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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案例二

?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

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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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

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

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 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一

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 MPa。

? [问题]

? 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 MPa

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

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

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

认其合格而接受。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知识要点]

? 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事故处理、见证取样。

? [解题思路].

? 以上各问题涉及多方面,可按问题内容及以下的思路逐个求解。首先搞清质量合格与否;其次是找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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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分清责任;第三是根据原因及事故性质确定如何处理。 对于问题l,属于对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有争议,要解决此问题须再行检验,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以下简称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2,属于质量事故处理决策,可参考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3、4,属于质量责任的判定,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内容并参考质量教材第一章第二节“质量责任”和第三章第三节中的“见证取样”部分来确定。 [参考答案] 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

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二

? 【背景材料】

? 某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了某钢筋混凝土结构商住楼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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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巡视检查、旁站实施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1.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由于绑扎钢筋困难,无法施工,施工单位未通报监理工程师就把墙体钢筋门洞移动了位置。 2.某层一钢筋混凝土柱,钢筋绑扎已检查、签证,模板经过预检验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及时发现模板涨模。 3.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钢筋绑扎后未经检查验收,即擅自合模封闭,正准备浇筑混凝土。 4.某段供气地下管道工程,管道铺设完毕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监

理工程师未能到现场检查,又未通知施工单位延期检查。施工单位即行将管沟回填覆盖了将近一半。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认为该隐蔽工程未经检查认可即行覆盖,质量无保证。

5.施工单位把地下室内防水工程分包给一专业防水施工单位施工,该分包单位未经资质验证认可.即进场施工,并已进行了200 m2的防水工程。

6.某层钢筋骨架正在进行焊接中,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有2人未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

7.某楼层一户住房房间钢门框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日后检查发现门销已经焊接,门窗已经安装,门扇反向,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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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各项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分别处理? [知识要点] 施工质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处理。可参考质量教材第三章有关部分的内容。[解题思路] 作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时,一般的处理程序通常是:①在情况需要时

指令暂时停工;◎确定质量问题的性质及原因;③确定如何处理及指令处理;④处理后检查;⑤明确责任承担的归属。.另外,在明确质量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确定如何处理时,应当将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注意答案

的严谨性。例如回答第一个问题时,需要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涉及设计单位时应先通过业主。 ? [参考答案]

? 1.指令停工,报告业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确属设计问题,需变更设计,请设计单

位变更设计并获认可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图施工。延误的损失由业主方承担,擅自变更部分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如属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当,指令施工单位重新拟定方案,新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原图施工。已施工完的不合格部分按原图纸返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指令停工,检查涨模原因,指示施工单位加固处理,经检查认可,通知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闭模板,使满足检查要求,经检查认可,通知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指令停工,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对已经覆盖的管道要求剥露,重新检验。若隐检合格;签证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若隐检不合格,下令返工,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责任。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完的200 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承包商承担整改责任。 6.通知承包方该电焊工立即停止操作,并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7.报告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后的图纸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施工单位单位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三

? 【背景材料】

? 某27层大型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将其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B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并

通过招标决定将施工承包合同授予施工单位C。在施工准备阶段,由于资金紧缺,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方案、降低设计标准,以便降低工程造价和投资的要求。设计单位为此将基础工程及装饰工程设计标准降低,减少了原设计方案的基础厚度。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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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常对于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注意些什么问题? 2.针对上述设计变更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 [参考答案] 1.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论谁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2)涉

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3)注意随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通知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避免产生潜在的设计变更及因素;(4)加强对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5)对设计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及对工期j费用等的影响;(6)严格控制对设计变更的签批手续,明确责任,减少索赔。

? 2.对上述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严格控制:①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

要性,并将变更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及安全使用的影响通报建设单位,如必须变更,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工程的不利影响;②坚持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违背;③必须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实施变更。。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四

? 【背景材料】

? T省H市一幢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和监理单位C分别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阶段

委托监理合同。该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式结构,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20。在主体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时,钢筋混凝土柱浇筑完毕拆模后,监理工程师发现,第三层全部80根钢筋混凝土柱的外观质量很差,不仅蜂窝麻面严重,而且表面的混凝土质地酥松,用锤轻敲即有混凝土碎块脱落。经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从9根柱施工现场取样的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均达到或超过了设计要求值,其中最大值达到C30的水平,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结果十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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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在上述情况下,作为监理工程师,你认为应当按什么步骤处理?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几方面?。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质量事故处理应遵循什么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分为几类?如有一造

价8000万元的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装修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整体倾斜,无法控制,最后人工控制爆破炸毁。这一质量事故属于哪一类?

