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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购房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假购房合同

篇一:假购房真借贷合同的处理

假购房真借贷合同的处理

裁判要旨

银根收紧政策背景下,出现了大量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针对此类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清真相,准确认定事实,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实质。

案情

2009年2月24日,蔡常作为买受人与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瑞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条:所购房屋为a区之a17、a18、a19、a20、a21号,f区之02号房,用途为商业;第四条:该商品房总价款600万。同一天,蔡常向瑞信公司交纳了600万元购房款,双方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份,约定:蔡常同意瑞信公司于2010年4月24日前,按原价回购上述房屋,并配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瑞信公司承诺每月24日前,将按月息2.2%向蔡常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瑞信公司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4日,每月向蔡常支付13.2万元的利息。后因经济变故,未依约定支付利息,同时涉案房屋被瑞信公司抵押给第三人。

2011年10月12日,蔡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瑞信公司按照房屋评估价赔偿其损失。

裁判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信公司和蔡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瑞信公司在未告知买受人蔡常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该行为明显构成违约,鉴于目前涉案房屋的价值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据此,瑞信公司应按照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瑞信公司赔偿蔡常损失1445.5万元。瑞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向蔡常释明本案应为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释明后,蔡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瑞信公司偿还本金600万元,并支付拖欠利息,赔偿其相应损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瑞信公司应向蔡常返还本金,并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评析

1、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 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出现的“回购”一词的准确理解是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关键。回购,从字面解释是购回卖出之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回购在法律上的特征是标的物在一定条件下所有权的回归。而回购协议作为短期抵押资金融资方式,也一直受到市场的青睐。不过目前回购概念仅用于债券金融市场,由于债券是权益载体,依物权法规定,交付即产生所有权,这使得债券作为融资手段成为可能。但是,如果把回购概念用于房地产买卖的范畴中就会产生新的问题。房地产在财产表现形式上属于不动产,房产交易作为独特的商品交易,其自由度和交易程序受到国家强制性限制。依物权法规定,房产回购即为房地产的二次转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即办理必要的房产登记手续,这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故从严格意义上说,房产回购不是一种规范的融资手段。

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同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的条款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规定的合同,而“回购”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无名称,故本案争议合同是由一个有名合同和一个无名合同组成的混合合同。对混合合同的处理,根据混合合同是各自独立而混合,还是一“主合同”吸收另一“从合同”而混合,法律适用有

所不同:前者是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后者一般应根据“主合同”的性质来适用法律。 同时,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应仅根据合同名称,应以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作为依据。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蔡常向瑞信公司支付600万元款项并按月收取利息,瑞信公司到期返还本金等,均符合借款合同之特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条件为“瑞信公司到期不按时退还房款”,故买卖房屋并非双方真实的合同目的,而是瑞信公司以其所售商品房为6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代替借款担保合同。故本案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另外,虽然本案中蔡常与瑞信公司明确约定瑞信公司如果不按时返还借款,蔡常有权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该合同条款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而无效,

2、关于出借人损失的确定 如上,该案因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蔡常主张以合同条款作为确定其损失的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蔡常主张的瑞信公司偿还本金,并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日千分之一计付利息的请求,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600万元还是以月息13.2万元为基数约定不明,且瑞信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蔡常造成了损失,蔡常主张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亦属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已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故瑞信公司应向蔡常返还本金,并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篇二:购房签合同留意五大陷阱

购房签合同留意五大陷阱

核心内容:购房签合同需要留意常见的陷阱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五大购房合同需注意的陷阱,主要表现在营销陷阱、合同陷阱、定金陷阱、虚假宣传和交房陷阱。如何具体留意这五大陷阱,小编在本文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陷阱一:营销陷阱

有些开发商为了制造热销假象经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字样,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一些开发商使用高亮度照明,并打通一些墙体,做成开放型厨房让空间看上去更加通透、视觉舒适,而这对于实际居住来说都是不实用的。还一些开发商会将样板间做得比实际房间面积大一些,而购房者更不可能拿尺自己丈量。 面对这类陷阱,购房者也只能见招拆招了,一方面是清楚自身购房目的,一方面是做好合同细节,使发展商无机可乘。陷阱二:合同陷阱

不少房地产销售人员交给购房人的合同都是已经填好的,条款自然是有利于开发商的。而一些购房人因为不懂相关法规,也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之后遇到纠纷才发现上当。或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就会受损。如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

