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 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京建交?2008?6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臵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臵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臵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臵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
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
篇二: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 制定
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是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并经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示范文本,适用于存量
房自由交易。中介代理合同、网签合同另行规定。
二、本合同请用黑色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书写要端正清晰,不
得涂改。
三、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交易双方商定填写,对不选择的项目用
横线划去。
四、本合同实行公证自愿的原则,申请交易时,双方当事人到场
签字。
五、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若有补充条款,其内容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请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以免引发合同纠纷。
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售人(甲方):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地址: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地址: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存量房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产基本情况
1、甲方房产(下称该房产)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
米,房屋用途为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若上述表述与房屋登记簿不符,则以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
第二条 甲方对该房产现状的声明
甲方(及产权共有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
纠纷和债务纠纷,若发生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说明该房屋的下列情况:
1、抵押情况(以选择条款为准):
(1)未设定抵押;
(2)向抵押,借款元。抵押
权人已书面同意抵押人出售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借款。
2、出租情况(以选择条款为准):
(1)未出租
(2)出租给 ,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
至 年月日。承租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就出售房屋的质量,附属设施、室内装饰和使
用情况说明如下: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
1、乙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
问过甲方,在明确甲方所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本合同。乙方已亲自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了解产权相关信息,愿意购买该房产。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
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房产成交价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 )(包括□、不包括□)该房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物品(物品内容可另立清单附件)。
第五条 交易定金
为了表示乙方向甲方购房的诚意及保证购房合同的正
常履行,乙方须于 年月日时向甲方交纳 元的购房定金,合同生效后,定金[冲抵房款]、[返还乙方]。
第六条 房款交付
该房屋买卖价款为 元。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
甲、乙双方按第款约定该房交付日期:
1、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日内,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
3、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割。乙方应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第八条 有关税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国家规定的有关税、
费按第款约定承担:
1、各自承担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2、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3、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在房屋权利转移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
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按第款约定支付:
1、全部由甲方支付;
2、全部由乙方支付;
3、
第九条 有关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黄山市房地
产市场产权管理处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在办理上述手续时,甲方须积极给予配合。若因甲方故意
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
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将定金退还乙方,
篇三:存量房买卖合同
精选范文:存量房买卖合同(共2篇)卖方(下称甲方):买方(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甲
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______区________,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用地
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____字第 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为“____字第____号。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第三条 本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余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在办理完转移过户手续时付清。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四条 甲方应
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
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
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
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
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
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
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种“土地使用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
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
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委
托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
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他二份交由有关部门存栏。第十三
条 补充协议、附件:1、2、3、4、5、立合同人:卖方(签章):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签章):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法定代
表人(签章):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买方(签章):联系地
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签章):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签章):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法定代
表人(签章):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存量房买卖合同(共2篇)]篇一:2012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编号:苏存合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制定
二〇一二版
使 用 须 知
一、本合同是苏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应当采用本合同文本。
二、存量房买卖是一
种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合同内容。
三、本合同所称存量
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文本中的
固定格式不容删改,提示性文字的选择、补充性文字的添加,应当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合
同生效以后,选定的提示性文字或添加的补充性文字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买卖双方在线设
置的本合同专用密码,由英文字母(包括大小写)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
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缺或其他符号。买卖双方在线设置本合同专用密码以后,任
何人均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更改。
七、本合同未经各方
相关当事人正式签章的,网上签约受理机构不得擅自将合同文本提交网上备案。网上签约受
理机构擅自备案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在线打印
的纸质文本不得做任何涂改。
九、本合同文本格式
化条款、专业用词和网上签约操作事项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各方当事人:
出卖方: 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编号:
【本人】【法定代表
人】姓名: 国籍:
【身份】【机构】证
照类别: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
定代理人(一):
【身份】【机构】证
照类别: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
定代理人(二):
【身份】【机构】证
照类别:证照号: 联系地址: [存量房买卖合同(共2篇)]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
托代理人: 身
份证件类别:证
件号: 联系
地址: 联系
电话:邮政编码:居间
代理机构:居间
代理委托协议编号: 营业
执照注册号: 经纪
机构备案证号: 注册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国籍: 联系
电话:
产经纪人:
证号:
地址:
电话:
人】姓名: 国籍:
照类别:
联系地
联系电话:
定代理人(一):
照类别:
联系地
联系电话:
定代理人(二):
照类别:
联系地
联系电话:
托代理人:
份证件类别:
件号:
地址:
电话:
受方必须如实填写以下家庭成员情况信息。)
人,填写以下信息:)
国籍:
证照号: 邮政编码:房地户籍: 身份资格证号:联系联系邮政编码: 买受方: 【本人】【法定代表出生日期: 【身份】【机构】证证照号: 址: 邮政编码:法【身份】【机构】证证照号: 址: 邮政编码:法【身份】【机构】证证照号: 址: 邮政编码:委身证联系联系邮政编码:(买(买受方若为成年配偶【有】【无】 姓名: 身份证照名称: 未成年
子女【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买受方若为未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父亲【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母亲
【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未成年
兄弟姐妹【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买受方:
【本人】【法定代表
人】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机构】证
照类别: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
定代理人(一):
【身份】【机构】证
照类别: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
定代理人(二):
【身份】【机构】证
照类别: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下页篇二: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备案号: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
使 用 须 知
一、本合同是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中固定内容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常州市房管局咨询。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
三、本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出售方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载面积。若产权变更登记时房屋建筑面积有变更,则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本合同中的固定内容不得修改,下划线处和附件空白处的文字输入、【】的内容选择,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五、合同双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托常州市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在线拟订、修改、校对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并由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打印出合同纸质文本,双方确认无误并签章后各执一份。
本合同网上备[存量房买卖合同(共2篇)]案或撤销备案由经纪机构在线办理,经纪机构拒绝办理的,交易人可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六、本合同文本的固定内容和网上签约操作事项由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出售方:
出售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出售人证照:______________证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机构证照:______________ 证照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出售方代理人证照:_______ 证照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承购方:承购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承购人证照: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机构证照: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购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承购方代理人证照:________证照号: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