银行的税负,使银行的税负合理化,目前银行5%左右的营业税相对是比较重的,国际上是3%。

在银行业经营国际化背景下,外资银行走进来和中资银行走出去,若国内税收较重,则

会处于竞争的劣势。从原理上来讲,“营改增”是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比如在税收抵扣方面,对原来5%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21世纪》:目前银行业税制结构存在哪些问题?“营改增”方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执行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

胡怡建: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计缴营业税方式,税率为5%。但由于银行业的下游很多都是交增值税的企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就无法给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也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进项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国家,对金融普遍采取免征增税政策,那么,中国应该如何改为好呢?

我认为需要分类进行。第一,对于理财业务,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财服务,同一般的服务一样,应该按照一般生产性服务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来看,普遍采取免税。但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进项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为其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得不到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由于我国现行实行营业税,银行又是高利润行业,不可能对其免税。如果我们采取简易征税,相当于增值税名称,营业税实质,对金融业未必是好事。如果营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税征税,尽管银行本身来讲税率提高,税负可能增加,但其开出去的发票,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产业角度来看整体税负有可能减轻。因为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增税幅度。

第三,对于金融衍生品,其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经营。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讲,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流转税的问题,而是征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征税。对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实行免税法。第一计量困难,第二其实是投资,可通过所得税调节。可避免计算麻烦,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鲁政委:按增值税的定义和原理,银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项目不是很多,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确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来解决;二是设置专门的增值项,也就是合理的进项抵扣。“营改增”中,我认为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任何一个征税的政策,都要考虑到征税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问题,如果一个税收设置的很精细、公平,但是执行成本非常高,那就违背了权衡的原则。如果按照传统的收付开票机制,需要统计的税种和笔数非常大,人工成本很高,所以银行的系统需要更新。银行和税务机构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单口令确认的方式,这个系统还必须把企业客户衔接起来。

其次,银行许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行税收和总行税收存在分配设置的问题。“营改增”也必须应对考虑这些因素。可以由各分行分别去执行,年末总行再进行统筹。《21世纪》:预计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接下来会怎么推进?

周澔宇:我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发布和实施将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入围行业框架性文件的发布,这一文件将仅包含入围行业的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以及过渡期的措施,发布时间预计在6月底至7月初。银行业的框架性征收办法预计为一般征收,对银行业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征收增值税。篇二: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分析

2013-11-20 来源:扬州时报 作者:编辑部 | 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国务院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金融保险业将从2014年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增值税改革。根据《试点方案》中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制度安排金融服务于经济,“营改增”对

经济产生影响,也势必将对金融产生影响。此举可能对某些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有以下几点:实际税负可能加重。《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而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银行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比现行营业税率5%高1个百分点,与试点方案中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不匹配。

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进项税额的抵扣可操作性难度很大。其他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在日常业务中所占比重较低从而抵扣税额有限,实际可抵扣税金远远少于银行业机构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后不论采用何种具体方式开增值税税票,银行都应该而且必须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各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硬件和软件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支出,从而增加营业成本。

银行现有税务方面的人才匮乏,更重视的是业务及信贷能手,今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肯定需要税务方面的专职人员,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新增岗位人工成本也是较大的支出。作为中小金融企业之一,就“营改增”实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作为服务于“三农”地域性的中小银行,是地方经济发展主要资金提供者,同时承担较大比重的政策性社会性责任,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较大,因此亟须政府政策扶持,建议政府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由财政出资,对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补助,减轻税务负担。

“营改增”后,将促进银行的经营模式转变,逐步由外延增长向内涵式精细化转变;另一方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税负水平均有大幅提高,但大部分企业税负将下降,发展动力增强,对资金将有更大需求。银行应利用本次税改契机,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改造,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和银行自身的共同发展。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加大对相关行业风险的监测,加强风险评估,审慎开展行业准入。对行业存量贷款,要积极完善相关担保手段,保证资金安全。

“营改增”将具有广泛的影响和辐射性,对银行现有的业务系统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建议对征税范围、税率进行充分测算,明确银行业务类别划分标准,对各种业务纳入税改时限区别对待,分阶段稳步推进税改。

加强会计核算降低银行税收成本,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加进

营改增工作方案

项税税额,增值税抵扣力度,减轻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既要考虑银行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对行业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不断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及税收的影响

2013年10月28日10:51徐海波 来源:金融时报发表评

论 【字号:大 中 小】

以往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制造业,这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为改变这一状况,避免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我国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总体上看,“营改增”将使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得到加快发展。

