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案例 > 列表页

关于知识产权商标法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答案

1.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 (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不成立。 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

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2.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5)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6)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7)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3. 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

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4.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5.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分)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6.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

问题一: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关于知识产权商标法案例)细说明。

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说明理由。

答:问题一: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

(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

7. ,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 问题:

(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2)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8.2003年5月, 某企业欲购买美国一家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技术, 该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报价为100万美元,并声称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中包含有5项已在美国获得的专利。如果你是某企业的中方代表,请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等方面分析,能否让对方的报价降下来?

1.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考察美国专利技术是否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如果没有申请或获得专利,某企业即可在中国无偿使用,无须征得美国公司的同意。

2.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看是否存在下列情况(1)超过保护期的可以不用付费;(2)接近保护期的可以讨价还价。3.审查五项专利中是否有被宣告无效或权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这样会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共有领域,也无须付费。

9.甲公司自行研发了一套电子仪器,同时在我国和B国拥有专利权,乙公司发现该电子仪器在国内外的价格差别较大,故欲从价格低的B国进口一批电子仪器到我国,为了避免专利侵权,乙公司特意从B国市场上购买该电子仪器出口到甲公司没有专利权的C国,然后再从C国进口到我国。 请问:

(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合法(1分)。因为乙公司从c国再进口到我国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在我国享有的相应专利权中的进口权(3分)。

(2)甲公司是否可以在B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

(2)甲公司不能在B国对乙公司主张其专利权(1分)。因为甲公司在B国自行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该种专利产品售出后,“专利权用尽”。乙公司在B国购入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合法(2分)。 (3)甲公司是否可以在C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不能在c国对乙公司主张其专利权(1分)。因为甲公司在c国没有该电子仪器产品的专利权

10.请问:(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不正确,尽管发明创造在先,但申请在后,不应获得专利权。在展览会后8个月才申请,不再享有宽展期。 (2)专利局应当将该专利授予甲还是乙?根据先申请原则,乙 (3)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什么权利?根据先用权的规定,在乙提出申请专利之前,甲做好了生产准备,在乙获得专利权后,依法享有先用权,在原生产规模内继续使用这一专利。

11.1992年5月5日,甲音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订立了影视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期限3年。1994年12月30日,甲音像公司与作者又续订了合同,把合同期限又延长了3年,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15日。1992年10月,乙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经审核,选定该剧本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受戒》一郎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受戒》一片共放映两次,观众主要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不排除有当地群众。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某音像公司得到上述情况后,即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是否有权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为什么?(2)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3)电影学院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及持该片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为什么? 答:(1)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有权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般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3)甲音像公司享有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电影学院使用小说拍摄电影并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且未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篇二: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

(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

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案:(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答案:(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2)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

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

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42.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

答: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

(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

(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

(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

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

答: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

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答: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

篇三: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 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6)该作品是刘一守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而且明确约定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委托人享有,但刘一守却在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7)该作品不是刘一守创作的,是真正的作者假冒刘一守的姓名在其作品原件上署的名。

6.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7.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2分)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3分)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3分)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2分)

8.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2分)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4分)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分)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1分)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1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1分)

9.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分)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分)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1分)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1分)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1分)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1分)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1分)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1分)

10.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五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3分)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分)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2 分)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3分)

11.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