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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出现纠纷约定仲裁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购房合同仲裁

篇一:仲裁申请书(购房纠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电话***: 身份证编号:***汉族,住**** 被申请人:******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 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

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 **月**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1.26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年 **月**日篇二:带有仲裁协议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号房屋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售卖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_______起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 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导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争议的解决办法: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人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篇三:仲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6月19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坳里组坳里010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廖正春,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攸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攸县强远a栋13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0731-24257108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中心嘉园b1b2栋306 号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裁决被申请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赔偿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止的违约金18280.88元(计算方式:82000×6.15%×(1+50%)÷12×

29)。

3、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中心嘉园b1b2栋306号商品房出卖给xx、xx(系申请人的儿子和儿媳,两人已于2012年6月19日在攸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前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价款为262000元。前合同签订后,因xx、xx与申请人系亲属关系,加上xx、xx当时的经济(支付)能力较差,无法支付购房所需款项,故在未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并征得被申请人同意退房的情况下,2011年1月20日,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中心嘉园b栋c栋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后合同)。后合同与前合同只是买受人(客户)姓名进行变更,合同中其他内容没有改变。显然是后合同对前合同进行了替换,并导致前合同的及时终止(废除)。但受前合同在攸县房产局备案的影响,申请人签订后合同时只能以xx、xx名义支付首付款共82000元(201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上是xx的名字)。同时,申请人也只能以xx、xx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额为180000元),并以xx、xx名义在该行办理了15年按揭贷款(2011年3月11日-2026年3月11日)。要说明是,实际贷款人(申请人)与名义贷款人(xx、xx)对中心嘉园b1b2栋306号商品房的真正所有权,该行亦是完全清楚的。(2011年8月23日,xx、xx与申请人xxx、xx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现由该行留存。)

201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含延期60天),将中心嘉园b1b2栋306号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在交房后365日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申请人。同时第十二条还约定,因被申请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现被申请人在将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后,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过期后申请人多次询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结果从买房到现在已有二年多的时间了,被申请人依然没有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此致

株洲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7月29日

篇二:房产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房产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房产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情况下,往往可以选择提取诉讼或者仲裁,曾经有人问过小编,如果选择仲裁的情况下,应该去哪里进行仲裁了?

赢了网在线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房产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关于房产合同纠纷的仲裁地点,首先要看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中有没有约定仲裁解决,如果有,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房产纠纷仲裁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亦可约定由仲裁员两人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员确定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房地产纠纷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开庭时,仲裁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依次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其最后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作出裁决。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仲裁房地产纠纷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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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业主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业主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时间:2012-02-09 03:21来源:印巴措 作者:风中的莲 郑州律师 点击:11 次 仲裁还是诉讼?

--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协商不成的,最终都要走向依法解决的途径。 这时候就涉及到管辖问题了。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条款专门对此进行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了由某仲裁委管辖,那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了,法院不能受理该合同纠纷案子。反之,则法院有管辖权。

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作为业主,选择哪种纠纷解决方式更有利于日后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下面本人对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作简单的对比介绍。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是依法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程序便捷,成本较低,解决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密,不损害双方感情等优点。这也是我国为了和国际接轨,制定《仲裁法》的一个初衷。

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约定由仲裁委进行仲裁,郑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约定法院管辖有什么区别呢?

一、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仲裁所依据的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这是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现实中,开发商是非常热衷于选择约定仲裁条款的。他们在合同中填写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条款由不得业主去商量。业主和开发商协商约定法院管辖时,开发商大多会搪塞过去。因为他们知道仲裁条款的约定是不利于业主维权的。而业主在合同上签字,就是表示对仲裁条款的认可,就表示是自愿达成的协议了。你很难证明这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仲裁中,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说到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事实上,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一定数额以下的争议,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如武汉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的是对五十万争议标的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都是独任仲裁庭,也就是一个仲裁员的。业主和开发商能那么巧,选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员吗?很显然选择

一个共同的仲裁员的概率为零。而这时候就要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一个仲裁员了。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能是业主信任的仲裁员吗?我想,业主只能祷告,希望这个指定的仲裁员是个作风过硬、不畏权势、公正廉洁的好仲裁员了。

