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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督察工作职责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9  分类: 职责 手机版

篇一:公安局机关各部门职责

公安局机关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党委党政综合性会议和局领导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各类公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公安统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向市党委、政府和州公安局报告,全市治安情况,重大敌情动态和公安重大动态信息;协助局领导对公安工作批示的督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史志、档案、文秘、翻译、信访、文印、收发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训练,警衔管理、工资、人事和奖惩工作,研究拟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全局的股级干部进行考核、考察;负责全局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纪律、于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老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局的行政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公安业务和专项拨款计划、申报和分配,负责本局公安装备的供应、管理和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供应;负责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治理和爱国卫生工作。

(四)纪检委

依照党章和行政监督的规定,行使党内监督监察的职权;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行党风党纪教育;调查处理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民警的控告、申诉。

(五)督察大队

对公安机关及全局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六)法制科

开展本局公安法制工作和公安法制调研,编制本局公安法制建设规划,审理本局管辖的公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受局长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对本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本局的普法工作,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开展错案追究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七)户政科

负责人口管理,居民户口的迁移、迁入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负责定制和编排全市的门牌号码;负责流动人口统计分析和人口资料的整理编辑工作。

(八)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科

负责对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人出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处理外国人违章违法活动,负责管理公安外事工作和对外警务合作事宜;负责发展与外国警方联系与交往;配合有关侦察部门对涉外案件开展工作。

(九)“l10”指挥中心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负责组织管理全局通讯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网络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市计算机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算机违法案件;负责“110”报警台和监督电话的值机,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批评投诉。

(十)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研究掌握全市敌情、社情和社会政治动向,为上级党委政府提供社会稳定方面的信息及对策;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民族分裂活动、反动组织、反动团体、反动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的侦破工作;负责组织对政治案件和其他影响政治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查办;办理对非法刊物、非法宗教、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组织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的侦控和调查工作。

(十一)治安管理大队

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查禁卖淫嫖娼、淫秽物品、赌博等案件;审核查处各类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社会治安的各类防范工作,接受处理游行示威的申请,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秩序,指导治安联防队,群众治保会,指导全市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组织和经警队伍建设。

(十二)巡警大队

维护市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违纪犯罪活动,先期处理突发事件、现行违法犯罪和治安交通事故,制止现行违法犯罪,留置证人和可疑人,抓获和抓捕罪犯,紧急抢救伤员、财物,盘查可疑批评投诉。

(十三)刑事侦察大队

负责全市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的立案侦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或实行通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搜查关押、鉴定、冻结、审理,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外的案件负责移送起诉;负责刑事犯罪资料,刑事侦察据点和刑事特情工作。

(十四)、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全市城乡交通安全秩序和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完善,搞好交通特殊勤务和交通警卫;维护重大节日、集会游行和体育活动的交通秩序,保证首长、外宾车辆行驶安全与畅通,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负责公共交通管理各项基础建设及制定对策。

(十五)看守所

看守所负责羁押州、市及阿拉山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负责狱内侦查工作,深挖余罪、协助办案机关顺利进行工作。负责暂羁押外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改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羁押人员。

(十六)治安拘留所

加强看管,保证治安管理教育,挽救违法人员,预防减少犯罪,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生产劳动;负责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 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七)派出所

负责对派出所辖区各地段、各部位实行治安管理,行使治安行政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般刑事案件调查权;执行社会监督,履行监督考察权,治安行政强制权,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和多层次的群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东风派出所、红星派出所、顾里木派出所、三台派出所、青达拉派出所)。

(十八)收容教育所

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九)消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管理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预防,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厂矿企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边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 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负责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管理。负责全市各乡、镇、场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篇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三:公安局主要职责

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隐蔽斗争和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负责掌握、控制、处置全市“法轮功“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分析形势,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制定对策。

(三)抓好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组织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含农用运输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工作。

(八)做好全市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管辖区域内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管辖区域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工作;做好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

公安局督察工作职责

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四)组织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五)分析全市公安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干警教育训练和公安

宣传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承办全市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管理分配全

市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

(十八)管理全市林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禁毒委员会、打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警察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察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合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特警按照实用、齐备、精良的原则配备装备,包括现场指挥通信、输送人员、追捕罪犯、

现场侦查、宣传照明、后勤保障和运输排爆器材等专用交通工具;电话、基地台、车载电台等通信信息装备;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弹盾牌、防暴服、防毒面具、防化服、救生衣等防护类装备;自动步枪、班用机枪、轻型冲锋枪、狙击步枪、防暴枪、抓捕网、长警棍等武器警械;爆炸物探测仪、车底检查镜、便携式X光机、搜爆服、排爆服、排爆机器人等安检排爆装备;撞门工具、气氧切割机、毁锁器、双轮逆向破拆锯、冷切割工具等破拆装备;激光测距仪、数字风速仪、生命探索仪等侦查观测装备;伸缩式攀登梯、锚钩发射器等攀登装备,索降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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