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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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购房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2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通用版_淄博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ZB——201 年——1001 合同编号:

淄博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修订

淄博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

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

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

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淄博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

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淄博市房屋买卖协议

淄博市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卖方):

甲方共有人:甲方代理人:

乙方(买方):

乙方共有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

证》证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处:住宅,其他共同出售部分:

自愿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的自然情况和权属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住房。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在房产买卖成交后,共同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第四条 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清楚,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双方签约后,

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如

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通过仲裁或申诉途径解决。

第六条 本合同共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

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一份。

第七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共有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篇三:淄博市房屋登记规范

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登记规范(试行)》的通知

淄房发[2008]97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处)、市产权监理所、市万通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统一登记标准,现将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制定的《淄博市房屋登记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淄博市房屋登记规范(试行)

二○○八年七月十

一日

主题词:房屋登记 规范 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7月14日印

发 淄博市房屋登记规范(试行)

一、一般规定

1、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请;

(二) 受理;

(三) 审核;

(四) 记载于登记簿;

(五) 发证。

办理1998年以前历史遗留房产初始登记及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应当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2、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及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3、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境外自然人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请房屋登记,应(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淄博购房合同)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⑴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⑵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⑶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⑷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⑸房屋灭失;

⑹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⑺依法可以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6、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7、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8、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申请房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中介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中介代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当事人委托公民个人代理处分个人房产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9、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向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

⑴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致使房屋他项权变更的,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房屋他项权的变更登记;

⑵申请存量房屋转移登记的,以房屋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房屋转移登记与受让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

⑶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与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⑷抵押贷款预购商品房的,在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他项权登记合并办理。

登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合并受理登记申请的,办理时限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

11、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⑴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⑵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⑶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⑷同一房屋权利人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变更登记。

12、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13、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4、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⑴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转移登记、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60个工作日,其他登记15工作日;

⑵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⑶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⑷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15、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