三、仲裁员都是有关方面的专家,聘任仲裁员有一定的条件。而诉讼中的法官任职也有一定要求。《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而公道正派如何衡量?对仲裁员的任命、考核、奖励、惩戒、培训等制度,是远没有对法官的任命、考核、奖励、惩戒、培训等制度的完备和健全的。特别是仲裁员基本上兼职的,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仲裁员的身份,只能过多依赖于他们的自律和对正义和公平的忠实。而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法官法》则对审判员提出了很严格的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他们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国家严格的监督制度,甚至刑法上有些如枉法裁判罪、受贿罪等制约着他们。对于同一个案子,仲裁员枉法裁决并不影响他们的自己的饭碗,而法官枉(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购房合同出现纠纷约定仲裁)法裁判则可能会丢掉自己的饭碗。换言之,仲裁员最多只是个荣誉,他们不怕丢仲裁员这个身份,但是法官一般不会轻易去冒险丢掉法官这个饭碗。

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一裁终局常常被理解为快捷高效,程序简便。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仲裁员枉法裁判了,一裁终局就是一个黑哨,对业主是非常不利的,想推翻这个裁决,是非常困难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除非有足够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六种情况存在,才可能撤销该裁决。而这样的证据是很难取得的,特别是对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证据,你如何去调查收集?另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要交申请费的,每件400元。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业主对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对终审不服,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和申请再审。在对弱者的权利救济上,选择法院管辖更能保护弱者。

五、仲裁办案期限短,处理案件更为快捷、高效,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办案期限相对较长。这是过去的仲裁机构大力宣传的一种方式。的确,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年代,法院办案期限确实相对比较长。但是随着法院对审限的管理的加强,法院基本都在在审限内完成审判(从受理案件到判决送达),而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仲裁的期限呢?《仲裁法》中把仲裁的期限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举例说明,武汉仲裁委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上述期限不包括决

定仲裁管辖权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及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间。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等在法院诉讼中,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包含在审限里的,因此,和法院确定的审限相比,仲裁机构的快捷高效的优势并不明显。

六、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维权的业主显然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维权,希望舆论的支持,希望更多的人看到他们买房中遭遇的欺骗和不平甚至是悲惨,因此,他们盼望的是公开审理。这和其他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商业合作伙伴为了商业秘密或者合作关系需要仲裁的不公开审理是不一样的,标准二手房买卖合同。更何况及时到法院了,涉及商业秘密的,一样也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我曾经建议业主买房前,要搜索下开发商的处理纠纷的作风,看看是否是流氓地痞型的开发商。买流氓地痞型的开发商的房子,他们和业主之间是没有什么法律或者道理可讲的,他们会让业主觉得"家"是最不安全的地方。而不公开审理,则媒体报道或外界知晓的少,正好遂了开发商之意。

七、仲裁费用较低,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而法院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每一环节都要交费。这也是过去多数仲裁机构宣传的一种口径。事实上,在2007年4月1日前,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就不会比法院的诉讼费收的少多少。2007年4月1日,国务院出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诉讼费得到大幅度降低。同时,简易程序的、撤诉的还要减半收取,凡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甚至不收费。举例说明,如果要求开发商赔偿2万元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在法院,收取所有费用为300元,如果简易程序审理,则减半为150元。而按照武汉仲裁委的交费标准(见其官方网站),则为受理费800、处理费500,共1300元,是法院收费的八九倍。在业主维权中,业主是仲裁或诉讼发起方,收费低,成本也低,则有利于业主维权。笔者曾在某仲裁机构亲眼目睹一业主拟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在交房时提供两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被仲裁委要求按房屋总价值50万元收取元申请费用而把业主吓得落荒而逃的。

八、仲裁裁决的履行虽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与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也依赖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来执行。通过仲裁委申请,相对于诉讼中直接向法院来申请这些事项,并不效率,有时候存在更多的风险,如进行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都是具有即时性的,晚一点,证据毁了,财产转移了,达不到想要保全的目的。

通过以上,相信大家明白了为什么大多数开发商要预先制定选择纠纷解决的仲裁条款了。我经常说,签订合同时要想办法防范和避免风险,而这些风险防范条款的修改要求可能一般不会得到开发商的同意,毕竟现在是房屋卖方市场。那么,我们就最后争取纠纷出现时有利于自己维权的解决方式吧。争取一点,业主就是胜利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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