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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20160307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6  分类: 新闻报道 手机版

篇一:新闻真实性

新闻真实性

※新闻真实性是新闻理论的基础,随考的不多,但基本概念要熟练掌握哦! 真题链接:

05年辨析题:

新闻报道不能只反映事物的现象,而必须体现事物的本质与主流,片面的偶然的现象不是真实的,只有事物的本质才是真实的。

06年论述题:

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新闻报道中失实现象的种类并分析其原因。

09年简答:

如果新闻记者总是担心新闻失实而犯了诽谤罪,那他就不会发挥应有的新闻自由和监督政府权,甚至在恐惧中丢失自己的权利。

一、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含义

(一)含义(06简述、李P172)

真实性是指新闻报道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准确度。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具有两重含义的。

第一重含义:每个单篇的新闻报道必须完全符合新闻事实。就是要求单篇新闻报道做到准确。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所报道的具体事实要准确无误,五个“W”要完全真实可靠,不可虚构、捏造。其次,所涉及的概括事实也必须真实,能准确地、客观地反映被概括的事实的全貌,不能以点代面,以偏概全。

第二重含义:要求每个新闻机构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连续不断地新闻报道,向人们呈现一幅现实社会的真实图画,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即要求整个新闻报道做到全面的反映,能真正成为一个时代的记录。

这两种真实,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割裂,也不能混同。前者为狭义真实,即单篇报道的真实;后者为广义真实,即整个新闻报道达到的真实。每一个单篇报道都达到狭义真实是新闻报道在总体上达到广义真实的前提,没有狭义真实,就没有广义真实但是,所有的单篇报道都达到了狭义真实,并不等于就做到了广义真实。仅有事实准确还不够,因为它可能是片面的,而不能给人们展示整个社会的真实画面。广义真实要求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全面,否则人们仍然有理由批评报道不真实。

(二)关于新闻真实性的错误认识

1、“本质真实”论

①有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要求的新闻真实,不能只停留在反映事物的表面现象,还有反映事物的本质,因此,在新闻报道中,要抓住事物的本质,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反映事物的发展规律;

②有人认为,“本质真实”是无产阶级新闻报道的特色,只有用正确的政治立场报道和分析事物才能做到真正的真实;

③有人认为,为了表现“本质真实”,应该在新闻报道中舍去假象、偶然性的事实,而用真像、必然性的事实。

分析:我们不赞成“本质真实”的观点,因为“本质真实”的主张不符合新闻工作的特点,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上也被证明是无益的。

第一,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是对新近发生的、有传播价值的事实迅速作出符合事实真象的报道,而不能等到对事实的本质和规律认识清楚以后再去报道。对一个事物本质的揭示,是通过对一个事物多方面的现象加以研究、分析以后才能认识到的,绝大多数的新闻报道都不可能在一个事实发生以后立即通过对多方面现象的分析而揭示其本质;同样,对事物规律的揭示,也是在一个事物经历了较为完整的发展过程以后才能完成的,如果等到事物运动完成以后再去报道,那么,新闻就将成为历史了。因此,要求一篇新闻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否则就是不真实的看法是不符合新闻工作的实际的。

第二,判断新闻报道是否真实的标准只能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报道者所持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第三,判断新闻报道是否真实,并不取决于所报道的事实本身是真相还是假象。因为假象也是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的,新闻报道如实地报道了这种事实,就新闻报道来讲,它仍旧是真实的。如果我们硬是要要求每个报道者在每次新闻报道时都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随时去揭露假象,否则报道便是不真实的,那实际上是在取消新闻报道。至于以偶然性还是必然性的事实去作为衡量报道是否真实的标准,则更不可取,不仅偶然性的事实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往往是具有极高新闻价值因而被大量报道的事实,如果说对这样的事实进行的报道是不真实的,更是违背了新闻工作的常识的。