现在市场上开发商在签正式合同之前都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定金或订金。如果合同签不成或消费者不来签合同,定金或订金不退。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消费者极为不利,使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签约谈判时双方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达不成协议而导致谈判破裂,开发商都会以对方没有签约违反定金的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定

金。应对此类陷阱,专家提醒购房者在还没有完全确定要购买的情况下,不提倡签认购书,另一方面,购房者应该先签合同后交定金。

陷阱四:虚假宣传

房地产行业的广告额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而其中的虚假宣传也是最多的。比如市场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精装修”,但实际上开发商不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装修及配套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品牌和标准,在这种种情况下,出现纠纷之后开发商往往会逃避责任,或直接让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独立的装修合同,在出问题时一推了之。类似的还有“购房返租,以租金抵购房款”、“购房送全屋家具”等,基本都是用利益来蒙蔽购房者双眼的套路。

应对此类陷阱,主要需要靠购房者做出主观判断,了解自身需求,要明白你买的是什么,有没有支付能力,根据这两条来决定你应不应该买房,应该买什么样的房,而不是看到“馅饼”就迎上去。

陷阱五:交房陷阱

部分开发商也学会了在流程上耍手段,先交钱、拿钥匙,完成收房手续后,然后才能验房。而实际上房子可能会出现问题,甚至还没有建好,但是因为购房者签了收楼手续,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就表示对楼盘质量认可,这样对购房者利益就会有巨大损害。

应对措施,购房者须“先验后收”,收楼前先要开发商出示该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文件。法律上也有规定交房前业主有权先验再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而不应将问题推向施工方或物业,由此导致业主逾期收房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篇三:购房合同 验证核实房屋后,交易中介分别与售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委托出售、购房协议。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事宜后,双方到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一般的,在合同上都要注明卖方的房子的详细情况,同时缴纳委托代理费。一般代理费由买方缴纳,金额为房价的2.5%,也有分别向买卖双方同时收取的。为减少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下条款必不可少:

1.基本情况要列出: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法;

2.要求出售方或中介方明确写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有无抵押、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

3.涉及价款的问题:在合同中,写明总房价,注明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还是申请贷款,写清付款的时间,约定付款条件;

4.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

5.违约责任:明确出现何种情况时即视为违约,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如何解决争议(仲裁、诉讼等);

6.写明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7.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另外,补充一些条款时,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要求中介方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

居间中保提交房款

为保证房产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杜绝交易中不必要的纠纷,中介接受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后,以中间保证人的身份为房产交易中的购房款给付、房产交接事宜提供居间中保服务。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与中介共同签订《居间中保合同》,并缴纳中保费。卖方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房上市批准确认通知单、人名章。买方提交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人名章,外地个人购房还需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买方将房款在立契过户前全部存入中保方指定的账户。若买方欲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应与担保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同时将总房款的30%作为首付款存入中介指定账户,贷款全额待银行放款后汇入中介指定账户。上述两种款项与总房款之差额也应由买方在银行放款前一次性存入中保方指定账户。过户结算

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然后,中保方在买卖双方对房产确认无误后,

协助买卖双方进行物业交割和物业管理费结清及办理卖方的户口迁出,将所卖房屋钥匙交与买方,将买方的房款交与卖方,三方进行中保结算;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如果买家需要贷款,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和提供阶段性担保。

立契过户当天,买卖双方及其业务员同时来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买卖契约》。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应该向卖方付清剩余房款。选择贷款买二手房的购房者,要等银行看到《买卖契约》后,才能放贷。许多区县的房地局要求,立契当天,缴纳税费,所以,购房者要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相关科室缴纳:按房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价的2%缴纳契税(120平方米以下);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此外,还有测绘费30元,工本费15元,产权登记费(建筑面积--.3元)。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还要在房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房地局将为您购置的这套房子审档,办理产权登记,测绘,制作新的产权证。

邱文峰(工作手机18948272868)将二手房的交易基本流程并重点提醒一些常见的风险。 第一篇:二房交易的一般流程

1、买卖双方确定房屋产权和房产状况,签定买卖合同,交纳定金。

风险提示:产权的确定比较重要,确定的内容包括产权是谁,是否存在有共有人,如果有共用人,共有人应在买卖合中上签字,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在买卖合同中,另一方也签名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如有抵押还存在一个赎楼资金由哪方提供的问题。

