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3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招标投标项目来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其最后一项工作。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关系。但当事人双方只能是业主和中标人。

2、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合同事务中,有各自不同的允诺。柠梅瘦身怎么样允诺的内容表现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允诺是出于自愿的,而这种自愿又为当事人经过充分的协商所共同承认并达成协议。

3、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4、合同的缔结受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的约束,合同的订立内容必须合法,为法律所承认。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合同的缔结也受有关法律、政策的保护,没有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合同的履行就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违约、毁约的责任就得不到追究。

5、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由于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十分讲究措词 的准确性和鲜明性,不容有丝毫的含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整个工作过程主要体现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是承包商经过投标报价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建权,执行合同是承包商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因此,承包商自始至终都是围绕工程合同开展工作,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准则,无论是承包国内建设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和工作内容都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因为合同的订立,是柠梅瘦身怎么样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都必须受合同的约束。

2、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订立合同就使双方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双方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切实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应予履行的义务,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合同的签订,为解决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在双方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经济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一般可通过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法院裁决等方式来解决,但只有合同才是解决双方经济纠纷的唯一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一)按承览方式分

1、工程总承包合同。这是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同。

所谓工程建设全过程即从项目施工方案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直至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竣工交付使用为止。

2、工程分包合同。这是总承包商将中标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分包给某一分包商完成所签订的合同。总承包商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业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如业主允许分包,则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招标中,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只能在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发生。业主与分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但分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与分包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义务。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也不得免除招标合同对总承包商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工作中的一切违约或失职负责。

3、转包合同。这是承包商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商来承担。在我国施工企业不直接具有对外承包权的情况下,一般是由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如对外承包公司统一对外承接施工任务然后转包给国内的有关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对业主承担责任和义务。

4、劳务分包合同。国内通常称为包清工合同。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提供方保证提供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承担劳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风险。

5、劳务合同。是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与劳动提供方就雇佣劳务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当事人在商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以雇佣劳务人员的劳动量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提供方不承担工程风险。

6、联合承包合同。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为共同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二)按计价方式分

1、总价合同。即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即总价。显然,采用此种合同时,对承、发包工程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仔细研究吃透,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的风险。总价合同一般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即工程总价在合同中一次包死,不受任何涨价因素或其它有关因素的影响,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详细并且对市场行情充分掌握的工程项目。承包商签订此种类型的合同一般会承担较大的风险)、调值总价合同(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价款随物价上涨因素而作相应调整,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是由发包方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量,由承包人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构成合同总价)等。

2、计量估计合同。通常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出较为详细的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依据计算出总造价。国内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施工图预算就属于这种方式。目前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中大部分也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其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成本加商定的管理费,来确定总价。通常有下列几种形式:一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即成本按实际发生数,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二是成本加定比酬金,即成本按实际值,酬金事先按约定好的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合同总价;三是成本加浮动酬金,这种承包是预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根据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的差价,酬金上下浮动;四是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这种合同与成本加浮动酬金基本相同。这种办法是在初步设计阶段,粗略估算成本,作为目标成本,后随施工图的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以加以调整。另外规定出一个百分数作为计算酬金的比率,最后结算时,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的关系确定计算合同总价。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993年1月23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国内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批准的设计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的文号、工程范围、工程名称、工程量、工作量和施工地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和施工图交付时间和份数,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责任;承包方式,取费标准,结算方式,交工和验收,合同的仲裁和奖惩以及协作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而影响建设工期或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合同,必要时需重新签订合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建筑工程施工正逐步面向国际市场,国内投资的一些大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或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也大都采取面向国际市场招标的方式,因此,工程施工合同也随之趋于国际化。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虽因不同的工程有所区别,但不管何种类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合同标的,包括工程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工程期限;工程总造价以及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保证条款;工程总造价以及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及奖罚条件等。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拟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其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书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报价单等)、协议条款合同的纲要部分是对合同各部分内容所达成的全面性、综合性的协议,包括一般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条款)、施工的一般条件或验收的标准规范(施工的一般条件为施工总条款或验收的标准规范,规定着适用于一切工程的条文,涉及有关术语定义、设计的修改、付款、监督、竣工验收、工程维修、法律关系、争议解决、违约索赔、意外风险等)、特殊条款(为适应具体工程的需要而制定的特别条文,具有修正或补充一般条件下某些条款所不具备的作用。有的合同将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结合起来,称为工程总说明,有的还将合同协议结合起来,统称合同协议或合同。这种合同协议内容繁多、复杂,承包单位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定要审慎)、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主要显示工程项目的位置、特征、尺寸、大小和工程细节,是工程施工和验收的依据。)、附录(合同的附加部分,它是对协议文本各部分的修正和补充,与投标工程在开标之前或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新问题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变更方案有所不同。)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这六项是一般工程承包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审查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投标单位中标后,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条件实际上已通过招标投标这一方式由双方作出了初步约定,但还必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才能最后生效。签订严密的、合理的、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是中标后进行价格管理的最重要的一步。把签订合同这一基础打好,才能更有效地进行中标后的价格管理。由于合同签订问题使中标单位陷于被动或蒙受经济损失的事例并不少见,故承包单位务必予以重视。