?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包括哪几方面?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有哪几类?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事故处理验收结论通常有哪几种?如果上述质量问题经检验证明抽验结果质量严重不合格(最高<C18,最低仅为C8),而且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结果不是根据施工现场取样,而是在试验室按设计配合比做出的试样试验结果,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 1.该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下述步骤处理:(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2)如

果自己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及设备,可通知施工单位,在其参加下:从已浇筑的柱体上钻孔取样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也可以请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试验;或要求施工单位在有监理方现场见证的情况下,重新见证取样和试验。(3)根据抽检结果判断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需通过建设单位请原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对该质量问题的分析判断;(4)根据判断的结果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处理方式或处理方案;(5)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监理方应跟踪监督;(6)处理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加以确认;(7)明确质量责任,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

?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可能的成因有:(1)违背建设程序;(2)违反法规行为;(3)地质勘查失真;(4)设计差

错;

? (5)施工管理不到位;(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和质量事故分类与判断如下。(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根据其性质及

严重程度不同可有以下处理方式: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②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③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④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

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 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

应回避;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 (3)质量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类:①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 000元及其以上、不满5万元者,或者

是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者。②严重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其以上不满10万元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者;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者。③重大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工程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为二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④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4)本问题中所述情况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 4.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处理方案类型、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处理验收结论的问题答案如下。 ?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四个方面: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

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及监理合同、分包合同等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 (2)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①修补处理;②返工处理;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①不影

响结构安全和使用;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3)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4)事故处理验收结论可以有:①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②隐患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③修补处理后能满足使用;④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有附加限制的使用条

件;⑤对耐久性的结论;⑥外观影响的结论;⑦短期内难作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5)根据本问题所述检验结果,应当全部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环节中失控,应对建设单位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五

? 【背景材料】

某输气管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人员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以下问题:

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资料。

2。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锈斑。

[问题]

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参考答案] (10分)

1.由于该批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合格证等资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并抄送业主备案。(2分)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私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2分)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以上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监理人员鉴证的取样送检。如果经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或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管材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管材运出施工现场。(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问题,由他们双方协商解决)。(2分)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典型特点:

一、围护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给后续工序带来隐患,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典型的基坑坍塌事故、透水事故等;

二、特种作业事故(尤其是起重吊装事故)多发;

三、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多发;

四、对地理条件掌握不够详细,认识不够准确引发事故多发;

五、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多方面人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可准确预测的事项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引发事故;

六、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给周边环境带来影响,造成次生危害事故多发。

七、节假日和每年下半年发生事故发生频率较平时和上半年高;

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快速上马,项目规划不够科学;可行性研究不够详细,给工程设计和施工带来了

很大的困难。 “三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的出现能够准确的反映这一特点;

二、不合理的招投标机制和低价中标引发的恶性竞争,使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大力减低成本,有的单位甚至在打安全措施费的注意;

三、监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够了解,对规范掌握不透彻,不能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四、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对地下情况掌握不够详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

五、大量的农民工进场参与建设,地铁建设是百年大计的工程,有一定的操作技术水平要求,农民工没有接受过

专业的培训和训练,致使施工质量有所下滑,此外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不够,也是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六、地铁建设周边环境复杂。地铁建设均处在大中城市中心繁华闹市区,周边建筑物繁多,结构复杂;施工场地

篇二: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一、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答: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

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事件3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卫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3)

1)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

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三、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家);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1/2;

(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

(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

(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2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

请指出上述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1、第2条不公正。

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

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7条不应拒绝。

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四、在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合格,但建设单位以A单位是外地单位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且未能说明理由;D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法为其自创,且未按原方案给出报价;H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单位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1、A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不妥?

3、BDFH四家单位的标书是否为有效标?

1.A单位有资格参与投标。公开招标时不得以投标单位为外地企业为由拒绝,否则违反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2.招标办的主任不得参与到评标委员会中,且技术经济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只有3/5,<2/3的最低要求,不合法。

3.D、H单位为有效标。B单位涉嫌恶意竞标,而F单位没有对招标文件中的原方案进行报价,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应为废标。

五、某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至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投标截至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报送业主,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业主单位有关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在招标办的工作人员组织下召开,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到场。开标前,公证处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开标。

问题: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己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元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

篇三: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 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丙租赁站经过审查,认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站依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它的工程上。后丙租赁公司多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向丙租赁站公司租赁脚手架也超出了甲公司对其授权范围,但他向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赁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脚手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因此,甲公司对丙租赁站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当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P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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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8

P39

P42-43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