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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装修合同认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5  分类: 装修合同 手机版

篇一:代办资质业绩原因未成功,装饰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款被驳回

代办资质业绩原因未成功,装饰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并退款被驳回

作者: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阿致刚律师

律师助理付薇

类型:原创

电话:13691512926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10日,某装饰公司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代理协议书》,约定某咨询公司接受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建筑装饰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二级证书,某咨询公司负责找齐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申办二级证书的5名二级注册建造师,某装饰公司支付招聘工程技术人员费用8万元,资质代理费12万元。

因规委未能批准,资质未能办理成功,某装饰公司认为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协议书无效,判令某咨询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款12万元(人员费用8万,代理费4万)。某咨询公司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阿致刚律师应诉。

针对某装饰公司的诉求,阿致刚律师代理答辩:接受委托办理资质事项不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中,也不属于非法目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某装饰公司的诉求无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阿致刚律师的代理意见,以该协议有效为由驳回了装饰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阿致刚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装饰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与施

工一体化资质代理协议书》是否有效。该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无效装修合同认定)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未达到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咨询公司在接受装饰公司的委托后,在其委托范围内为其资质办理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依法履行合同。至于最后资质未获批准的结果,不在本案讨论范围内。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装饰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人员费用、资质代理费用所有款项的判决并无不当。

另外,本案涉及的是委托合同纠纷,此类合同的应用愈来愈广,随之而来的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合同委托事项履行状态等纠纷也屡见不鲜。此处也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首先应该斟酌条款的合法性,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不能存在诸如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对于约定的委托事项一定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责任划分部分,无论彼此当前彼此信任程度高低,需要明晰的事项一定要落实到实处。未雨绸缪,将细微事做好,无论工作还是生活,有利无害。

日期:2015年7月17日

篇二:装修合同违约

篇一:装修纠纷: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另请其他装修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装修律师: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另请其他装修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张雷律师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装修行业常用的一份标准文本,约定了较为详细的造价、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重大条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要承担违约责任。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2008年05月16日,周先生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装修公司对周先生所有的松江某室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3万元,工期从2008年07月22日至09月22日。合同第九条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张雷律师:该合同是标准的示范文本。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后,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都是有效的合同。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约定了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合同总价的15%,也即在一方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需支付对方违约金4500元。)

该份标准的《装修合同》在“使用说明”部分第三条指出,业主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时,应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并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但该份《装修合同》的签字部分,装修公司仅仅加盖了“装修公司三分部”的公章,没有加盖公司章。而三分部则是装修公司的内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营业执照。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的分部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以是谁的公章为认定标准。装修公司可以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合同的效力。)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因为和开发商产生了房屋纠纷,所以拖延到2009年01月05日才办妥了房屋的交接手续。期间装修公司一直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催促周先生,要求履行合同。周先生没有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装修公司也一直没能够进入到房屋内施工。后来,周先生另行聘请了其他的装修公司负责装修。

(张雷律师:双方虽然均没有履行合同,但合同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合同是否履行。周先生另行聘请其他装修公司负责装修的行为,导致本案装修公司无法再到该房屋内进行装修施工,周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违约。)

装修公司见此情形,不得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5%的违约金4500元。装修公司称其理由是,装修公司为了履行涉案合同进行了备货,并准备了相应的人力,存在实际损失,因此需要赔偿。

(张雷律师:周先生的单方违约行为使得装修公司获得了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追究周先生的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的计算不需要以实际损失作为依据,只要是合同约定了15%的金额,周先生就应当赔偿。)

周先生抗辩称:签订合同时装修公司利用他没有装修经验欺诈他,没看清楚内容就签字了,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另外他也没有交纳任何款型,合同没有履行,装修公司没有任何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张雷律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以未看清楚内容为抗辩理由当然会被法院驳回;同时合同虽然没有履行,但装修公司为履行合同必然要进行人力、物力方面的准备;并且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完毕,装修公司还存在着可得利益的收入,故以合同未履行为抗辩理由显然也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元,合同予以解除。 (张雷律师:业主选

