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购房合同 > 列表页

不鉴购房合同,先交首付合适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5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新手买房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

新手买房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

很多人在购买第一套房子的时候,由于缺乏经验,不知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该注意些什么。在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广大网友参阅。 对于第一次买房的人来说,特别是年轻人,理性和有规划的消费是购房的前提。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楼盘。不要一买房就是要买 大房子,做到一步到位;而是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好好规划一下,其实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就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额外负担,而培养有梯度的消费观很重 要。

确定好楼盘,准备签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 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就是说在购房前购房者应该对你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了解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 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了解。 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查验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 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这是购房中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认购书签订了之后在多少日之内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非常慎重的对待,因为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买卖里面。一旦将来和 房地产商发生纠纷,购房合同是解决双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据和凭证。所以,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 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而应当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定要看清发展商销售的房子是否包括你 所要买的房子。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还有一个基本问题,购房合同的签订是跟谁签订?很简单,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 司负责其销售活动,中介代理公司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以他的名义签定合同。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住 是开发商,而不能委托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再一个提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些比例数字。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 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这些比例数字,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一个百分数,很多东西就差很多。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 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 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不鉴购房合同,先交首付合适吗)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 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 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首 先提醒您在决定交纳首付签订合同之前,要确定项目的证件齐全,您可以在其销售部要求查看这些证件,只有证件齐

全才会减少购房风险,也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现 在西安市已经取得预售证的期房都实行网签,网签和纸质合同内容相同,只是签订方式不同而已。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目前西安实行网签备案,但合同内同纸质的合同相同。

第三,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

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 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 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买房签合同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 话,合同就无法成立。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您的 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现实中也存在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可能会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而停工时间较长可能会形成烂尾楼,这对于购房者维护自身的利益非常不利。建议您在签正式合同之前,再实地了解一下项目情

况。如果选择购买,一定要详细约定交房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交纳房款之后,开发商一般出具的是收据,正式的购房发票通常会在交房的时候给购房者。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在实际 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所以,只有等到实际测量面积出来之后,该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才会准确无误,一般就在这时候出具发票。目前市场上开发商基本 上都是这么做的。感谢关注!

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最后,还要约定配套设施,如个人的门\窗型号,是否一户一表等;公用的绿化、电梯等等。

买房签合同主要条款说明: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 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买房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 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

篇二:关注房产合同 警惕购房签约先交钱等九大陷阱

关注房产合同 警惕购房签约先交钱等九大陷阱 针对目前商品房市场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布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9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 认购定金难归还 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单方扩大解约权 广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如在上述期限内(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点评:“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减免责任巧设计 广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点评: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模糊标的好圈钱 厦门××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中也未明确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而其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点评: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精装修房,就不应要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再行签约。消费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装修标准应与开发商商定,不用直接与装修公司发生关系。补充协议中要求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约的方式,实际上将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违约责任不对等 吉林省某消费者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栏规定: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empirenews.page--]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面积误差设陷阱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一房二卖搞欺诈 天津××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虚假宣传不负责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

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购房签约先交钱 广州市××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居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这种条款把购房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应坚决拒绝签署这样的条款。 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约之前,一定要了解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关注开发商是否有不良记录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务必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对补充协议、附件、双方约定的内容要认真阅研,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交付定金;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

篇三:买房六大附件陷阱,签约要注意

买房六大“附件陷阱”,签约要注意 2012年09月05日09:17南方报业网

记者从各大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今年的房地产纠纷非常多,很大部分是因为“附加条款”引起的。在这些“附加条款”中,开发商从利己的角度追加条款,购房者只能被动接受。 初步统计,目前市场经常出现的“附件陷阱”有六个,如:借款陷阱,开发商垫付资金,并注明买家若无法按时还清,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收回房产;物业优惠陷阱,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赠送物业费,但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按揭政策陷阱,由于首付、利率不断调整,开发商怕购房者毁约,于是在附加条款中注明“银行贷款、政策造成的购房风险一切由购房者承担”;断供陷阱:约定如果购房者连续断供三个月以上,导致银行向开发商追偿的,开发商可以无条件解除购房合同,并索取赔偿金。我们所调查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意在希望购房者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

垫首付陷阱

描述:垫首付,是开发商贷款给购房者付购房款,购房者支付利息(有些没利息)的行为。

开发商通常不会将“垫首付”写进买卖合同及附件,而是另制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利息、还款期限等。这存在两个风险,一是开发商给购房者开出的收据中,不包括借款金额,而给到银行的资料,却是购房者付清首付的收据,有欺骗性质;二是,违约责任很严重。市场上还有一种首付“分期付款”的形式,这与垫首付本质上基本一致。

案例:帮你垫首付,到期不还麻烦大

几经思考,张俊(化名)还是放弃了购房计划。她看中了金山湖一楼盘,约150平方米,总价约90万。“首付27万左右,开发商垫付一成,自己付18万左右。”张俊说,这个诱惑还是挺大的。按自己的资金实力,她只能买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首付20万左右。张俊说,她喜欢一次到位买房,所以一直在看户型大一点的三房、四房。“这个楼盘的花园很漂亮,又靠近单位,很是喜欢。就是面积太大,总价高。”

售楼员看她很有诚意,就主动提出可以帮她垫付1成首付,大概9万左右。张俊又详细了解了垫付的情况,开发商表示,双方签了购房合同后,还需要再签订一个《借款协议》,约定是什么原因借多少钱,什么时间还清。但她又有担心,首付不到3成,银行会同意按揭吗?

