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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密义务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3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论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论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专业:

学号:姓名:日期: 法 学

目 录

引言 ................................................................................................................................................. 2 1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现状 ............................................................................ 2

1.1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 3

1.1.1保密义务的定义 ................................................................................................. 3

1.1.2 保密义务的客体 ................................................................................................ 3

1.1.3 保密措施 ............................................................................................................ 3

1.1.4对保密义务现状的探讨 ..................................................................................... 3

1.2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 ............................................................................................................. 4

1.2.1 竞业限制的定义 ................................................................................................ 4

1.2.2 竞业限制的补偿 ................................................................................................ 4

1.2.3 对竞业限制现状的探讨 .................................................................................... 5 2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相互关系、区别及缺陷........................................ 5

2.1劳动合同中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联系 ............................................................................. 5

2.1.1 两者都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 .................................................................... 5

2.1.2 两者约束上的对象上有共同之处 .................................................................... 5

2.1.3 两者经常在同一个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出现 ............................................ 6

2.1.4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 ............................................................ 6

2.2劳动合同中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 6

2.2.1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 ................................ 6

2.2.2 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 ........................................ 6

2.2.3 承担违约责任不同 ............................................................................................ 6

2.2.4 保密义务可以是相对的,而竞业限制义务是绝对的 .................................... 7

2.3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的缺陷 .................................................................................................... 7

2.3.1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 7

2.3.2 没有明确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 ........................................................................ 8

2.3.3 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在时的竞业限制义务 ............................................ 8

2.3.4 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有待厘定 ........................................................................ 9 3完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的建议及对策 ............................................ 9

3.1 合理确定经济补偿费用 ..................................................................................... 10

3.2 选择适当的补偿费支付方法 ............................................................................. 10

3.3 应当为违约金设定最高限额 ............................................................................. 10 结 论 ............................................................................................................................................. 10 注 释 ............................................................................................................................................. 12 参考文献 ...............................................................................................................................

劳动合同保密义务

.............. 12

引言

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企业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然成为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护商业秘密有多种手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是一种重要的措施。

法律是利益平衡的工具,既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员工的工作和生存的权利。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作出了新的规定。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在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和离职后签有竞业限制协议时,企业应向员工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

因此,只有高度重视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显失公平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才能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制度的作用,从而实现维护各方利益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1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现状

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保密合同、保密制度、保密费、补偿金??为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深思熟虑的设计了种种方案。但有谁知道,在实践的调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规定、协议竟然有90%以上经不起现实的考验,劳资双方都在不断的诉讼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究竟应当如何制定严谨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限制?劳动者又如何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如何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记得在2005年的时候,时任微软公司副总裁的李开复博士跳槽到Google任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与此同时引起了社会对“竞业限制”的热议。微软公司认为李开复违背了曾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将Google公司及李开复一并告上法庭。

时至今日,商业秘密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它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利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及就业机会等根本、重大的利益。根据审判实践,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因相关义务人不遵守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争议要比盗窃等传统侵权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多得多。损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从单一侵权行为,逐步向违约与侵权结合的复合行为转变。合理有效的规治目前存在于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为摆在立法者、司法者与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实务操作中,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密义务条款和竞业限制义务条款成为解决此类难题的主要方式。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制度,能够确实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能够合理规范劳动者的权利义

务。而具体的约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怎样在几段文字间合法有效地制定出适合单位自身的制度呢?其中包含了智慧的结晶,只有对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更能为实践操作所接受的合理模式。

1.1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1.1.1保密义务的定义

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1.1.2 保密义务的客体

即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此类保密事项,并且应当高于法定保密义务的要求。

1.1.3 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并在文件上注明密级、加强保密教育等;直接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前者。

1.1.4对保密义务现状的探讨

民事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一般来自于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除合同主义务以外的义务。但在劳动合同中,该义务则为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普遍认为这是劳动者的忠诚义务的表现,远高于民事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上法律规定通常被认为是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以确立保密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签订保密条款或者说保密协议并非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是否订有相应条款或者协议仅仅是形式问题。劳动者对用人单

位所负有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特征的应有之义,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不可能雇佣一个毫无忠诚度可言的员工。故,即使有关劳动合同并没有就员工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因此就不用承担保密义务。

1.2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

1.2.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2.2 竞业限制的补偿

1.2.2.1 内容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内容和经济补偿内容。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而减少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收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

