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5-17  分类: 安全工作总结 手机版
嫩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嫩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县安委会设主任一人,由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兼任。设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别由县政府办、安监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兼任。设成员若干人,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县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应书面告知县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县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县安委会印发通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 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五条  县安委会会议(包括主任办公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和安委会联络员会议,通常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出并主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六条  县安委会会议一般由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有关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条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经县安委会主任提议或批准,可临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有关专题工作会议。
第八条  县安委会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方案;研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研究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研究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范围,决定资金使用的重大项目;研究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临时召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县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讨论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相关筹备工作。
第十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以审阅件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参会单位及有关部门。县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公文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三条  县安委会文件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形势分析与信息通报
第十四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发布全县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每半年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投诉举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进度通报制度。根据年初分解下达的全县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各类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在通报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要将本行业(领域)上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经县安委会办公室认真梳理总结后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或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县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每季度收集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总结,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调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按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的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汇总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于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列为县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  按照《嫩江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规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二十二条  在“两节”、“两会”、“五一”、“十一”、汛期、冬季及其他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之前,县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制定《嫩江县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县安委会审查通过的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意见,每年1月底前,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新一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报经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安委会主任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被考核单位要及时开展年中自查和年底自评工作,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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