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案例 > 列表页

案例分析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项目一

一、飞天公司与海艺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海艺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飞天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为不合格产品。飞天公司要求海艺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海艺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 1、 假设某法院受理了飞天公司的起诉,海艺公司应诉答辩,海艺公司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

2、 假设某法院受理飞天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艺公司与飞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

答: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

二、赵某与房东张某商定租住在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双方约定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4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赵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14年2月28日,赵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14年8月,赵某在仍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突然搬走,不知去向。已知张某从未向赵某主要过其余租金。请问:

1、 张某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张某应在2015年2月28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

2、 如果2015年1月10日张某突然去世,其子女和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15年5月10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张某的继承人向赵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张某的继承人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主张房屋租金的权利。

项目二

一、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X11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X12年 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答: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答: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答: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不合法,不能。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

“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该质押行为知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该抵押无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2、对该质押行为可作怎样处理?

答: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三

一、A、 B 、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1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

(1) 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2)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股东会由5人组成。

(4) 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

(5) 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

分析: 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 (1)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误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2)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二、三江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48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1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100万元,其余8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48%。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

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意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认股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

2、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3、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5、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6、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违法。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四

一、某国有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财产中的(1)(2)(4)属于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清偿。

(3)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是该设备的租金属于破产财产。

二、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答:甲企业破产财产为450万元,破产债权为630万元,清偿如下: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元。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元。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元。

余130万元,偿还B银行:130X(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20.63万元,丙企业:41.27万元,丁企业:61.9万元

项目五

一、 某年3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则传真:“本公司又一批盐酸欲出售,每顿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定购演算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约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和仓库花了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1、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甲公司没有责任,因为乙公司发出的订单并没有得到甲公司的答复,即合同没有生效,所以没有责任。

2、 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篇二:经济法实验1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经济法实验报告

实验项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学生专业班级 国经贸 2013级2班

学生姓名(学号) 王瑾 20132332

完 成 时 间2015年6月17 日

二○一五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一、时间:2015年6月17 日

二、地点:青岛农业大学

三、参加人:王瑾

四、实验目的:

1.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尤其领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内容、背景和意义。

2.掌握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和

案例分析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

经营者的义务的相关规定。

3.掌握简单或典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方法

五、实验材料:

(一)2014年4月13日某省某市岳某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该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该摩托车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该摩托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摩托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本案如何处理,请陈述法律理由? 答:该专卖店应该给林某退货或者是更换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林某购买的摩托车适用三天就频繁出现故障,经营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或更换的处理。

(二)2014年3月15日,某省消协栟茶分会在河口镇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3.5公斤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消费者付货款为11.9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0.86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3.38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2.52元/公斤,3月15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

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本案如何处理,请陈述法律理由?

答:该超市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该超市标明的价格和结账的价格不同,明显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刘某实际付款为11.9元,三倍不足五百元,那么该超市应赔偿五百元。

六、实验操作程序:

1.阅读实验材料。

2.对案例进行分析,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分析,以小组为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

3.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对其他小组的意见进行提问、辩驳。

4.授课教师总结各种观点,提出正确处理方法开启学生思维。

七、实验结果:

1.对上述案例材料进行分析。

2.举两个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

(一)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信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话局。

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答: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该规定无效,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答: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

交易行为。所以电信局由于技术故障所导致的多收账款应当退还并承担利息。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电信局已侵权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4、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二)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已倒霉。

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答: 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篇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案例模拟题与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案例模拟题与答案

一、案例分析(8?1)

1、 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

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餐厅应支付就餐人员的医疗费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罚款并且责令其停业整顿。

2、 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

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厂商所作的殿堂申明属于格式合同,但其申明的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申明无效。

3、 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

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4、 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

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一方索赔。

5、 【案情】原告:吴xx。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6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被告诉称:我们确实因经营管理不善,两次出售过期食品给原告。但是原告购买牛肉干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加倍赔偿。只同意退货,并承担适当损失。

问:1、原告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显属违反法律的无效民事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2、被告的辨称是否成立?

被告销售法律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非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而实施,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增加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增加赔偿的金额依法应为原告购买该食品的价款数额,故原告要求被

告增加食品价款双倍赔偿的主张于法不合,不予支持。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其他损失,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告乘坐出租车并无正当理由,实属不必要;原告所要求的6元小公共汽车费用中,仅有2元为其乘坐所需,故原告要求的交通费中,只认定2元,其他37元不支持。诉状费3元,复印费2.6元,均为实际所需,故应予认定。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法律咨询费60元,因无证据,不予认定。

6、 【案情】原告:唐xx。被告:某市电信局

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信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话局。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96.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问:1、.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拆机终止电话服务合同,退还初装费2000元的要求。电信局以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为由,只同意退还70%。对此应如何判断?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该规定无效,电信局应退还全部初装费

2、对于因技术故障而多收的300元话费,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电信局由于技术故障所导致的多收账款应当退还并承担利息。

3、对于电信局多收电话费和与唐某交涉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电信局已侵权唐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4、法院可以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7、 【案情】原告:陈某 被告:北京某商场

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

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请说明理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陈某和商场约定了“三包”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次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商场应退回陈某的购鞋款并赔偿由此而产生合理费用。

【案情】某日,满某到北京市一家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当时把填好1万元的存单和现金递给柜台一收款员,收款员清点后,随即把钱转给复核员,同时准备输入电脑。正当操作时,复核员提出钱数不对,缺少1000元。储户立即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吵,储户找到邮局储蓄所领导反映,但领导人为责任不在己方。储户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消协投诉。

请问:1、消协应怎样处理?请说明理由

消协可以认定储户承担这1000元的损失,理由是收款员清点后,复核员提出钱数不对,钱款数额以收款员和复核员共同认定的数额为准。

2、如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呆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或者协商调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本案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他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能与邮政储蓄所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