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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与收据金额不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11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额度

篇一: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支取额度明白纸(超详细)

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支取额度明白纸

※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15%以上的;

(八)下岗失业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十四种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中毒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

※支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材料

1、通用材料:个人申请1份(签字并按手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房产证支取的:提供近一年内房产证原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购房合同支取的:提供近一年内购房合同原件、微机打印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自建住房的:必须提供由乡镇以上建房管理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离支取日期近1年内)及复印件1份;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需银行盖红章)、上两个月的还款明细(需银行盖章);6、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需银行盖红章);

7、工作调动出本市的:提供人社局开具的干部或工人调动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1份;

8、诸城封户在北京重新开户的:提供在北京的开户证明原件一份、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份。

9、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1份;

10、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支取的:提供人社局备案的处理文件1份、人社局办理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1份;

11、病故、意外死亡的:提供配偶或继承人的支取申请1份、配偶或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火化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1份、配偶或继承人与支取人的身份证明一份、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1份;

1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患14种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需在5万元以上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单》、付款凭证及能证明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各1份;

13、合同、协议书、收据等与申请人不相符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和配偶只可支取购房合同和协议签订当月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支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每年支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的偿还贷款本息数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病或大病的,按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取,但不应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符合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每月的15日前将材料准备齐全,交到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由单位统一于每月的15-20日交到人力资源部公积金管理员。次月10日左右支取公积金。※贷款支取公积金只限于每年的5、11月份支取,其他月份不予受理。

申 请

诸城市住房资金管理局:

本人叫,因 ( 购房/还贷/工作调动/辞职)原因 ,资金紧缺,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提取范围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②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③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①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②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购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职工所购再交易住房,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提取申请时间须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一年之内。

·所购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日前6个月内办理过再交易住房购房消费提取的。

③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以内申请;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

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审批文件批准后,一年以内申请; 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规定: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提取首付):

①购买商品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

购房合同与收据金额不符

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②购买二手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税务机关出具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③购买单位房改房和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支付房款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以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⑤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截止至审批文件批准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载明金额为准); 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三)提取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

购建房证明材料:

①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②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③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⑤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⑥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⑦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四)办理程序

1、非联名卡职工需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一式二份并按照规定填报。

领取方式: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服务大厅领取(或中心网站

2、联名卡职工需带上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①单位初审后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一式二份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②职工身份证明;

③购建房证明材料;

4、中心提取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公积金表14),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确认签字。

5、住房公积金划转。已发放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中心统一开具支票后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联名卡内;暂未发放联名卡的职工,中心审核办理完毕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储蓄账户。

(五)注意事项:

①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住房消费行

为,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④无联名卡职工需出具单位签字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篇三: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方法 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提取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按时足额缴交了住房公积金。

(二)自《细则》实施之日起,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贷款购房但自愿选择一次性提取首付款的职工。

三、提取方式及时限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贷款购房但选择提取首付款的职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非贷款购房与贷款购房均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首付款或按年提取方式选择以同套住房作为依准即夫妻双方须选择同种方式。

四、提取额度

(一)非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商品房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金额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为准)。

(二)贷款购房的

提取金额不超过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为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减去贷款金额)。

五、提取资料

购买以下各类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并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备案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3.购买商品房现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及所购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5.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6.按揭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备案表》、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须有财务专用章)。

以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自贡市职工购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下称《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书》);如果共有产权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

印件或共有产权人关系证明(共有关系仅限父母、子女)。

六、办理时间

每月15-25日(每年6月份因住房公积金结息,暂停办理)。

七、办理流程

(一)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并将统一填写的《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书》及资料交中心归集管理科。(二)归集管理审核《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书》及资料,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三)归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公积金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提取表-表6:金申请书》

《自贡市职工购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提取范围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了住房公积金。

(二)本《细则》出台以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还款达12个月以上。

(三)自《细则》实施之日起,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没有选择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职工。