第四,要求新闻报道做到“本质真实”,在实践中常为主观主义的新闻报道大开方便之门。尽管任何事物的本质都是客观的,但因为“本质”是不可能用感官直接感觉到的,它是人们认识的结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本质”带有主观色彩,常常会被人作任意的解释,致使有人会把主观需要当作本质,把符合这种主观需要的看作是“本质真实”的。

第五,“本质真实”的提法本身也是不科学的。因为任何事物只有现象才是具体可感的,而本质则是抽象的,对于本质的把握是通过对具体可感的现象加以归纳、演绎所得出的认识的结果,这种认识只存在着正确与不正确、深刻与不深刻的区别,而不存在真实与不真实的问题。

鉴于把“本质真实”作为衡量一篇新闻报道是否真实的标准的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因此,有人又主张“本质真实”是对整个新闻报道的要求,而且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应该说,一个传播媒介在一段时期的整个新闻报道不仅可能,而且应该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只要它准确地报道每一个事件,全面地反映社会生活,“本质”就会自然地被揭示出来,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被完整地揭示出来。”被完整揭示出来的全部事实当然就包含着有关这种事实的本质认识。但是,不能把揭示事物的本质当作整个新闻报道的出发点,而应该看作是真实的新闻报道的自然结果,因为只有忠实于事实,才能忠实于真理,而不是相反。应以十分明确的“准确”和“全面”的概念来作为衡量新闻报道真实与否的标准,以“准确”来衡量单篇新闻报道,以“全面”来衡量整个新闻报道。“宏观真实论”

2、“合理想象”论

合理想象是指记者从已知的事实去推测没有采访到的而可能发生的“事实”,并将其作为事实来报道。

主张合理想象论的观点认为,记者不可能对事件和人物的细节都一一采访到,写稿时他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这些细节进行“合理”想象,并认为这种做法对新闻报道来说是合理的。

实际上,合理想象的观点是主张在新闻报道中可以用文学的虚构手法,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新闻报道特定的真实性要求。新闻报道是必须以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事实为依据的,而不允许以推测和想象为依据,尽管这种推测和想象从逻辑上是“合理”的。因此,“合理想象”论是违背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的错误观点。

3、“有闻必录”

“有闻必录”是早期西方新闻学中一种关于真实性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只要听见某人讲过或见之于某种材料的事实或者情况,新闻传播媒介就可以加以报道,至于所报道事实的真实性,报道者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认为新闻传播媒介不应该以本身的利害关系和主观因素来取舍新闻,而应该尽可能将所得到的重要的新闻如实刊登出来。

分析:如果按照第一种表述的意思,所谓“有闻必录”表面上似乎是主张新闻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对真实性无严格要求,所以容易适得其反。如果按照第二种表述的意思,所谓“有闻必录”似乎主张抛开新闻传播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立场甚至主观感受,完全按照新闻价值来报道新闻,事实上完全做到这一点也是不可能的。

无论按照哪一种解释,对于“有闻必录”应该做出“一分为二”的分析。一方面,这种观点主张“录”必须有所“闻”,符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传播

者利用这个口号作为揭露反动统治的掩护,发挥过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主张“有”闻“必”录,否认了新闻传播者对于新闻事实的倾向性和选择性,采取对新闻的真实性不负责任的态度,成为虚假新闻的庇护所。因此,在新闻真实性的问题上不宜提倡。

补充事例:

2003年《青年参考》的一篇关于大学生卖淫问题的报道招致激烈批评。辩护者的主要理由是,该报道是真实的,因为报道以实地采访为依据,“8%-10%”的大学女生卖淫,“25%”的大学女生做三陪等情节更是一个口述实录。其报道是有来由的并非存在捏造,该报道就无可厚非。