择装修公司前一定要慎重,多比较、多询问。一旦签订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能擅自违约,否则会承担没必要的违约责任。)

2013年06月25日篇二:工装装饰合同(有违约金)

装饰工程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及施工图纸)

3、工程承包方式:经双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以双方签订合同当日起,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共计 天。

二、在施工期间,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5、增加工程量、修改设计图纸、项目内容,所造成的工期亦相应顺延;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三条:工程总造价

本工程预算总造价为 (¥ ),此工程总造价为包工、部分包料,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的减增结算,若在预算基础上增加项目则另加上增加的总价,增加项目的单价根据双方在变更时所协定的书面造价结算。

第四条:工程付款方式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转帐方式或现金支付

本工程自签订合同即日起,甲方应在天内付首付工程款人民币作为前期的开工准备;以后根据工程需要及进度要求拔款,当工程进展到一半完成工程的一半以上的第 天时,甲方第二次付总工程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完工验收使用后,甲方在 天内一次性付清人民币(¥)元。如果甲方不按合同按时拨付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如:工期工期延长、工人窝工材料损失等)由甲方承担。

其他付款方式:1、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项目的款项,以该项目完工验收核算的工程量为准,验收之日100%支付;2、主材代购部分材料款的支付:除需要提前支付主材代购费全款外,需要按照实际定货时间提前一周付。

第五条:工程内容、质量及要求

本装修工程装修的内容如下:

1、景观装饰、墙面装饰、天花吊顶、包门套、展柜、装饰柜、贴墙纸、贴地砖及墙砖。

2、卫生间改造、水电安装、防水处理、防火处理。

以上装修内容详附预算表,如果乙方不按合同装修,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验收

1、在工程完工后,甲方与乙方共同验收,并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2、本工程经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甲方即使用则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3、装修工程期间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缺陷由乙方负责,对已验收合格的工程所造成的损坏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如需乙方维修,则乙方收取维修中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甲方:

1、甲方按合同的要求及进度拨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工程施工出现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每天为工程总价的___%,从签订付款的日期计算起,结算时结清。

2、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便利以便开展施工,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接到乙方有关的工程签约单、变更设计等,应在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有效。

4、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项目或材料,由此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按协商书面价格作为增加工程项目结算。

5、甲方接到乙方递交的竣工报告后,在天内组织验收,并提出更改意见以便乙方完善工程,工程使用后,如果不按合同支付工程余款,则每天付总造价的 %作为违约金。

6、工程完工后,在保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进行维修。

7甲方委派商调解。

8、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监督及协助施工和制止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有义务保障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9、在签订合同后,如果甲方单方违约,则赔偿乙方的损失,已装修的按预算支付工程款外,另支付总工程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10、甲方负责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清除工场障碍物,理顺和申报各方面有关手续并处理清楚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乙方:

1、乙方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承包本工程的设计施工。

2、乙方签订合同后,自行组织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机械器具、技术及施工图纸、材料计划等,按照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进行装修。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文明施工。

4、乙方施工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

5、乙方在完工后自理装修垃圾及剩余材料。

6、乙方如单方毁约,则赔偿甲方总工程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附则

1未尽事宜,双方互相再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为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身份证协议和其它文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清工程款后合同即自行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 日篇三:装修纠纷: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装修律师: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张雷律师按:别墅装修总价不菲,装修公司为促成交易,一般会在预算总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还按照优惠率结算吗?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08年04月20日兰香女士(化名)与盛某达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装修公司以部分承包的方式承接兰香女士位于松江区泗陈公路**弄**号别墅的装饰装修工程。

