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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法院能不经本人过户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3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110104198801240825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12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1

篇二:房屋不过户如何更名

在完成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便不承认与乙之间签订了更名合同,同时拒绝支付房屋差价。于是,双方最终闹到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更名协议无效,鉴于房产商已与丙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最终双方达成法院调解,甲要给予乙适当补偿。

手房中都似乎也已经是数见不鲜了,而与此同时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似乎也是层出不穷,这种通过办理合同更名,而不是产权过户的形式取得房屋的行为,虽然省却了部分交易税费,但是从实际操作看,合同更名隐藏着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理产权转让手续无疑的是一种最为安全的方式。但是现实情况中,很多人的转让需求是非常急迫的,而此时关于合同更名的问题,就成为很多买房的朋友所关注的,在本网的购房指南频道中也有很多购房者在询问此类的问题,例如:没有办理房产证卖房是不是就办个合同更名就好了、二手房交易合同更名有证的区别、合同更名手续费3%?等,合同更名已经越来越受到购房者的关注。

合同更名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二、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三、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实情况中,办理合同更名关键是要看购房合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合同更名是期房转让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最主要的是可以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赚取房屋交易差价。但同时这种行为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国家法律是严禁无房产证上市交易的,所以这种合同更名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行为,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样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国家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禁止上市交易的,但是现实情况中,交易双方采用的这种合同更名因为涉及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的共同利益,如果购房者要实现合同更名那么必要的条件就是获得开发商的认同。

同意和配合。

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那么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办理合同更名必须要征得合同另一方,即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定无效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样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让行为无效,如果不是预售商品房那就不影响。

政策依据,但基本上所有楼盘都是这样做的,可以说是不成文的行规。

同。

先来定购或者内部认购,这其中大部分是真实的买房者,但也有小部分是来“炒”房子。而“炒”家的介入会使一些开发商看不到真正的房地产需求量,不能对新项目的客户资源究竟有多少真正的客户进行准确把握,这样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

康发展。

要办理合同更名开发商要配合购房者做大量的工作,而且那些办了按揭的,开发商还将为每套房做担保并向银行交保证金。

场上的收费,但是更名实际上有点像做二手买卖,这样会影响二手房市场。五、防止内部销售人员从中渔利,假如不收取更名费,已经购房的购房者就有可能私下勾兑售楼人员,给售楼人员一定的好处,要求售楼人员把房子转买给另外新的购房者。

费用应遵守法律规定。如在更名过程中开发商代收另行办理按揭、保险、公证等法律规定所需费用是合法的;而开发商向购买人收取所谓代办费、手续费、更名费等费用不合法。另外,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至办理完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同阶段需更名时,购买人应支付的费用是不同的。

是禁止的行为,国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还在于抑制投资者的短期炒作行为,对目前市场中大量存在的大产证未转为小产证之前,就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加以遏制。归根结底还是要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保障房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我们广大的购房者不要采用这种合同更名的方式来取得房屋所有权。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范本

案例一:

甲乙双方于98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甲方将位于我市某小区建筑面积86平方左右的楼房一套以5万元的价款卖给乙方,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乙方付给甲方购房款4.5万元,甲方也将楼房交付乙方。但因该房当时属甲方福利房,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待甲方享有全部产权并过户乙方后,支付剩余购房款5千元。如甲方三年内不能享有全部产权,合同解除,甲方退款,乙方退房,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2000年4月,甲方享有了该房的全部产权,办理了房产证,甲方随即将房产证交与乙方,乙方支付了下欠房款5千元,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0年下半年,乙方外出做生意,至2008年年初回家,要求甲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甲方拒绝办理,双方遂产生纠纷。

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辩称乙方诉讼已超两年的诉讼时效,楼房出售时属福利房,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双方楼房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一,双方合同的效力,能不能判令甲方办理过户登记?

答案:合同有效,不能判令判令甲方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解释:物权、债权的效力高低问题。具体解决办法:承担违约损失(举例解释)。

问题二,是否超诉讼时效?

答案:不超。依据山东省高院2009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物权变动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出卖人已经将商品房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亦实现了对商品房的占有,此时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商品房产权的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物权法的重要精神,实践中要谨慎正确地认定房地产合同的效力,防止出现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损害社会(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购房合同法院能不经本人过户吗)公共

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二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率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否认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的、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否定其在民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房地产合同无效:三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房地产的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房地产合同的效力不受房地产变动要件的影响。

案例二,我市某企业职工在城郊某村购买了该村村民村建楼房一套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因欠购房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下欠购房款。

法院该如何判决?

山东省高院2009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规定,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私有房屋和“小产权房”的效力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一项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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