辨析:记者是生活的记录者,记录是记者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权利重于义务,就会完全背离维持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的自然法则。对记者来说,与记录的权利是相对应的义务就是判断。毕竟生活是复杂的,记者看到的、听到的往往也是复杂的,往往可能只是表象,甚至可能是假象。这就要求记者对他所要记录的各类现象进行判断,而不是有闻必录。如果把新闻真实、新闻自由等同于“有闻必录”,必然的归宿就是把严肃的新闻降低为流言蜚语,甚至降低为造谣诽谤。该报道的记者则是客观上用笔“谋杀”大学女生的集体名誉,使她们几乎每个人都背上了难以洗刷的嫌疑和耻辱---用一个未予证实、道听途说的“8%-10%”、“25%”。

另外,这名记者根本就没有隐匿权意识,为了证明自己的报道有依据,而将新闻线索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和盘托出,使完全无辜的新闻线索提供者不得不承担完全没有必要承担的巨大风险。其轻诺寡信、惟我中心的实用心态,其对人的权利的模式、对人的命运的漠视,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

诚然,新闻工作者必须固守新闻真实、新闻自由的原则,但其尤其需要固守人道的原则。以人道关怀为最基本的判断尺度,对生活的记录才会是公正的,才能建筑新闻真实、新闻自由的大厦。没有人道关怀,新闻真实、新闻自由必然要蜕变为一种绝对权力。先做人,再做记者。

(三)新闻报道真实与文学真实的区别

新闻报道和文学都以社会生活为反映对象,都要求作出真实的反映,但二者真实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首先,从反映方式上看,新闻报道是再现社会生活,因此,要求它准确、全面地把社会生活中的实情报道出来,它的报道必须是实有其人,实有其事,来不得半点虚假,决不允许虚构和“合理想象”。 而文学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一种表现。文学在反映社会生活时,是建立在作家对生活的认识和情感的基础上的。作家可以根据自己对生活的认识和情感,通过对大量生活现象进行概括和归纳,创造出可以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情感的具体的艺术形象。

其次,从人们对二者真实的要求看,人们要求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可靠。这种要求是和人们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目的直接相关联的。人们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要了解环境变化,消除或者减少对环境的不确定性,并根据对环境变化的认识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如果新闻报道不可靠,则会增加人们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人们行为的失误。因此,人们是从实用的、直接的功利目的的角度来要求新闻报道的。 而人们对文学的要求则是真实可信。

第三,从二者力求达到的真实的高度看,新闻报道要求达到的是生活的真实,只要它对生活的反映是准确、全面的,它所报道的是与生活的情景完全相符合的,它就达到了真实的要求。 而文学则要求达到艺术的真实,它不必和生活中的情景完全相符。

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一)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品质(李卓均P181)

人类社会新闻现象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论是人类初期的新闻活动,还是我们今天的新闻活动,都是为了了解环境的变化,以使人们能

够在环境中有效的生活。不管人们对新闻如何定义,都无一例外地强调新闻或者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新闻报道报道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满足人们了解环境变化的需要,这是新闻活动的最主要任务和最根本的特点,也是新闻活动,乃至新闻事业所以产生、发展的基础。新闻报道如果不能真实地报道客观存在的事实,便无法使人真实地了解环境,而不了解环境,人们就无法在环境中有效地生存,这样,新闻报道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了。真实地进行报道是新闻报道赖以存在的基础,新闻报道的其它诸种功能和作用,如引导舆论的作用,宣传教育的作用,知识和娱乐的作用,等等,全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二)新闻传播事业必须真实的原因(蔡156)

首先,从新闻与事实的关系来看,新闻是新闻传播媒介传播的有关新近发生的事实信息。在事实和新闻之间,先有事实后有新闻,事实是第一性的、本源的东西,是起决定作用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是对事实的反映。因此,新闻必须真实地报道客观事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

其次,从人的认识过程来看,人的认识是对客观外界事物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是主动的、不断深入的。因此,新闻传播事业不仅要真实地反映实际,而且要能动地指导实际;不仅要反映事物的个别方面,而且要反映事物的总体;不仅要反映此事物,还有反映其与他事物之间的联系。这样,就使得事实与新闻之间出现了复杂的联系,也使得新闻真实性问题呈现出多种层面。