1.2.2.2 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不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或者当时支付)。

1.2.2.3 支付方式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1.2.2.4 支付数额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即支付数额是由双方自由约定。

1.2.2.5 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篇二:劳动者保密条款

劳动者保密条款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为了保守自己的商业信息或者技术上的秘密,这些信息和秘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因此用人单位一方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这些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劳动者在这个时候应当是无条件地服从用人单位的大局利益,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法

第23条专门对于这块有一个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是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规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们要注意的是,第一是保密内容的交接。在进行工作交接的时候,即入职和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双方保留有交接清单。离职时,把需要你保密的内容完全地交付给用人单位,同时手里要留有一份已经完全交付商业秘密的证据,以避免将来跳槽之后或者离开工作单位以后,原来的用人单位再以你没有交接完全而向你索赔。第二是竞业限制的义务。合法的保密协议自然引起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必然要求的诚信义务,不需要专门的说明。如果说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一方仍要求劳动者信守商业秘密,是须以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代价,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要想要求劳动者在结束劳动关系之后还继续给你保守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必须得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以维持秘密性。反过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后,又拿着用人单位的钱,又泄密,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你必须得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涉及到保密协议,主要是这些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履行保密义务的措施;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保密补偿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四)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保密协议的订立、适用对象、地域限制及其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劳动者违反了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时,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

二、制定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保密协议,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同一企业不同岗位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明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员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员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

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保密义务还应当明确期限。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不视为违约。

4、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保密协议内容

一份内容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途径和依据。签订保密协议,其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职工流动若干问题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法规等,都可以作为签订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2、保密内容。协议内容不仅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还应包括交易秘密和管理秘密。

3、保密范围。包括劳动者加入企业前已有的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合同期间的职务发明、工作经营成果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间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的秘密。

4、另外,企业的保密内容和范围是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5、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不得刺探与本员工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结尾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有关条款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这些内容若劳动者违反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2]、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保密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客观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和技术专利有效期内的保密期限。但是,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保密津贴费。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

(7)违约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除了赔偿企业损失、赔偿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以外,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商业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样,除了可以约定详细的各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劳动者的保密性为,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有条款可依。

四、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视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纠纷,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

种: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日常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与侵权人进行调解、和解,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商誉并做适当赔偿。但是,企业应当注意到,如果采取行政、刑事、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即“二次”污染),所以协商解决是解决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问题的首要方案。

2、经济仲裁

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有时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客户泄露、侵犯。在此情况向下,可以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加工合同、转让合同或合作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

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对丁,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劳动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共同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方法属于劳动法上的救济,主要适用于职工流动违反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况。

4、行政投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还可以寻求政府机关保护,在向工商部门举报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并且应当按照案件当事人的重大、复杂程度,向不同管辖级别的工商行政部门提出。企业采取这种途径维权的,

篇三: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之规定,贵公司可以与某些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规定,贵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由于担任公司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公司重要的经营信息,理应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三、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制定一个对贵公司适用的保密协议,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关于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此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从您的来信中看到,您所说的“对外,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如产品开发状况、市场策略、经营状况等;对内(包括对外),不得泄露人事信息、未公开的讨论内容等,比如包括收入情况、下属的升职计划、员工奖励政策等。”则分别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无论是贵公司的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只要同时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三个法定要件,都能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以及这三个法定要件的具体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此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贵公司而言,为了减少纠纷,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保密协议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列举,向员工明示并达成共识。

(二) 保密措施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此,贵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员工说明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三) 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

对于禁止泄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贵公司应明确规定员工应当负有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做出有损于该义务的行为。在贵公司确定了保密义务后,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对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

(四) 保密费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司中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是否给予保密

费用。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贵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员工保密费用。不过,建议贵公司,适当地支付保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五) 保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贵公司可与员工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但是在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两年最长期限。

不过,根据仍然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程度与员工约定保密期限。

(六) 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贵公司可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自行规定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如贵公司是否限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哪些行为,否则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

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贵公司可根据以上规定自行制定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之规定,贵公司在与员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间,贵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七) 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会产生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 其他条款

此条款可规定,如随着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保密协议是否应当做相应的变更等内容。

综上,以上八项条款为制定保密协议的一般条款。贵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在国家及当地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保密协议。后附与保密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保密协议范本,范本仅供参考。

附录:关于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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