我国现行银行业营业税征缴规定及问题分析

(一)银行业营业税基本规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金融机构营业税税基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二是融资租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租方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三是买卖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四是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

等。目前,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的7%(市区7%,县镇5%,乡村1%)、3%和2%,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营业税及附加名义税率为5.6%。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从2004年起,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调整为3%,加上附加综合税率为3.36%。

(二)现行征缴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是银行业营业税计征范围不合理。目前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而非净营业收入,存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二是营业税无抵扣项目。银行业成本费用支出如购进it设备、电信服务等支出中所含税款均不可抵扣,使银行在事实上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三是营业税无法实行退税。出口型金融业务无法享受到退税优惠,削弱了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 银行业“营改增”构想与影响测算

(一)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构想。基于金融业增值税制的国际经验以及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稳定和征管方便等现实要求,我国银行业“营改增”进程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以基本免税法为基础,同时对存贷款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以免造成财政大幅减收;第二阶 段,随着银行中间业务比重不断上升,择机过渡到基本免税法;第三阶段,创造条件向“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方案靠拢。

(二)银行业“营改增”具体影响的测算。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尚低的现实情况,依据上述构想中的第一阶段税制,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测算设定如下前提条件:将隐性收费服务中的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列为免税业务,把一般存贷款业务的利差收入视为此项业务增值额,对其开征增值税;对显性收费服务如金融租赁、保管箱、咨询等业务开征增值税;对出口的金融业务适用零税率。

1.银行业“营改增”对银行利润影响简化测算。本次参与调查的银行为各商业银行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国有商业银行4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城市商业银行8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村镇银行8家。第一,存贷款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对于存贷款业务,银行业“营改增”后,原先缴纳的营业税转增为银行的利润,而后对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净收入开征增值税,原先缴纳营业税与新开征增值税之差作为实际的银行利润变动。在各档增值税率下,6%的增值税率使得银行利润小幅增加,11%的增值税率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二,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根据样本数据,显性收费业务中成本费用占其收入的比重为31.3%。通过对部分样本银行的调查走访,其成本费用中60%左右是人员费用,不能进行抵扣,剩余的40%左右是it运营、电信服务等支出,为可抵扣项。因此,如果增值税税率为t,则其最终显性收费金融业务的增值税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8%t。在6%的增值税率下,银行业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三,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总利润变动,根据2010-2012年32家样本银行数据,实施营改增后,若增值税税率为6%,则银行利润平 均增加5.31亿元,增幅为3.92%;若增值税税率为11%,银行利润减少9.71亿元,降幅为

7.17%。如税率达到13%以上,则对商业银行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

2.银行业“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与地方财政收入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即增加的银行利润为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32家样本银行营业收入占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92.8%,在各档增值税税率下,得出改征增值税将使大连市地方财政收入变化。在6%或11%的增值税税率下,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

结论与思考

综上,根据样本银行数据测算,若银行业增值税率初步为6%,将使商业银行利润增加

3.92%,地方财政收入微降0.90%;若税率定为11%,商业银行利润将下降7.17%,地方

财政收入增长1.65%。两种税率对商业银行和地方财政影响均在可承受范围内。一是“营改增”初期的税率设定应注重平衡银行利润与地方税收的关系。在银行业“营改增”初期,为避免对银行利润和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波动,宜选择尽量平衡银行利润和地方税收的增值税率,以保证增值税改革平稳推进。基于银行业业务发展现状,短期内对存贷款业务和显性收费金融业务课征的增值税税率不宜超过11%。长期看则向允许抵扣的免税法靠拢,以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优越性。二是通过“营改增”,从税制上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中间业务。从测算结果来看,“营改增”后,显性收费金融业务在各档税率下,对商业银行利润变动影响均是增加利润。因此,银行机构应加大经营战略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等显性收费金融业务,既可以摆脱存贷款利差收入的过度依赖,也可在税制改革中获益。三是税制确定应重点考虑篇三: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剖析

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剖析

近期,有关媒体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且税率确定为6%”的消息,引发业内关注。发端于2011年的“营改增”,在陆续出台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改革方案后,目前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尚未出台方案。

方式、利润结构等方面将受到哪些影响? 中国是目前全球第一个针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大型经济体,且实践中金融业具有业务种类众多且核算复杂等特征,金融业“营改增”被业内誉为“最难啃的骨头”。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税制改革的原则是不能加重银行的税负,使银行的税负合理化,目前银行5%左右的营业税相对是比较重的,国际上是3%。在银行业经营国际化背景下,外资银行走进来和中资银行走出去,若国内税收较重,则会处于竞争的劣势。从原理上来讲,“营改增”是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比如在税收抵扣方面,对原来5%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营改增”前,银行业重复征税