承包合同必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特点来签订。

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内外通行的做法,签订承包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鉴证和公证”三步程序。所谓“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就某项经济活动向另一方提出具体要求和订立合同的建议。所谓“承诺”,就是另一方接受要约方的要约的内容和订立合同的建议。在招标、投标双方订立承包合同的时候,“要约”和“承诺”这一过程已通过招标单位招标,投标单位投标,在有关单位参与监督下决标而实现。在招标文件中均列有合同条款,投标单位在标书中都有按经济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的承诺。因此,中标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一致。这是中标后承包合同签订的一个特点,承包单位应十分注意和重视。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再讨价还价,重点应将用力放在研究合同条款的进一步完善、严密上,使合同条款公正、合理,力争对自己更有利。业主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进行认真的合同谈判。承包单位应就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尤其是直接影响承包单位经济利益的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力求使合同对自身更有利。对承包商来讲,一个有利的合同通常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定性评价:合同条款比较优惠;合同价

格较高;合同风险较小;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没有苟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等。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避免因自身的原因而处于不利的局面。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上,承包商常常会犯这样一些错误:一是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有些企业长期接不到施工任务,出现“饥不择食”的现象,只要有工程施工任务,只要能成交,不管工程项目是否有利,盲目签订合同而形成包袱;二是出于寻求新的建筑市场,在未进行仔细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草率地签订承包合同,以至形成包袱。

承包商要想使合同条款对自身更有利,必须组织一个强有力的谈判班子,班子组成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复杂程度、谈判双方立场和目标的不同而确定,同时要选择具有合同管理和谈判方面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作为主谈人,进行合同谈判;对国际工程承包,一般应由懂业务和具有外事谈判经验的领导和技术骨干力量组成,并配备能力强的翻译人员。另外,承包单位的各个职能部门特别是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和工程设备管理部门要有力地配合,支持了主谈人的谈判,向他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招标与投标有关的资料、谈判对手资料、对方谈判成员组成和谈判能力的资料等〕、意见和建议,要制定具体的谈判方案,确定具体的谈判目标。

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首先,承包商应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个地位和权力还要靠承包商自身来争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弃这个权力,盲目、草率地签订了合同,致使自身处于不利的地位,则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承包商在谈判过程中应积极地争取主动,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搞权。对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则应认真地进行研究,对重大问题不能让步,争取主动。一般来说,业主不应要求中标单位承担招标文件中所附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工作责任,也不得修改投标内容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合同价格是不容谈判的,也不应在谈判中要求中标单位承担额外任务,但是,如果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愿意就一些技术性和商务性的问题进一步谈判,则承包商应积极争取这一机会,以进一步澄清合同中一些含糊不清的条款,充分解释自己在投标中的某些建议和保留意见,争取改善合同条件,谋求公正和合理的权益,使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衡,同时利用业主的某些修改和调整,进行讨价还价,争取更为有利的合同价格。其次,双方要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后,就成为制约双方的法律规范,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必须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对一切问题都要明确具体地以文字形式落实在合同中,不能以口头同意、原则上同意等形式来代替合同文本,因为依据只能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二,承包商应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对合同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都应清楚了解。另外,在谈判结束后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前,合同管理人员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分析和审查,直至确定合同条款基本符合承包单位意愿并为业主所接受。通过谈判,在当事人意见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署合同正式文本。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合法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以及双方鉴证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几种问题主要有:

1、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关系的协议。,

2.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1)有着特殊的“标的物”。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产品。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选用特殊的材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现在通常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于招、投标的许多文件及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丰富,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

(3)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项目建设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国家和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晌,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要求。

(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第二,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第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第五,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3.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

《合同法》第275条在借鉴原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合同)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范围。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地点,占地面积,结构特征(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2)建设工期。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条件等。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制约着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须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发、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程应达到的等级,即合格或者优良。还应约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5)工程造价。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其次应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最后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违约责任。

(8)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向施工人拨付的工程款。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已经拨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也可以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6条

第二款又规定,“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9)竣工验收。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应该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又称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限,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11)相互协作条款。即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有关通知,协助,保密,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篇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 2013版施工合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第一、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双向担保制度: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尤其是为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

2、合理调价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这一规定与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3、缺陷责任期制度(旧版合同统称为合同保修期制度):为解决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目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缺陷责任期制度在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落实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4、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还根据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一点,降低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性要求:2013版合同18.3条将99版第40.4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修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