再次,从新闻传播媒介与受众的关系来看,受众了解和接受新闻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外界的新情况,以求得生存和发展。新闻传播事业的优势在于能够大量地、迅速地、及时地满足受众对于信息的各个方面的需求。如果新闻传播的是虚假信息,必然会失去对媒介的信任,媒介的公信力下降。

(三)坚持新闻真实性的极端重要性(李良荣P230)

我国新闻事业之所以要特别强调新闻的真实性,是出于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崇高责任感。

1、坚持真实,才有助于党和人民正确认识客观世界,更好地改造客观世界。

2、只有坚持真实,才能坚持真理,我们的宣传报道才会有力量,人民才会跟着党走。

3、只有坚持真实,才能切实加强党和人民的联系,才能使党和人民心连心。

4、只有坚持真实,才能是我们的新闻事业取信于民,赢得人们的尊敬和信任。

5、只有坚持真实,才能“让中国了解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营造有利于中国发展的良好国际氛围。

三、新闻真实是相对的

(一)新闻真实受到各种自然制约(陈力丹P64)

篇二:浅谈新闻的真实性

浅谈新闻的真实性

摘要: 真实性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新闻传播的功能是通过新闻事实去把握世界及人类生活的本质,所以,新闻写作必须客观真实,这是新闻工作者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真实性是新闻最本质的规定性,它是新闻独特力量和高贵品质的主要源泉,体现着新闻的基本特征、性质和要求。

关键词:新闻;真实性;虚假;竞争;维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新闻事业得以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激烈的媒介市场竞争对新闻传播事业也造成巨大冲击。在此种情形下,新闻从业者面临着严峻考验,有些采编人员经不起社会的种种诱惑,背弃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使假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不仅误导读者,严重损害媒体的公信力,更使每一个新闻从业者蒙羞。为了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新闻从业者都必须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着力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一、新闻真实性内容

新闻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另一方面,是指新闻传播者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和评价。

事实真实是新闻真实的首要要求,其含义有三:第一,该事实必须是真实发生或存在的,有据可查、有证可验;第二,新闻要素必须是完全真实的,即何人、何事、时间、地点、过程、直接原因、直接背景、直接后果、直接反馈、直接影响等必须确凿无误;第三,新闻整体事实的真实与新闻细节的真实是统一无悖的。新闻报道与记者采写的最高境界是反映事实本质。在尚无法达到这一境界时,至少要做到“一般真实”,即新闻必须是真正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事实或现象。不虚构、不夸大、不“

新闻报道20160307

移花接木”、不“张冠李戴”、不“合理想象”是维护新闻“一般真实”的最低要求。

二、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

(一)新闻真实的重要性。第一,新闻报道的写作对象是事实,而事实的基本特性是客观性。真实性的重要内容就是准确地反映这种客观性。正因为新闻是对真实情况的传播,才使其有价值,如果是虚假的,就会一文不值。第二,新闻具有多种社会作用,而社会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新闻的真实性。如果没有真实的报道,一切作用将无从谈起。第三,新闻的有效传播必须有读者的信赖,而信赖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报道的真实性。在公众心目中,对媒体至少有这样的信念:一般来说,媒体报道的是事实,因此用不着核实就可以直接相信。假如读者怀疑或者必须怀疑每一篇报道的真实性,以致每一篇报道都需要核实才能相信,那么,整个新闻传播业势必土崩

瓦解。假新闻之所以危害大,原因就是在公众的信念里,媒体报道的是事实,从而使假新闻获得了事实的力量,并以事实的力量祸害社会,其危害自然不可小视。所以说,没有真实性,事实将不成为事实,新闻也就不成为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