(张雷律师:装修方式主要有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三种,本案中所涉及的是部分承包,这种形式是指装饰公司负责施工和辅料的采购,而主材由业主自己采购,特别是洁具、灯具、地板等,由于款式、喜好等差异,施工方无法代替业主,但是木材、黄沙、胶等辅材可由施工方采购,此方式可减少业主管理费的支出,装修公司能在材料差价上得到一些实惠。) 装修公司预算总价为807,888元,后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协商,装修公司在此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为70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第三条第5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第五条约定分期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签订当日付款30%;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款35%;油漆工进场前付款30%;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款5%;第七条第2项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第九条第2项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该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亦作了相应约定。 (张雷律师:该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价款、施工期限、价款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约定明确,是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合同,兰香女士分三期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合计458,500元。

2008年7月13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就相关装修项目的费用承担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2008年12月4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再次签订《别墅新施工计划安排》,就各装修项目的施工期限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

施工过程中,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因部分施工项目、用料、增加项目价款及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虽多次以信函等方式以求协商解决,但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8月13日兰香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10年9月16日庭审中装修公司表示同意解除该合同。)

(张雷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兰香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0年9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兰香女士追加诉请,请求判令:2、装修公司返还兰香女士工程款119,346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并考虑优惠率予以打折计算)。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在预算总价807,888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700,000元。这是装修公司为促成双方交易,并有利于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采取的让利措施。现双方提前解除合同,装修公司预期利益没完全实现,兰香女士要求就每一单项参照整体优惠比率打折计算,有失公平。对于施工数量,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履行的施工数量结算是合理的。)

同时兰香女士还要求判令:3、装修公司支付兰香女士违约金105,000元(兰香女士称违约金是基于装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而给兰香女士造成的损失赔偿金,该损失包括因装修至今尚未完工,致使兰香女士无法正常入住及使用所产生的损失;兰香女士已经购置的家具、电器无法搬入别墅,商家要求收取仓储费而产生的损失,但并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张雷律师: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变更和增加施工项目的客观事实,而双方没有提供工

程项目变更单,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对此造成工期顺延问题双方作过明确约定,由此可见,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多样化,并不能单纯的归责于任何一方。

诉讼中,仅仅提出问题,没有相关证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也提醒装修公司或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变动和争议,要及时做书面确认,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庭审中,装修公司提出:1、二楼休闲区原来预算是两个拱形门套,后来封掉一个门洞,由此产生的封门洞费用1,000元应该由兰香女士承担。2、影视厅护墙板与原设计图纸相比,增加的线条费用5,000元要求兰香女士予以承担。

对此,兰香女士称:1、两扇拱门是设计师基于美观而设计,实际施工中发生该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为安全起见才变更为一扇门,此系装修公司设计不当造成。2、影视厅护墙板与设计图纸并无区别,不存在增加线条之说。

(张雷律师:封门洞费所产生的费用,如果经过双方质证确定该变动是由于设计与实际的差异而产生的安全问题所致,并非按照业主的要求更改,那该项费用不应由业主承担。

影视厅护墙板线条费,如果根据图纸和现场情况比对,无法证明线条增加,装修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是无法争取到该项费用的。)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兰香女士若干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计算,没有打折计算);没有支持兰香女士的违约金请求。

2013年06月24日

篇三: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时下,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较多,常见的大多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也常有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出现。对住宅装饰装修纠纷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对非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目前却尚无明确的规定。在解决这类纠纷过程中,

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

除住宅外,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多非住宅作为清水房出售给买受人,如写字楼、营业商铺等等。对这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确了案由,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

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月26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个部门规章看,大多规范住房装饰装修行为,

规定尚无明确的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年6月162002年3月5;1997年;2002年。从上述几46由于涉及到一系列问题, 1994日 》;日对其它房屋的装饰装修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法律纠纷,依据合同性质并案由分类,应将其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对这类合同,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公布 法释[2004]14号)有关规定。对该类合同效力,依据《解释》规定,要从工程承包人自身资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定。鉴于实践中“私人承包、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合同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程价款的,是应当受到支持的

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受到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能受到支持。

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无效。此情形一旦涉及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的争议及纠纷处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 发包人有过错的, )修复后的应当承包人(1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也应承担相应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往往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形,

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工程竣工日期纠纷: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

被确认。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四、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