对方又解释说,她会收到18万的首付收据,但开发商交给银行的资料中,却是她已交27万首付的收据,不会影响到银行按揭。她一听动心了,还有这等

好事!于是,她跟家人商量。但家人问她,如果还不了钱怎么办?她才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

几天后,她又去找售楼员问违约责任,对方才说出真相。如果一年之内她不能还清借款,开发商会按照规定收取违约金,甚至将收回房子。由于还没有进入签约阶段,张俊并没有见到《借款协议》的真实内容。

张俊庆幸地认为,一旦冲动签了合同才知道《借款协议》的内容,肯定会很麻烦。一旦资金出问题,还得承担违约金,而且,买了一套超出自己能力的房子,月供压力又很大。双重压力下,生活却捉襟见肘!最后,她放弃了买这套大房子。

律师点评“变相套贷”属违规

开发商为购房者垫首付款的行为,实质是变相套贷,属于违规行为。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丽琴律师认为,如果购房者接受开发商垫首付,意味着购房者将同时面临偿还开发商的首付款和银行的按揭款这双重还款压力。

对于还款能力不足的市民来说,如果一旦出现银行按揭的“断供”现象,不但将留下不良的银行信用记录,而且将被收取较高的罚息。

其次,如果提交银行按揭资料时并未说明由开发商垫付部分首付款的真实情况,一旦购房者出现有违约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合谋欺诈银行,留下不良个人信用;再次,个别开发商为平衡垫付款项所付出的成本,违约金很高。

物业费陷阱

描述:赠送物业管理费是开发商最常用、最普遍的优惠方式,在很多楼盘都有出现。这种赠送有两种形式,一是老带新,并且成功购房,老客户可减免一年左右物业管理费;二是购房送物业费,一种打折优惠的方式。按照程序,开发商除了在购房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进行约定外,还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再约定,但有开发商往往故意忽略,从而导致,一旦物业公司不遵从协议,物业优惠条件就成为一纸空文。

案例:送物业费,物业合同中没约定

1月,江北某楼盘开盘,“当时广告说,购三房以上者,送三年物业管理费。”王华生(化名)回忆说,这个优惠打动了他,最后以约60万的总价买了一套三房。

因为,当时房价很坚挺,基本上没有优惠。看着一天天涨价的市场,王华生很着急,“环境好的楼盘,一开盘,动辄就六七千的均价,折扣最多也就两三个点,根本承受不起。”他看了很多房子,最后在江北买了房子,一个是总价可以接受,二个是开发商给了一定的优惠。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在附加条款中也注明了:赠送三年物业管理费,总计6000元左右。

2010年年底,王华生收楼入住,物业管理公司向王先生收取物业费,这下子把他给弄懵了。物业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开发商并没有就赠送物业费的问题进行约定,物业只是按照法律向业主收取管理费。

王华生拿着购房合同,跟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对方声称并没有在物业合同中注明此项条款。之后又与开发商沟通,但对方又推给物业公司。

随后,王华生及其他业主向律师咨询,后者告诉他,们,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对物业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但王华生最后还是打消了诉讼的念头。“打一场官司,需要时间和钱,还得花费精力去组织小区业主,很麻烦。”最后,他只好吃了这个哑巴亏。

律师点评:开发商约定不管用

这类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对物业公并不具有约束力,而购房者对这一法律常识并不了解。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丽琴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开发商在广告中所作出的“购房赠送前期物业费服务费”的承诺,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对业主来说,可以按照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

断供陷阱

描述:在购房者跟银行的借贷合同中,开发商是担保方。随着调控加剧,假社保、假税票等暗箱操作的出现,一些实际上已经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客依旧有办法贷款购房。这种情况,让开发商担心购房者未来出现断供连累自己。因此,他们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写下这样的约定:如购房者连续断供三个月以上,导致银行向开发商追偿按揭款的,开发商可以无条件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向购房者索取购房款30%的赔偿金。

案例:做假套贷款,断供收你房产

在江北一楼盘交了2万定金的周小姐最近比较纠结,因为她认购的房子已经到了约定的签约时间,但因无法接受开发商给出的长达3页纸的“附加条款”,迟迟没有签字。“签约,明知道是圈套还往里面钻。不签,定金又要不回来。”周小姐说。

南都记者来到该楼盘售楼部,翻阅了公示的购房合同。在标准合同尾页,附有长达三页纸、题头为“附加条款四”的补充约定。

这份补充约定在标准合同付款方式、交楼标准等约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银行按揭、交楼的时间和标准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关于银行按揭的约定方面,

开发商除了约定购房者要在合同备案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房款,还附加了这样一条很拗口的约定:如果买受人(购房者)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交付银行按揭款,并连续断供达到3期,导致出卖人(开发商)向银行须承担担保责任,则出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买受人应向出售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周小姐就“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向售楼员询问,得到的回复是“开发商无条件收回房产,还可以拿去再卖”。这让周小姐非常担心,于是要求开发商从附加条款中拿掉这一条,但遭拒绝。对周小姐而言,定金已经交了,认购书约定7天后来签约,时间也到了。现在如果不签约,按照认购书约定,开发商有权把房子转卖,并要扣她违约金。而如果签约,按揭贷款20年,签了这样的补充协议不是给自己下了一个巨大的套?