(四)借款人按月及时归还贷款,在申请提取之月前12月内未连续出现2次,累计未出现3次逾期记录、申请提取之月止无欠还贷款本息的职工。

三、提取方式

篇二: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一、为什么要探讨这个问题

因为1、这个问题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朋友之间、亲人之间或者房屋交易当事人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经常做出这种简易行为,而由于约定的明确和利益纠葛,这种问题经常出现纠纷;2、就同样的问题人民法院往往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性,存在司法乱象,使得公民甚至法律专业人士无所适从;3、此问题归根结底是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的解释等合同法基本问题,厘清此问题,不仅有助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亦同样有助于其他民事和经济纠纷关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解释问题。

二、据以研究实践案例

案例一【(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832号】

事实:2009年11月6日,周海明(甲方)与俞谅(乙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壹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为321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为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乙方将购买该房屋定金人民币叁万元付给甲方。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则按《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双倍的违约金叁万元整”。同日,俞谅支付30000元定金给周海明。2009年11月9日,周海明就30000元定金向俞谅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俞谅购大自然花园D5103号房定金叁万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款及房屋的交付发生争议,周海明遂于2009年12月9日书面通知俞谅,载明:“俞谅向周海明购买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俞谅须于2009年12月

20日前将全部购房款420万元整存入账号为55224533792******的周海明建行账户。逾期视为违约,没收定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俞谅为此于2009年12月18日向周海明发出《告知函》,以周海明收取定金后不交付房屋、不提交房屋权利证明、也不通知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先支付房款,同时要求周海明于2009年12月20日前腾空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受理后即支付房款,逾期俞谅可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周海明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俞谅遂于2010年4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周海明履行与俞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向俞谅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周海明双倍返还俞谅定金人民币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周海明负担。另查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D5栋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807541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海明,建筑面积321.51平方米,3层钢混结构。

一审判决:合同的内容须具体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本案中,双方虽对房屋转让的价款及定金达成合意,但对于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房屋转让产生的税费承担、房屋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时间等交易条款均未作出约定。《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能就以上条款协商一致,导致双方的房屋转让无法进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能成立,双方应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故对于俞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周海明应退还俞谅定金30000元。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故对于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周海明返

还俞谅定金30000元;二、驳回俞谅要求周海明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5880元,由俞谅承担45000元,周海明负担880元。

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上诉人俞谅与被上诉人周海明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能够明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含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标的(即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数量(1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321平方米、价款(人民币420万元)、定金(人民币3万元)、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的双倍),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成立。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而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对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办理房屋过户费用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未能协商一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俞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周海明付清购房款人民币420万元,周海明收到该购房款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协助俞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双方依照国家及南宁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对合同履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导致双方产生本案纠纷,双方对此均有责任,故本院对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俞谅已支付给周海明的定金30000元,应抵作购房款。因此,俞谅尚应向周海明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17万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俞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周海明付清购房款人民币417万元,周海明应于收到该购房款后30日内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

号大自然花园D5栋103号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协助俞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双方依照国家及南宁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

案例二【(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21号】

事实:2003年3月24日,被告向龙、第三人隆小灵购买了欧国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81号房屋,该房屋包括两间门面、门面后面的住房和厨房各一间以及附属楼梯间角空台、三楼及四楼各两间房屋、四楼楼梯间冲台。2010年7月18日下午,二原告与被告向龙协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屋,二原告当即向被告向龙支付购房款50000元,向龙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崔建华购房款50000元正,还余欠34600元。当日向龙外出。随后,第三人隆小灵与原告就该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就争议房屋的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主张购买了争议房屋的全部房屋,被告主张原告只购买了争议房屋中的三楼和四楼房屋。由于争议房屋具有可分性,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实其购买了争议房屋的全部房屋的主张。鉴于双方就房屋买卖没有书面约定,致买卖标的不明确,故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的合同不成立。即或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协议,但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向龙出卖该房屋取得其妻子隆小灵的同意,亦应无效。经审理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仍坚持主张由被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故合同不成立的处理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建华、余成秀要求被告向龙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建华、余成秀承担。

篇三:购买房屋收条

购买房屋收条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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