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5、商定或确定制度: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4条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双方商定或确定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6、索赔期限制度。99版合同对工程索赔无明确的时效要求;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因此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索赔事项时,应当发函或者索赔报告至建设方明确施工方对该工程索赔事项的索赔权予以保留,若该索赔要至结算时才最终结清,则每隔28天期满前都要发函或索赔报告至最终结清为止。

7、双倍赔偿制度: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56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合同第14.2条)、最终结清(合同第14.4条)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

8、争议评审解决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0.3款引入了争议评审解决机制,以期提高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保障其专业性。争议评审解决机制根据合同各方约定,可以由专家全过程参与,也可以单独发表评审意见,如此可以极大地消化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分歧,减少合同履行困难,防止合同履行障碍,快速定纷止争,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具。

1第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2013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在合同要素上进行优化、合并与补充。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11个合同附件格式。具有代表性的就是:99版施工合同将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的现场工程师均列在工程师名下,当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存在时,将无法进行有效区分,易导致工程施工管理的混乱。2013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

第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

1、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

1999版合同介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合同计价形式。实践中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存在一定的误解和歧义,为避免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不可调价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方式合同,其中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实践不具有典型性,故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中予以省略,归入其他方式合同,其他方式合同中还包含了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还原了上述计价方式真实含义。此外,在总价合同的计量环节,2013版施工合同还引入了支付分解表,有利于提高总价合同计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增加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两类,分别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并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程序及时间节点,便于暂估价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以保证暂估价项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第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1、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

包双方的意思自治。

2013版施工合同充分考虑了建设工程项目专业性强和管理复杂的特点,在条款内容上安排时,给发承包双方预留了充分的协商空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补充的内容,均在专用合同条款预留了补充和完善的空间,供双方自行协商完善。

2、增加了防范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2013版施工合同通过在协议书中引入宣誓性承诺条款及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的发生;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 2013版施工合同完善了暂停施工条款,增加了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同时增加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避免因暂停施工对工程后续施工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失,导致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受损,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4、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如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规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这样规定既过于简单又不尽合理。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了调整,明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精神。

2013版施工合同在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精神。

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条款中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在计价模式上兼顾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4篇三: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特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特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一91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

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新版的特点:

1.国际性

(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

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

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

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关于施工中遇到文物,新版中规定“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又如保险事件发生后,老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而新版中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其他工作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而定,应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

(2)修正了老版中与新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相矛盾的地方

在工程竣工后,由于发包方违约,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工程结算竣工款,老版中规定承包方有财产留臵权,但这与新出的《担保法》中关于留臵权仅适用于动产,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相矛盾,且在工程实际中,工程留臵权无法实施,新版改留臵权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赋予了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有效地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3.系统性

(1)完整的体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权威机构制订出的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的合同条款,指导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合同,防止出现显示公平和内容上的严重遗漏,避免用语上的含混模糊,产生歧义,既便于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也便于行政主管当局的管理和争议受理机关解决纠纷。

(2)内容上的完整性与相互联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进度、投资、质量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如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承包人或发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5.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31.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33.6)等情况,均可以按关于争议(37.)的约定来处理。

篇三:新版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特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一1999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新版的特点:

1.国际性

(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

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

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

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

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关于施工中遇到文物,新版中规定“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

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又如保险事件发生后,老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而新版中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其他工作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而定,应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

(2)修正了老版中与新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相矛盾的地方 在工程竣工后,由于发包方违约,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工程结算竣工款,老版中规定承包方有财产留置权,但这与新出的《担保法》中关于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相矛盾,且在工程实际中,工程留置权无法实施,新版改留置权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赋予了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有效地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3.系统性

(1)完整的体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权威机构制订出的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的合同条款,指导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合同,防止出现显示公平和内容上的严重遗漏,避免用语上的含混模糊,产生歧义,既便于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也便于行政主管当局的管理和争议受理机关解决纠纷。

(2)内容上的完整性与相互联系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进度、投资、质量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如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承包人或发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5.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31.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33.6)等情况,均可以按关于争议(37.)的约定来处理。

(3)结构上的完整性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筑完整的《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

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

(4)程序上的完整性

新版增加了工程竣工(14.),就使开工、暂停施工、工程竣工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又如增加了合同解除,就使合同

生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

4.科学性

(1)反映了项目建设的基本规律

新版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正在实施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经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基本制度和规律。如新版中由“工程师”代替了“甲方驻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代替了“乙方驻工地代表”。5.2条中“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4条中“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7.1条中“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4条中“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7.5条中“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等。关于合同价款,新版中“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等。

(2)体现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大部分条款是关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一般按照工程进展的过程展开。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