律师点评:过期开发商不能收房

在银行按揭合同中,合同主体是银行和购房者,开发商只是承担担保责任,而且担保期一般只有半年。开发商在合同上附加断供的赔偿条款,首先应该加上一个时间限制,那就是在担保期内,过了担保期,跟开发商就没有关系了。如果业主今后几十年内出现断供,开发商都要收回房产,显然有失公平。

再从这个条款本身的合法性来看,连续断供三个月就无条件收回房产,这样的惩罚性措施也跟银行对断供的认定标准不符合,惩罚措施太过严厉。

土地年限陷阱

描述:早期,惠州一些开发商,低价储备了一些土地,2004年后,这些土地逐渐转移到一些开发商手中。而开发商在开发的过程中,把一些原本不是居住用地的商业用地、综合用地,拿来开发住宅,但在购房合同中不注明,导致很多不知情的购房者被骗,在惠州已经出现多起类似事件。制造此类合同陷阱的楼盘,多是资金实力不雄厚的小开发商。

案例:买了房才发现年限大缩水

去年底,来自深圳的高女士在淡水枫叶雅苑买了一套房,签订合同后,高女士发现楼盘实属综合用地,年限50年,且购地时间为1994年,即是房子的使用年限只剩下33年,与开发商当初承诺的70年产权差距太大。她当即向开发商提出疑问,开发商承诺补齐70年地价。今年3月31日,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把房子交给高女士,也未履行补齐70年地价的承诺。高女士把购房合同和其他业主的合同对照之后发现,不同业主的购房合同内容竟然都不一样,有的甚至在地价补缴这一条完全空白。于是高女士怀疑,开发商可能私自针对不同的购房者增加了不同的附加条款。

在回应业主质疑时,开发商称,楼盘已卖出500多套,有200多户业主没有得到开发商补齐70年地价的承诺。高女士称,在管理部门介入后,楼盘出具补齐70年地价的承诺书,但只有十几户业主拿到。另外,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

为缺乏购房常识,当时就直接签订了合同,现在开发商明确表示,只有附加协议里有补70年地价承诺书的业主,才给补地价。

律师说法:购房者有权退房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环钦律解释,综合用地年限是50年,商住用地是70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土地用途来使用,就容易产生纠纷。

土地年限的延长不是开发商一方承诺就可以实现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的审批,否则,开发商就算给了业主承诺,也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开发商把综合用地当成商住地来用,若事先没有告知,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买了房子,就涉嫌欺诈,所有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承担,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按揭陷阱

描述:去年,首套房首付比例利息增大,导致购房者负担加重。开发商运用合同增补条款约定,因银行按揭政策造成的购房风险,由购房者承担。一旦购房者无力承担月供,开发商有权不退房也不退定金。发生此类合同陷阱的多是一些针对实力不强的首次置业者身上,或者主力户型在120平方米之内的居家楼盘。

案例:无力还款,开发商拒不退房

今年27岁的吴先生从2010年上半年就开始打算在惠州购房,去年8月底,他在南线某楼盘下定了一套130平方米的四房,总价80万元。当时首套房的首付比例还是2成,而且还享受8折利率优惠。开发商口头承诺会按照该标准执行,并一直督促他签字。

因为限贷,吴先生的贷款两个月之后才放款,但办理按揭时,首付已变成3成,同时,利息优惠也被取消,还要上浮10%.这意味着吴先生必须要付24万———比原计划多出8万,“合同说好的首付2成,怎么无缘无故变成了3成?”吴先生找到开发商,对方拿出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里有一条如此写道:“约定增加针对银行贷款、调控政策造成购房风险一切由购房者承担。”对方认为,这是吴先生签字确认的购房合同,首付比例的提高和利率的上浮所带来的风险应该由他承担。

吴先生以开发商此前曾口头承诺首付2成、利率8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回应,将以购房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为由,没收3万元定金。吴先生进退两难,如果不解除合同,突然多出的8万多对他来讲,压力太大,“我的工资就是3000多,哪里去搞这8万?我觉得被开发商骗了。”

律师点评:购房者应对外因进行约定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朝贵解释,购房者在合同中应该加针对银行贷款政策造成购房风险的约定。例如:就利率上浮造成购房成本上升,买卖双方分担;在利率上浮至一定情况,或贷款无法下放时,买卖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自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