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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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购房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4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哈尔滨市公积金贷款所需基本材料

公积金贷款所需基本材料(建议版)

以下材料均用 A4纸 复印

1.借款人 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 8 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复印件份数不一定准确,建议多准备。

2.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 户口 所有有效页(注销、空白页除外) 2 份,如已婚、且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的需结婚证复印件 2 份,以及配偶户口复印件 2 份。

3.首付款票据 复印件 2 份。

4.还款存折 或 卡(背面有签名,反正面)复印件 2 份。

5合同原件 2 份,第 2、3、4、5、16页及封皮各复印1 份。

6.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 2 张,6分方章(边长应为18mm,一说刻章的应该就懂,不懂的是棒槌,你赶快换一家)各 1 枚。

注意:办理业务时需本人携带所有材料的原件,有共同还款人的也得同去。

建议事先提前 携带购房合同 到住房公积金办理柜台领取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其中有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栏 需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开具 “住房情况证明(购房合同)核实书”,同时详细咨询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各人具体情况不一样),还给你大致算出需要准备的费用(税啊手续费啊神马的总计一万大多)。 (南岗区)住房公积金分理处,南岗区有两个,

(1)三姓街61号(东大直街南侧),人比较少,但整个流程里的一个业务员借调市公积金中心帮忙去了,坚持在三姓街办的话得预约,当天可能办不成。他家有pos机,缴费必须刷卡,有银联标记即可。

(2)十字街35号(十字街、黄河路、理治街、文昌街交叉口),可能得排队。直接去5号柜台,材料全、从上班开板儿就开始办的话半天能办完。中午12点到1点半午休。缴费必须在隔壁哈尔滨银行柜台转账,所以需要准备现金或哈尔滨银行储蓄卡。87212180 对整个办理过程要有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在现场还要填20多个表格。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到中心领取或通过公积金网站下载);

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证明(持公积金个人账号和身份证到中心查询);

4、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两份;

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人有配偶且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需提供双方户口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各两张和六分方章各1枚;

8、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

篇二:通用版_哈尔滨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HEB——201 年——1001 合同编号:

哈尔滨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修订

哈尔滨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

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

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

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哈尔滨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

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8、《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9、《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0、《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1、《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 1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15、《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6、《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1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18、《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9、《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2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2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2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2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2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26、《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7、《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2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29、《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3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3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3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3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哈尔滨住房购房合同

3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36、《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第五条 37、《哈尔滨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

38、《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39、《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4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第一项 41、《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3、《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4、《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行政许可(共10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预售商品房,但必须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4、《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6、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一、二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资质证书。”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