(二)把握新闻的真实度。新闻真实不仅包括基本事实的真实,即细节的真实,同时也包括整体的真实,即报道的事件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是一种极个别的现象。但是,对于其中什么是细节,真实到什么程度,整体情况如何等,由于对新闻真实度的把握和认识上的偏差,就造成了失实报道。 对于新闻真实度认识的偏差及对它的讨论,是现在新闻界普遍存在而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一个严重问题,归结起来,这种偏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偏差一: 将真实度等同于有选择的事实。在进行报道的时候有意识地针对某些现象,有所侧重,以对事实的陈述来表达报道者的立场和观点。比如说,国际上某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报道的事实明显根据自己的立场选择。这并没有什么不对,国家利益使我们在报道的角度上可以有所斟酌,但并不等于可以用自己选择的事实去叠加出错误的结果,造成读者对形势的混乱认识。

偏差二:以偏代全,真实的现象不能反映真实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化。两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我们所要求的新闻真实,就是为了达到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的统

一。在实际工作中,新闻报道缺少一个适当的评判标准,在报道一件事件的时候,常常是一叶障目,忽视本质和主流,忽视整体。如社会上曾一度流行“下海”现象:政府官员弃官经商、大学教授投笔从商、工厂职工辞职经商??对这些现象进行报道,首先要分清其是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大趋势?是否多数人都准备这样做?在分清之后,再选择合理的报道量与报道方式。

偏差三:过分渲染细节的真实,造成整体报道效果的偏差。事实是新闻的本源,而新闻是对事实的反映。但这并不等于过分渲染细节的真实——尤其在揭露社会丑陋现象的报道中,这点更值得注意。 揭露社会丑陋现象,将其暴露于公众,这是新闻媒介的社会作用之一,是媒介自觉履行自己的“环境守望”职责。这类报道应以揭露丑陋现象的发生原因、后果危害为主要目的,而对其过程应以概述为宜,否则,就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三、虚假新闻频出的原因

虚假新闻危害甚多,首先它是对学科的颠覆;其次是对客观事实的践踏;第三是对新闻伦理的背叛;第四是对公众信念的嘲弄。以下是对虚假新闻出现的原因阐述:

(一)媒体竞争激烈。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的媒体数量急剧增加,同质竞争、同城竞争更加激烈。为了争夺受众,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吸引更多的广告,几乎没有一家媒体不想抢首发新闻、抢独家新闻、抢可读性强的新闻,这给虚假新闻的出笼提供了可乘之机。出于利益驱动,一些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是为了满足某些受众的心理需要,以迎合“宁求其怪不求其真”的

社会心态。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抢夺第一手独家新闻,制假者乐此不疲地去猎奇、追逐耸人听闻的消息,目的就是为了竭尽所能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攫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经济利益和沽名钓誉驱使。首先是商业化倾向侵蚀媒体。为片面追求娱乐性、轰动性,一些媒体不惜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将一桩小事炒作成热点,或是无中生有,将并未发生过的事描述得活灵活现。另一方面,一些记者编辑为了能够获奖,提高个人地位和声誉,为晋级提升铺垫道路,想方设法修改自己的作品。例如当年“非典”时期,一对新婚伴侣走上街头的照片以及近年来社会上炒得沸沸扬扬的《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和《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获奖照片造假事件等,均属此类。

(三)媒体素质和行业管理缺陷。这些年,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各路媒体为了更加及时、快捷、大信息量地获取新闻,招收了大量新人扩充到新闻采编队伍中来,其中许多人并不十分了解新闻传播的各种基本操作规范,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常识性知识储备,当然就谈不上具有更高层次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记者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了,使得庞杂而混乱的新闻采编队伍职业道德水准整体下滑。此外,现在越来越多的编辑记者是没有编制的聘用人员,他们大多数人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下承担着大量的工作任务,其收入与发稿数量直接挂钩,因而每天思考最多的是如何使出浑身解数多出稿、出重大新闻、独家报道,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轰动效应”,不惜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从而违背了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严重危害社会和受众,损害媒体公信力。《纸馅包子》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新闻的力量既源于事实,也源于公众的信念,虚假新闻既践踏了事实又嘲弄了公众的信念,即使能一时蒙蔽公众,最终却逃不脱公众的惩罚。每一位新闻从业者面对新形势,应保持怎样的工作作风,怎样增强政治和导向意识?如何辨别、判断来自方方面面信息的真实程度,敲定事实的细节,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呢?

