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5-13  分类: 安全工作总结 手机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0.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2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3.3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4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3.5 
应急演练 emergency  exercise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4.1 概述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6个步骤。
4.2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4.3 资料收集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与预案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同时收集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周边环境影响、应急资源等有关资料。
4.4 风险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
a)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
b)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c)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4.5 应急能力评估
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4.6 编制应急预案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以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编制格式参见附录A。
4.7 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评审。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实施,并进行备案管理。
5 应急预案体系
5.1 概述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
5.2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5.3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定制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5.4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6 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6.1 总则
6.1.1 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
6.1.2 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等。
6.1.3 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工作范围和事故类型、级别。
6.1.4 应急预案体系
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可用框图形式表述。
6.1.5 应急工作原则
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6.2 事故风险描述
简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种类、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等。
6.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形式及组成单位或人员,可用结构图的形式表示,明确构成部门的职责。应急组织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6.4 预警及信息报告
6.4.1 预警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检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事故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进行预警,明确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发布的程序。
6.4.2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程序主要包括:
a)信息接收与通报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受、通报程序和责任人。
b)信息上报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时限和责任人。
c)信息传递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责任人。
6.5 应急响应
6.5.1 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6.5.2 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级别的发展态势,描述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资源调配、应急救援、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6.5.3 处置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处置原则和具体要求。
6.5.4 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响应结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6.6 信息公开
明确向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事故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和程序以及通报原则。
6.7 后期处置
主要明确污染物处理、生产秩序恢复、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善后赔偿、应急救援评估等内容。
6.8 保障措施
6.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应急保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同时,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6.8.2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等。
6.8.3 物资装备保障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6.8.4 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经费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
6.9 应急预案管理
6.9.1 应急预案培训
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预案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使有关人员了解相关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如果应急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6.9.2 应急预案演练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类型应急预案演练的形式、范围、频次、内容以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
6.9.3 应急预案修订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的基本要求,并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6.9.4 应急预案备案
明确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并进行备案。
6.9.5 应急预案实施
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7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7.1 事故风险分析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
7.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7.3 处置程序
明确事故及事故险情信息报告程序和内容、报告方式和责任等内容。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具体描述事故接警报告和记录、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指挥、资源调配、应急救援、扩大应急等应急响应程序。
7.4 处置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处置原则和具体要求。
8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8.1 事故风险分析
主要包括:
a)事故类型
b)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
c)事故发生的可能时间、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
d)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e)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
8.2 应急工作职责
根据现场工作岗位、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应急工作分工和职责。
8.3 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分局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
b)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露、坍塌、水患、机动车辆伤害等,从人员救护、工艺操作、事故控制,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c)明确报警负责人以及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
8.4 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
a)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b)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c)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d)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e)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f)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g)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9 附件
9.1 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列出应急工作中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的多种联系方式,当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
9.2 应急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
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性能、数量、存放地点、运输和使用条件、管理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
9.3 规范化格式文本
应急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
9.4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主要包括:
a)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
b)重要防护目标、危险源一览表、分布图;
c)应急指挥部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
d)疏散路线、警戒范围、重要地点等的标识;
e)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的分布图纸等。
9.5 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列出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或备忘录。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应急预案编制格式
A.1 封面
应急预案封面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名称、颁布日期等内容。
A.2 批准页
应急预案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发布。
A.3 目次
应急预案应设置目次,目次中所列的内容及次序如下:
—— 批准页;
—— 章的编号、标题;
—— 带有标题的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出);
—— 附件,用序号表明其顺序。
A.4 印刷与装订
应急预案推荐采用A4版面印刷,活页装订。
 
 
 
 
 
 
 

北京市昌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昌平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规模以下(小型及微型)工贸行业及行业部门备案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专家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应急处置为中心,侧重具体操作,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等,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
(三)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等。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以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
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专项预案中明确上述内容,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
(二)针对每一类事故风险,逐一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的具体操作人员。流程应包括报警、紧急处置、受伤人员急救等;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所需的应急处置工具、装备等,并明确数量及存放位置;
(四)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撤离路线;
(五)根据重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作为本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分析、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确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应提出发生事故后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应当按照从总公司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参照政府部门公布的应急预案,在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应急预案报送本部门、本属地办公会议审议发布,以部门文件发布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并留存签收记录,同时按照规定告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本属地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或书面报告,并附有各位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和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材料。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为5至7名高工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评审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适时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论证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的,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应当将本部门、本属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送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备案。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规模以上的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规模以下工贸行业及行业部门备案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属地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申请材料后,实施形式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进行修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局通过北京市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核和信息接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信息数据库,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决策需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的应急处置卡应张贴在明显部位。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公布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1次本部门、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车间、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六章  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属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第三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区政府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性评估。
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三)审批、公布、备案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情况;
(五)演练评估总结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六)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完成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负责险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单位进行总结。
事故调查组对被调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下列内容:
(一)应急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信息报告与处置情况;
(三)应急响应启动及调整情况;
(四)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
(五)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应在评估反馈后的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进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需要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在评估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完成修订、备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重新备案。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应急委应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查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工作重点进行检查: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总结评估情况;
(五)各类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七)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与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第八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后,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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