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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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0  分类: 应急预案 手机版

篇一: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遵照执行。

2010年6月22日

目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2.4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5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组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日常监测

3.2 报告制度

3.3 通报制度

3.4 举报制度

3.5 信息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5.4事件通报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演习保障

7 附则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农业系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影响范围超出甘肃省行政管辖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高台形象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省内外大中城市,严重影响全省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管辖范围的;超标农产品数量达到本区域内总产量或总需求量5%以上,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生在本县行政管辖区域之内、超标农产品涉及到2个以上乡镇范围,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流向城市的;有可能影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我县境内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到其他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新闻媒体或其他重要媒体披露的涉及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农业部或省、市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举报投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立即报告,必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情况;二是迅速介入,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三是科学判断,深入调查,找准事件成因,对其影响与后果作出准确评估;四是妥善处置,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慎处理,平衡权利诉求,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五是准确披露,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科学的信息,让政府的声音主导舆论。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达到Ⅲ级以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的总体部署和全面指挥。

2.1.2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政府办、农业委员会、财政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主要负责人。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其主要职责: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做好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事件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等项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行业成立种植业、畜牧业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负责本行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均由现场调查组和综合组组成。现场调查组负责实地调查,综合组负责信息汇总上报。

2.3.1 畜牧业应急处置组 畜牧业应急处置组设在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局长任组长,开展畜牧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2 种植业应急处置组 种植业应急处置组设在农业委员会,由农业委员会主管主任任组长,开展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3 应急处置人员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岗位人员立即到位,对重要岗位不能及时到岗人员,应由替补人员及时补位,并实行严格的领导干部带班或值班制度,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求,召集有关专家组织专家咨询组,协助参与现场调查、影响分析等项工作。

2.5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组,由财政局长任组长,政府办、农业委员会主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应急处置提供经费、物资、车辆、法律等的支持和保障。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日常监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

3.2 报告制度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 报告范围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达到Ⅳ级以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报告。

3.2.2 责任报告单位 农业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产品质检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3.2.3 责任报告人 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农产品消费者。

3.2.4 报告程序 遵循“及时准确,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信息,允许越级上报。

(1)事件发生或发现单位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农业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也可直接向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核

篇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预防、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臵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减少、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建设。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 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生产中由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病虫害、转基因生物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切实保障

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并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县农业局。

五、依靠科学,加强协作。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妥善作出处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五条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市、全省及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发生跨地区(港、澳、台)或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8个以上乡镇级

行政区域的;

二、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臵能力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一次食用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10人);

五、农业部认定的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较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农业部认定的一般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企业、学校等,对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

局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局农业局成立县应急指挥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局办公室、农作站、经作站、畜牧兽医局、科教信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水产站、产业科、农经站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第十条 局应急指挥小组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县政府、市农业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有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臵工作情况;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局应急指挥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局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主任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科教信息科和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1名负责人为联系人。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启动、响应、结束期间的应急实战训练;受理各地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首报及响应过程存档资料等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局应急指挥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臵工作;检查督促局有关科站、乡镇农办做好应急处臵;协助解决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处臵工作中的信息沟通、动态掌握、工作协调;向局应急指挥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臵工作情况;完成局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应急处臵工作组

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农办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处臵工作组。应急处臵工作组包括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本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臵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第十三条 应急处臵工作组的的组成及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确定事故调查的牵头负责单位和协助单位。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臵工作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为事故处臵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臵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助。 职责:严格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臵方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组成:由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分析事故进展,及时汇总、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对外宣传。

四、专家组

篇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4年1月14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

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省、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驻部监察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等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Ⅰ级农产品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5.1事件调查组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事件处置组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事件报告

农业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

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

(4)农业部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时通报办公厅和对口业务司局,按程序及时向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农业部接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4.2指挥协调

(1)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司局向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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