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5-17  分类: 安全工作总结 手机版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安监行业函〔2010〕16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2009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安监总厅安健〔2009〕163号、安健函〔2010〕3号、安健函〔2010〕5号、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等文件,对专项治理行动作出部署。省局结合我省实际,也及时作了安排,并深入部分市州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
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以下简称《检查复查通知》),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第三阶段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并表示将于第四季度与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为做好我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的相关工作和迎检工作,现将《检查复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确保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有机构管,有人员抓。目前,少数市州仍未明确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未指定职业健康专职监管人员;相当部分市州工作开展滞后,与国家总局要求相差较远;绝大部分县(市、区)未明确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也未明确专职监管人员。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纳入业绩考核范畴,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推进,确保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力做好检查复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自2009年9月份以来,专项治理行动已历经动员部署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两个阶段,现已进入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和《检查复查通知》要求,着力抓好检查复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一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矿山开采、机械制造、造纸、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和领域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二要对前阶段重点排查摸底的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开采和石棉制造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示范、引导其他行业落实职业危害治理措施。三要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和问题,采取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待措施,全面深化整治,并逐一建立台帐。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难以整改到位或根本不具备防治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三、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和汇报。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检查复查通知》要求,加强信息调度,搞好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一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根据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填写《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见《检查复查通知》附件1),并按照《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见《检查复查通知》附件2)和《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见《检查复查通知》附件3)的要求,对检查复查情况进行统计。二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报送。9月30日前,各市州局要将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连同附件2和附件3报送省局。10月10日起,省局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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