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计缴营业税方式,税率为5%。但由于银行业的下游很多都是缴增值税的企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就无法给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也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进项重复征税问题。

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需要分类进行。第一,对于理财业务,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财服务,同一般的服务一样,应该按照一般生产性服务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来看,普遍采取免税。但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进项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为其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得不到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由于我国现行实行营业税,银行又是高利润行业,不可能对其免税。如果我们采取简易征税,相当于增值税名称,营业税实质,对金融业未必是好事。如果营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税征税,尽管银行本身来讲税率提高,税负可能增加,但其开出去的发票,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产业角度来看整体税负有可能减轻。因为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增税幅度。

第三,对于金融衍生品,其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经营。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讲,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流转税的问题,而是征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征税。对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实行免税法。第一计量困难,第二其实是投资,可通过所得税调节。可避免计算麻烦,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税率设计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税率应该定在多少,有人说6%,也有人说11%。我认为关键不在于税 银行的收入分为两大类: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是银行提供的服务,需要银行付出成本,所以作为增值税的部分来收取。

篇二:史上最全营改增方案

史上最全“营改增”试点方案大汇总

——“营改增”实施背景

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之“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中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平衡行业税负,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解决分税制弊端、破解混合销售和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现行财税体制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全面,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营改增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且,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营改增”全面启用在即,各行业企业蓄势待发!但是,我国全面进行营改增,其意义何在?对各行各业有何影响?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如何应对?企业又该如何健康、平稳发展?究竟有多少人了解呢?了解的内容多少呢?今天,就让小编带你全面剖析“营改增”!

——“营改增”发展历程

1994年,我国通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同年税制改革中,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已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5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营改增问题最伤脑筋,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最难的是不动产业转成征收增值税。

2016年1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

2016年2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并于2016年4月底前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完成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同时,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 “营改增”实施范围

(一)“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行业及适用税率

此次营改增共涉及四个行业,即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全面实施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设置了两档增值税税率,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按11%的税率征收,对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按6%的税率征收,分别低于原工商业纳税人17%和13%的税率,相对于原营业税的税负,四行业也是略有下降的。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由于计税依据不同和税率的下降,其税负也是降低的。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标准的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过渡政策规定

本次营改增共设立40项免征增值税政策、2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及对部分行业规定了扣减增值税的政策。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对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10余项具体服务,采取了简易计税的方法。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按照我省2015年数据测算,在综合考虑企业缴纳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本次新纳入营改增的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和生活服务业四行业纳税人年减税达99亿元,其中建筑业13亿元,房地产业51亿元,金融保险业15亿元,生活服务业20亿元。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规定

“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的印有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领取的印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使用到2016年4月30日24时。在发票使用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营改增”对各行业的影响

1、房地产业:利好地产,减税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

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业,将较大程度利好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住宅,实现去库存,降低税负成本,改善房地产企业盈利,也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房地产业的适用税率从5%提高到11%,但税基不一致,税率提高但可抵扣项目增加,在税票管理良好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将下降。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主要“营改增”政策主要有:

(1)地价可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土地价款直接从收入中扣除降低了税率。

(2)过渡政策。按照合同开工日期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比照营业税按照5%简易征收,且外购取得的资产可扣除原值。过渡政策将减少新政带来的冲击。

(3)分期可扣除不动产增加。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这将促进企业的不动产改善和购置行为,提高对地产的需求。

(4)个人出售不动产轻微减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地区,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才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样,但增值税条件下实际税率为1/(1+5%)*5%=4.76%,降低了税负。

(5)降低预缴增值税比例。营改增前,房地产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营改增之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有利于减少税款对房地产企业现金的占用,提高现金流通率,对于现金回报率高的企业,利润的上升空间更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营改增”将年均减税5000亿,其中由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带来的减税将占60%,即3000亿。

房地产业“营改增”实际案例分析:

我们以房地产开发商为例,简单分析“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首先我们假设房屋售价不变的情况:房地产企业成本中最大的应该是土地成本,这部分成本约占房企成本的50%左右,但是这部分成本并没有增值税可以予以抵扣,为了少缴增值税房企必须找大量可以抵扣的发票。那么可以抵扣的成本就集中在建安成本上,具体包含物料成本和人工成本。其中物料成本的增值税为17%,建筑安装增值税为11%,这也意味着房企必须和正规的物料供应商及建筑公司打交道,因为只有正规建筑企业才可以开到增税发票,随便找的施工队可无法开具增票。

