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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工学校申报材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2  分类: 申报材料 手机版

篇一:筹建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

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您们好!首先我代表青海省工业技工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对各位领导及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下面我将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概况 我校创办于1979年,隶属青海省教育厅,2003年晋升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学校。学校建有国家级车、铣、刨、磨、电子设备装调工等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站、特殊工种技能鉴定站、计算机职业技能鉴定站,担负着青海省机电、建材、信息、通讯、化工等行业的工业企业一线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能鉴定工作。学校2003年被评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青海省重点技工学校;2004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至2006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电工电子实训基地和国家示范性数控技术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006年被评为青海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08年被评为西宁市文明单位;2010年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2011年被评为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2012年被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二个校区,占地面积151022平方米,建筑面积71594平方米,其中城南主校区(占地110579平方米)是2010年全面起用的新校区,学校实习场所占地17328.96平方米,拥有机电实训楼、机加工、钳工、电工实习场,还有电工电子、电力拖动与PLC、数控编程、计算机多媒体制作等20个实训室,大中型实习、实验设备349台套。

学校经过多年的创业和发展,不断优化教师队伍,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实现了连续多年的可持续性发展。现有教职工198人,专任教师145人,专任教师中文化基础课教师2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9%;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118人,占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数的81%。其中高级职称教师50人,中级职称63人。我校的专业设臵适应青海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围绕我省的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和百个重点建设项目,主要开设有机械、化工、电工电子三大专业群,学校的机械加工技术专业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示范性专业;机电技术应用、电器运行与控制、数控技术应用、机械加工技术、化学工艺五个专业被确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学校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电工电子、数控技术应用,化学工艺实训基地建设单位。所办专业具有较强的地域经济发展支撑和行业依托。学校常年开设了高技、中技层次的钳工、维修电工、CAD,电工电子、数控技术应用,化学工艺等专业基本实现了多学科、多层次、

全方位的发展。历年来,学校凭借优良的教学质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连续多年在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举行的各类竞赛中,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学校积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招人员的岗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前的强化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等各类短期培训,近三年来,共培训621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按人次计算,每年都在2000人次以上,受到了企业的好评。学校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准则,以企业生产实际为依据,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近三年为我校及省重工职校、西宁世纪职校、门源职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2602名毕业学生进行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为青海盐湖海纳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职职工515人进行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经过多年的建设,学校已有了很大发展,为申报国家高级技工学校奠定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学校不断适应市场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狠抓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综合实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学校现有学历教育在校生3041

人。学校在青海省职业教育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申报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思想

我们积极申报高级技工学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技能人才,适应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科技创新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就我国目前国情来说,在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进行过程中,高技能人才的供求关系已趋严重失衡,出现了高技能人才的严重短缺,这已成为阻碍我国企业发展、影响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瓶颈”,并威胁到我国“世界制造中心”的地位。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并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若干政策,以加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青海省也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我校申办技师学院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发展的需要。

2、“十二五”期间,青海省将继续做大做强新能源、新材料、有色金属、钢铁、装备制造、盐化工、新型建材等支柱产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聚集,并推动服务业发展实现新突破,青海省产业结构将全面优化升级。基本建成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青海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变,将会推进青海向更高水平发展,也将创 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急需一大批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技能型实用人才。仅有初级和中级技能人才已满足不了我省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将大幅提升,而我省仅有一所高级技工学校,这为我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提

供了莫大的动力。

近年来,通过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我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对促进青海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引领作用。这次启动申报国家高级技工学校工作,对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我校在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校申办国家高级技工学校,符合青海省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将使我校更好的发挥带动、示范、引领作用。

3、青海省委、省政府把转方式、调结构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主攻方向。努力形成服务经济主体,突出经济转型升级,在做强主导产业集群、打造现代产业体系上取得重大进展,集中精力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上实施突破。新能源、新材料、有色金属、钢铁、装备制造、盐化工、新型建材业等作为青海的支柱产业对相关技术和人才的需求是非常急迫的。随着青海先进制造业水平的提高,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先进的生产技术的不断引进并陆续建成投产,很多企业引进的设备逐渐向智能化方向发展。随着数控加工机床、计算机控制的自动生产线、机电一体化等专用设备的普及,相关就业岗位逐年增加。企事业单位推行现代化管理与生产手

篇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部发[1997]351号

发布日期:1997-12-10

执行日期:1997-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 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 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 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 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

第九条 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长,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

第十一条 本校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职教师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要设立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信息,制定跟踪新技术的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

第十三条 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经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有适用的教材。

第十四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十五条 图书总数不少于4万册,并按70%的比例配备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学校每年用于图书、刊物、资料等的投入不少于教学经费的2%。

第十六条 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第十七条 要结合专业,选择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攻关项目。

第十八条 要建立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评审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二○○七年七月五日

高级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校应以培养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培养高级技工的同时,承担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任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企业生产实际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应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班在校生3年内达到800人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及以上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六条 学校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其专业设置类别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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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第七条 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职校长和教务副校长。

第八条 学校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3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教师总数的4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学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形成专业设置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反馈调整机制。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学校应与企业联合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学校完成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指导学生参与企业解决生产难题和技术革新、项目攻关等活动。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实施教学。所开设的专业应有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需要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必须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校内实习场所主要实习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要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结合专业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保证学生参加对口专业生产实习。每一个高级工专业至少有2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服务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信息,调整充实教学内容,建立和完善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的先进性。

第十五条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有可靠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有与培养高技能人才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 国家计委

文 号:劳部发[1995]289号

发布日期:1995-7-17

执行日期:1995-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资、教育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劳动部从1990年开始,在山东、江苏等省试办了11所高级技工学校,取得了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有利于加快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对高级技工的需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组建高级技工学校。现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基地,主要承担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其他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任务。

二、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招生数量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高级技工学校名称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类别确定(如××省(市)高级技工学校、××机械高级技工学校等)。

四、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本地区、部门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900人(每年培养高级技工一般不少于200人)。

五、高级技工学校招收技工学校及其他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在职职工,学习期限2至3年。

六、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仪器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实习工厂必须保证学生训练工位,并应选择1至2个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

七、教师队伍必须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5%以上(包括从社会上聘请的兼职教师)。

八、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毕业生发劳动部印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获“双证”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可申报考评技师。

九、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被企业录用后,上岗后按其所在岗位和已达到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进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其见习期工资按人事部、

篇三: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

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

(评 审 表)

学校名称: (公章)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01办学方向(15分)

02培养目标(15分)

03申办资格

04专业设置(20分)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