房产状况须确定是不是有承租人,承租人是不是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还包括装修和家电等等。(意向购买人最好和承租人在业主不在场进行对话、交流,了解一下情况。)

交纳的定金如果数额一般可以交由中介监管,如果数额较多,建议由银行做资金监管。

2、买方拿签定买卖合同,去银行申请银行按揭,拿到贷款承诺书。

风险提示:签定买卖合同的风险包括阴阳合同,去银行申请银行按揭可能还需要提升房产价格,以保障拿到更多的承诺贷款,对于这一环节有骗取银行贷款的嫌疑,应小心提防。

3、拿到贷款承诺书后,确定首期款同时进行资金监管。

风险提示:首期款的确定和资金监管其中风险较小。

4、买卖双方去办理房产的过户。

风险提示:买卖双方办理过户中,会有阴阳合同,为了减小纠纷,应另签房款确认书。同时牵涉及由谁最终领证回执,由哪方收存,回执的收存还会和后面办理银行按揭有相当的关联关系。

5、买方拿新房产到承诺贷款的银行办理银行办理按揭。风险提示:买方拿到新证后迟缓办理银行按揭或不办理。这个过程中,卖方应该紧追买方,防止买方再转手卖房。

6、银行放款。

风险提示:银行放款因为在贷款承诺书上没有写明期限,那么这中间所托延的时间可能会比较漫长,谁也无法预计。但是只要确定了进行了申请,不用担心

第二篇:卖方在二手房买卖中的注意事项

1、全权委托公证。

如果说卖方卖的楼是一个带有银行按揭的楼,如果卖方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就需要有一个赎楼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一般是委托中介,以及担保公司全权处理的,以达到赎楼以及卖楼的目的。而在本人所接触的案件过程中,卖方在这个中间出现的问题是最多的,因为全权委托,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而深圳市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需将所有的公证书收回,而中介常常卡住公证书,不返还给卖方。常常卖方无法控制自己的房产。

2、卖方主动违约。

根据深圳市现在中介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看,合同中都约定了解约定金,就是卖方要解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而可以不被强制履行也不需要进一步赔偿损失。其实这个解约条款包含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卖方应当先启动解约程序。如果说买方先启动强制履行程序,那么可能面临的后果就是会被判决强制履行。最近听说中院开会,鉴于卖方违约情况过多,以后只要买方强制履行,就支持。但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

如果说买卖双方是个人签定的合同,而非中介操作,那么说如果卖方主动违约,就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再赔偿涨价损失的可能。卖方主动违约的,最好也是主动找对方协商赔偿问题。一但卖方违约,又不主动找对方协商赔偿问题,想拿着定金拖着。一但对方说找不到你的地址,去公安举报你意图诈骗,很麻烦。

3、阴阳合同。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营业税由买方支付,再签署阴阳合同,就有可能面临到刑法的处罚。

4、有租约的房屋。

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一但忽视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后果会很严重,租客可以要求撤销你和买方的买卖合同,就是过户了,仍会撤销,深圳有相当多的案例。租房者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告之买方知道有租客的存在,否则到时买方找麻烦。

5、无证房地产买卖。

很多卖房者,出卖的是一手房产证还没有出来的房屋,这种情况有虽然法律有规定,不得买卖期房,但是那只是针对卖方的一个管理规定,而非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效力条件。并且在深圳这种情况下都认定无证房地产买卖合同都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有效合同,所以卖方几乎不要抱有幻想,以这一条来撤销买卖合同,而达到不赔定金的目的。

6、钱款的收取。

是定金就签收定金,不是定金不要签收是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然本来约定只是五万,他给十万,你签收了,定金就为十万。如果说定金约定是十万,但你只签收了5万,那定金就是五万。首期款一定要买方做资金监管,最好是找银行,而非中介。一定要看到监管资金,和银行承诺贷款,才去办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第三篇:买方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违约情形

1、房价大跌,不愿再买的。

篇二: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篇一: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

北京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 租房可3月提1次

2014年06月16日10:24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贾兴鹏)日前,人民财经从“北京发布”官方微博获悉,北京贷款买房提取公积金无需购房合同,租房提取则可3月提1次。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处长吕志民日前表示,今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将不再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此外,本市租房提取公积金今后也将由一年提取一次,缩短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提取的限额为本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三个月的总和。