案例解析一:根据房地产行业一般情况数据,假定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费用、净利润各占30%、30%、30%和10%。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净利润率来看,10%左右是符合现实的。分两种情况考虑,假设建安成本10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3.96%,减税规模占收入比为1.04%,将提高净利润10.36%,极大提高房地产业净利润。假设建安成本5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5.45%,比原营业税条件下的税率提高0.45%,将降低净利润4.5%,房地产净利润将缩减一半。因而,对于具体企业是否最终能够获得减税取决于增值税票据的管理。

案例解析二:以房价为100万元不变的情况,物料成本40万元的情况下,原先缴纳营业税5万元,增值税40/(1+17%)*17%=5.81(万元),合计约10.81万元;“营改增”后,如果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11%,则销项税额为100/(1+11%)*11%=9.9(万元),进项税额为40/(1+17%)*17%=5.81(万元),相抵后交税4.09万元。很明显是有了较大的降税比例。但是物料成本越低,或拿不到增税发票,那税负率就会大为上升,以物料成本占总成本10%为例,增值税的税负率可达到8.9%,远超过原先只有6.5%两税合计的税负比例。此外,还需兼顾房企利润的空间变化统筹考虑。每个房企都应该根据自家的成本和定价重新测算新的税负率和盈利空间,并以此来制定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营销策略。

2、建筑业: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细分行业差异大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是税率提高幅度最大的行业,但需要结合税基、可抵扣金额才能判断税负的变化情况,总体判断是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由于行业洗牌带来的资源优化重组、企业票据管理规范,增加抵扣范围,降低税负。与建筑业相关的政策主要是规定了简易征收的四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受税率变化影响的是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老项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

从短期看,由于一般纳税人存在老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征收,这两种情况下的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致,实际税率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略微下降。

从中期看,对于一般纳税人,除非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甲供工程,新项目必须适用11%的税率,如果原材料占比较低,且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势必会提高增值税税负。在建筑行业,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11%);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100-1020)。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长期看,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引发行业洗牌: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地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并下降。

另外,从细分子行业来看,“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同子行业及同一子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税负、利润指标都有不同的影响,关键在于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比例不一样。“营改增”对建筑细分行业的影响大有不同,我们大致将建筑业细分为四个行业:房屋建筑、基建、装饰、园林。

(1)基建。各建筑细分行业的增加值比率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说的建筑业增加值比率25%左右,这是全部综合算下来的数据,而房屋建筑一般是20%,基建却能达到30%多,这是房建和基建的差异。按照增值税原理,基建行业增加值比率越大,抵扣就少,交税就多。在房屋建筑工程中,钢材、水泥、木材、沙石料、临时设施、劳务,这些进项税都可以抵扣,而在土木工程中,拆迁、土石方等大项都拿不到进项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一定比房屋建筑要少,因为增值部分更大,所以交税比较多。

(2)装饰行业。“营改增”对装饰行业的影响比基建、房屋建筑更大,为什么?因为装饰企业的进项税太细太散、很麻烦, 装饰公司不可能去买一个门把手都开一个增值税发票吧?如果这些零碎的发票都开的话,开税票

篇三:营改增过渡方案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3.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满足我省建筑业工程造价计价“营改增”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相配套的《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和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为前提进行编制。

“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分离出来,形成除税价格。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本费用定额是按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的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是以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

(一)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

现行计价定额中的材料费、机具费按下表进行调整,形成本费用定额的材料费、机具费。

使用说明

1.本费用定额材料费=现行计价定额材料费×材料费调整系数 2.本费用定额机具费=现行计价定额机具费×机具费调整系数 3.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使用含进项税额的信息价格体系。 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

5.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本费用定额中统一简称机具费。

四、其他规定

1.总承包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施工配合费、提前竣工(赶工)费、现场签证,均指除税后的费用,原费用定额内容和费率不变。

2.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考虑。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7;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3。

3.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3.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3.2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1%考虑。

3.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3.4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按计价定额中的预算价格计入基价或综合单价,一般计税方法乘以材料费调整系数。

五、费用标准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

1.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

专业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上述费率的8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度达到正常施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

2.企业管理费:(单位:%)

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1.房屋和构筑物的人工挖方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2.堤坝、沟渠、人工湖、水池、运动场、厂区平整、建筑物完工后的场区清理等人工土石方工程;3.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挖、填、运。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为人工费的11.94%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61%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