第一,要保证新闻来源是真实的。每一位记者写报道都不能凭空捏造,应特别注重新闻的来源,而且需要明确新闻来源是真实可信的。所以,记者在选取新闻来源时要坚守新闻核实原则,不能为了追求时效性而不顾新闻的真实性,新闻时效性与新闻真实性之间没有可比性,要从源头上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杜绝虚假新闻。

第二,搞好调查研究,报道中的各个要素必须真实,避免言过其实。调查研究是记者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取事实真相的法宝。搞好调查研究需要“四到”:脚到、眼到、耳到、心到。要客观公正,不夸大、不掩盖事实。新闻报道的5W和1个H必须真实,写作要认真,语言要准确,表述要确切,用词要恰当。

第三,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和新闻专业素养教育。新闻从业者要恪守职业道德、树立

良好的公众形象,忠诚于党,取信于民。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牢记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求实创新,多出好作品,满足人民群众对新闻信息的需求。

第四,建立惩处和制约机制。当假新闻被揭露,除了遭到舆论的谴责外,对于造假始作俑者,一般处理办法是扣发稿酬、在媒体曝光、暂时封杀其“作品”,这样的轻微处理既不治标,也不治本。这种对虚假新闻监督和惩戒机制的缺失,其结果必将导致对教育后的效果检验和行为监督缺少相应的手段而流于形式,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就助长了新闻造假之风气。因此,杜绝虚假新闻,既要依赖记者和媒体的职业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同时也需要一种他律,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法规来惩处假新闻的制造者,以此来进行强制性制约,使新闻事业走上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新闻传播者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与评价正确与否,会直接反映到新闻报道中。不正确的认识与评价必然导致错误的结论或偏离事实本质的结论,新闻报道也必然不能完全体现真实性原则。因此,新闻真实要忠实地反映外部事物,做到不走样。要二是不单纯满足于反映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善于在事物的总体联系中把握事物的基本趋势和主流,做到本质上以及发展趋势上的真实、准确。

参考文献

[1]方延明.新闻写作教程.北京:高等学院出版社,2005.

[2]张隆栋.大众传播学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

[3]李希光.网络记者.中国三峡出版社,2000.

篇三:新闻报道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笼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汇,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制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稿件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汇,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话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与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侮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成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兹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成“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实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对南沙群岛不得成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等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成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此外还有两点也应引起注意:

46.不能称“台湾金门”“台湾妈祖”,而应表达为“福建省金门县或福建省连江县妈祖岛福澳港”。

47.要注意地图上不得将台湾、海南两省画成与大陆不同颜色。

宣传提示:

一、严格控制人体美术艺术写真类音像制品出版

二、要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的出版管理

1.“名录类”出版物是指收录“名人”简介的各类“名人录”“名人辞海”或者“名人辞典”,收录“名人”业绩、作品、文章、讲话等内容的各类丛书,收录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名称、简介等内容的各类单位名录,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出版物。

2.出版单位出版“名录类”出版物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未经重大选题备案一律不得出版。

3.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收费或变相收费方式出版“名录类”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作者包销或者购买“名录类”出版物。

4.出版单位不得为他人出版“名录类”出版物转让、出卖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不得为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提供条件和便利。

5.出版单位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不得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挂靠在出版单位。

6.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出版的“名录类”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一律依法查处。

7.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对于非法出版、印刷、发行“名录类”出版物的行为,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8.对于利用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招摇撞骗、诈骗钱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刑律的,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共安机关。

如何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2002年11月修订)

(一)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

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二)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四)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利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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