据介绍,此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种类繁多的材料,“今后,这些家庭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银行储蓄账户,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吕志民解释称,这是因为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现在的贷款系统直接获取购房人所有的贷款资料。

吕志民还表示,目前租房提取公积金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情况,过去是用假发票和假合同,后来演化为买真发票。针对这一状况,此次新政策明确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和提取的限额。然而,对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有关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呼声,公积金中心其他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统筹考虑这些原则,实时地进行正常调整,目前暂时不具备调整的条件。篇二: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

既不装修也不买房,名下也没有房产,照样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事儿。可是,在“公积金中介”眼里,这简直就是小儿科,他们把这项业务做成了小广告,四处乱贴,记者今天上午拨通了一位中介的电话,对方打包票说:“您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我们就能帮您搞定,您成功提现后再付费,够靠谱的吧?”

最近几天,记者在蓟门桥、大钟寺、中关村[7.91 2.06% 股吧]等多处的地面上,都看到了很多这样的小广告,大大的手机号旁边,印着的不再是“刻章办证”,而是“提取公积金”。“真能帮忙提取公积金?要不试试?”一对遛弯儿时看到地上小广告的夫妇动了心思,他们驻足低头记录电话号码的举动,又吸引了几名路人围上来看地上的小广告。“虽说住房公积金存在银行不会跑了,到退休时都会一并取走,可是我们现在才30岁,距离退休还得20多年,等到退休时,即便能取到40万元,还不知道到时候能买个啥。”一对年轻夫妇如是自嘲。 “亲密”渠道假办外地房产

按照其中一张小广告上面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拨通了对方的电话,结果显示是河北的号码,“我们在北京办公,不过不敢用北京的号码,否则会被封号的。”接电话的一位小伙子笑嘻嘻地对记者说,在得知记者既不装修房子,也不购买房子,名下更没有房产后,小伙子说:“我们就是为您这种没有正规手续提取公积金的人办事儿的。”小伙子说,提取人只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其他手续他们来办,在记者的多次询问下,小伙子透露说,他所在的中介公司与河南的一家中介公司合作,北京中介负责接待客源,河南中介负责与当地的房管所“沟通”,通过“亲密”渠道获得一份假的房产证明,有了这份房产证,提取人就可以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房产在外地,北京的机构绝对查不出来破绽,100%成功。”小伙子还承诺,提现成功后,他们才收费,提取两三万元,收3000元中介费,提取10万元收取5000元中介费,提取20万元以上,统一收取6000元中介费。当记者询问能否便宜些时,小伙子委屈地说:“不是我一个人在靠它吃饭啊,上面的人要得多,真没法便宜了。” 记者随后在百度搜索“住房公积金提取”,无论是“推广链接”广告,还是在普通的搜索结果中,都藏着类似的信息,记者随机选取了一家公司询问,该公司表示“能拿到外地的假购房合同”,当记者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是通过哪个地方的关系获取合同时,对方表示如果真想提

取公积金就见面谈,同时还表示他们公司的业务做得比较多,客户可以放心全部交给他们处理。

假资料申提公积金涉嫌诈骗今天上午,记者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了解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离休、退休,或出境定居,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况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对于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如果在外地购买了房产,也是可以凭相关的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但是,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是通过造假资料提交申请,一经发现,管理中心将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处理。篇三: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_____管理部:

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以购买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由申请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

我单位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则需要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和购房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任何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违规行为记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盖公章)

填表说明:

1、 本证明与提取人《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配套使用

2、 单位申请应同时出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篇三: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是假的,网签合同预售许可证是真的哪个为准

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网签的形式,能网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网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网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网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网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

一、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网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网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网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开发商和购房者网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网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网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篇二:无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吗

无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吗?

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 陈万金(法学硕士)

一、背景知识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卖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一般买卖合同之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法律并不作限制规定,尤其在物流运输高度发达、营销手段高效化的今天,企业往往是依据合同订单来组织安排生产,即先有合同,后有合同产品。但对于房屋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房屋,由于其本身以及建造的特殊性,如房屋标的价值较大、建造周期长、开发建设的行政许可、影响人们的居住生活等基本条件等,因此,大部分国家对房屋预售行为是采取了也较严格的监管措施,如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政府一般都规定预售条件,实施预售许可管理,对预售活动的监管也较严格;当然也有采取自由办法的,主要是欧美多数国家和地区,预售条件比较宽松,也不实行许可管理,买卖双方通过律师自行协商预售合同并受合同法等法律的制约,新建房屋无论是否开工都允许销售预售。我国对商品房的开发和预售从一开始便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1994年7月通过的第四十四条对预售条件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随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也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确定

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而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也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便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不具备“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条件时,购房者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了。这种处理究竟是否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哪?这要看具体的情形而定,如当房价升了,开发商想侵占该升值利润时,可能以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判定预售合同无效。此时,能否办理预售许可证控制权在开发商,如果严格的僵化的适用法律规定,反而成就纵容了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并且支持了开发商从违法中获利。下面的案例便是此种类型,购房者如何在看似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维权呢?

二、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19日,某开发商取得了开发四幢商住楼的土出让使用权,并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中三幢住宅楼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而第四幢是商住楼,建设工程已经过半,正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此时,开发商将商住楼预售给了35户人家,并交纳了房款总额的30%首付款 1200万元。约定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30天内,即购房人配合即售房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时过半年后,由于该地区规划成为商业区,房价上升了40%。开发商见利望义,于2002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返还被告预付款。

三、答辩意见

从法律字面规定看,原告开发商的请求理由是很充分的,但是从公平正义角度看,显然是开发商利用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违法行为来获取额外的利益。如何突破法律规定的僵化限制,维护购房者的权益,是代理律师的艰巨责任。一下为律师的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生效。该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原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恶意阻止了生效条件的成就,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已经生效。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第三条规定:“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30天内,乙方(即购房人)配合甲方(即售房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从约定可以看出,合同双方是把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取得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时,原告声称该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材料已经齐备,近期就能办理完毕。只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就可以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二)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原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生效条件的成就:

1.原告已经具备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的条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原告开发的商住楼已经具备了这些条件,请问:同样在一个小区,一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一样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且已经盖到了第五层,该小区的北面三座楼已经办理完毕预售许可,为什么单单有店面的这座楼不办理预售许可(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办假购房合同)呢?实在另人费解。

2.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小区于2002年5月20日到我局交易中心申报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后因材料不全,交易中心未于办理,于2002年5月23日该单位撤回了材料。”提请法庭注意:原告早不撤材料晚不撤材料,为什么在5月23日撤回了申报材料。这不是时间的巧合,而是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充分说明了原告为达到撕毁合同目的而撤回申报材料的险恶用心。

3.原告存在着一房两卖,一女二嫁的恶意。我们购房员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1年11月19日,而2002年3月22日原告又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将已经预售给答辩人的店面,在同样没有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以每平方米高出原合同1820元的售价又买给银行,并已收取了150万元的预付款。原告这种行径,恰好是其仓皇将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材料撤回目的的有利佐证:那就是宁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宁可自己给自己脸上摸黑,也要撕毁与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从而达到买给他人以攫取更多利润的目的。原告的这种行为,违背起码的商业道德,从刑法角度讲,是明显的了合同诈骗行为。

4、在诉讼期间,原告继续将没有预售许可的商住楼预售给其他市民(见证据),从而一错再错,在恶意销售的路上越滑越远。

(三)依照法律原告的恶意阻止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以使合同视为生效。<<合同法>>

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由于原告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置与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于不顾,恶意玩弄法律,阻止合同生效。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已经视为生效。

二、原告履行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合同有效,原告就要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列举的事由,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原则。

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城币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精神,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补办手续,而没有规定以前的销售行为无效。这一规定无疑是保护购房人这一弱势群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

措。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因原告的恶意阻止行为而视为合同生效;并且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因此,答辩人恳请法院责令原告尽快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继续履行合同。以圆我们的住房梦。

四、结果

经过近六个月的努力,35户购房者盼来了法院的判决,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

此案判决生效后不久,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大家可以想象,如果此案的审理是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进行,购房者若想维护购房合同有效恐怕是更加困难,甚至不可能了。由此也可反观最高法院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即无效规定的不科学性与不合理性。篇三:什么是商品房网签及网签注意事项 什么是商品房网签 网签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3/06/17 10:56:53

什么是商品房网签呢?购房网签需要注意些什么?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网签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网签时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网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网签时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什么是网签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什么是网签时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网签代表着购房合同备案吗?

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两者的共同作用是 ,防止一房多卖,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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