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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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附件不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2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购房合同合同附件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人对出卖人确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及物业服务予以认可,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和理解了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本合同中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买受人应按照认购协议或者出卖人通知的时间提供全部资料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如因银行审批未能通过或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则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后一周内,买受人应选择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或退房,出卖人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变更付款方式或退房的手续。逾期超过15日仍未一次性将剩余房款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套房屋另行处分。

若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时间及要求提供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作买受人严重违约,买受人应按照房款总额每天千分之十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仍未提交全部资料和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处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款总额20%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应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因买受人未按期还款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或解除与买受人的按揭贷款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如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签定后申请退户,则出卖人有权没收定金,同时买受人同意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并配合出卖人到房管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完成后,扣除违约金,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所缴付金额的余款,以确保双方利益,合同解除。

二、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宣传品、户外广告、电视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等以及售楼人员的承诺仅作为参考,而不作为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价款的依据。

三、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规划设计方案做出的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予以认可。

四、买受人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提供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真实无误,若由于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出卖人,导致无法将相关事项通知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出卖人的通知方式可以是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信件邮寄通知、报纸公告、电视通告、售楼部公告以及其他媒体上的通知。

五、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墙面空鼓开裂、门窗渗水、漏水、墙面不平整、防水渗漏等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收房屋,而应在接收房屋后按照保修条款进行维修保修。买受人以此为由拒收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六、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或出卖人要求的时间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交必须的资料并交纳相关的费用,否则出卖人可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七、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天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维修基金、契税、过户费、房产税等。

八、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应接受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乱搭乱建、随意增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添附其他财物。

九、房屋交付之前,买受人应缴纳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或代收的相关费用以及需向出卖人交纳的相关费用,上述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剩余房款、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费用、预收物业费、预收装修押金、预收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买受人拒绝交纳或延迟交纳的,出卖人有权拒绝(或延迟)交付房屋或拒绝(或延迟)办理产权证,并有权追究买受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十、非本项目所有的外部因素,如绿地、道路、公园、学校、市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最终以政府规划为准,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小区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学校、裙房、屋顶等以及未计入房屋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归出卖人所有,其产权不随本合同转让给买受人,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收益等,销售文件及图纸所示功能仅为示意,出卖人保留出售、重新定位功能、委托专业机构或物业公司经营的权利。

十二、买受人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备案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解除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三、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买房六大附件陷阱,签约要注意

买房六大“附件陷阱”,签约要注意 2012年09月05日09:17南方报业网

记者从各大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今年的房地产纠纷非常多,很大部分是因为“附加条款”引起的。在这些“附加条款”中,开发商从利己的角度追加条款,购房者只能被动接受。 初步统计,目前市场经常出现的“附件陷阱”有六个,如:借款陷阱,开发商垫付资金,并注明买家若无法按时还清,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收回房产;物业优惠陷阱,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赠送物业费,但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按揭政策陷阱,由于首付、利率不断调整,开发商怕购房者毁约,于是在附加条款中注明“银行贷款、政策造成的购房风险一切由购房者承担”;断供陷阱:约定如果购房者连续断供三个月以上,导致银行向开发商追偿的,开发商可以无条件解除购房合同,并索取赔偿金。我们所调查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意在希望购房者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

垫首付陷阱

描述:垫首付,是开发商贷款给购房者付购房款,购房者支付利息(有些没利息)的行为。

开发商通常不会将“垫首付”写进买卖合同及附件,而是另制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利息、还款期限等。这存在两个风险,一是开发商给购房者开出的收据中,不包括借款金额,而给到银行的资料,却是购房者付清首付的收据,有欺骗性质;二是,违约责任很严重。市场上还有一种首付“分期付款”的形式,这与垫首付本质上基本一致。

案例:帮你垫首付,到期不还麻烦大

几经思考,张俊(化名)还是放弃了购房计划。她看中了金山湖一楼盘,约150平方米,总价约90万。“首付27万左右,开发商垫付一成,自己付18万左右。”张俊说,这个诱惑还是挺大的。按自己的资金实力,她只能买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首付20万左右。张俊说,她喜欢一次到位买房,所以一直在看户型大一点的三房、四房。“这个楼盘的花园很漂亮,又靠近单位,很是喜欢。就是面积太大,总价高。”

售楼员看她很有诚意,就主动提出可以帮她垫付1成首付,大概9万左右。张俊又详细了解了垫付的情况,开发商表示,双方签了购房合同后,还需要再签订一个《借款协议》,约定是什么原因借多少钱,什么时间还清。但她又有担心,首付不到3成,银行会同意按揭吗?

对方又解释说,她会收到18万的首付收据,但开发商交给银行的资料中,却是她已交27万首付的收据,不会影响到银行按揭。她一听动心了,还有这等

好事!于是,她跟家人商量。但家人问她,如果还不了钱怎么办?她才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

几天后,她又去找售楼员问违约责任,对方才说出真相。如果一年之内她不能还清借款,开发商会按照规定收取违约金,甚至将收回房子。由于还没有进入签约阶段,张俊并没有见到《借款协议》的真实内容。

张俊庆幸地认为,一旦冲动签了合同才知道《借款协议》的内容,肯定会很麻烦。一旦资金出问题,还得承担违约金,而且,买了一套超出自己能力的房子,月供压力又很大。双重压力下,生活却捉襟见肘!最后,她放弃了买这套大房子。

律师点评“变相套贷”属违规

开发商为购房者垫首付款的行为,实质是变相套贷,属于违规行为。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丽琴律师认为,如果购房者接受开发商垫首付,意味着购房者将同时面临偿还开发商的首付款和银行的按揭款这双重还款压力。

对于还款能力不足的市民来说,如果一旦出现银行按揭的“断供”现象,不但将留下不良的银行信用记录,而且将被收取较高的罚息。

其次,如果提交银行按揭资料时并未说明由开发商垫付部分首付款的真实情况,一旦购房者出现有违约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合谋欺诈银行,留下不良个人信用;再次,个别开发商为平衡垫付款项所付出的成本,违约金很高。

物业费陷阱

描述:赠送物业管理费是开发商最常用、最普遍的优惠方式,在很多楼盘都有出现。这种赠送有两种形式,一是老带新,并且成功购房,老客户可减免一年左右物业管理费;二是购房送物业费,一种打折优惠的方式。按照程序,开发商除了在购房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进行约定外,还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再约定,但有开发商往往故意忽略,从而导致,一旦物业公司不遵从协议,物业优惠条件就成为一纸空文。

案例:送物业费,物业合同中没约定

1月,江北某楼盘开盘,“当时广告说,购三房以上者,送三年物业管理费。”王华生(化名)回忆说,这个优惠打动了他,最后以约60万的总价买了一套三房。

因为,当时房价很坚挺,基本上没有优惠。看着一天天涨价的市场,王华生很着急,“环境好的楼盘,一开盘,动辄就六七千的均价,折扣最多也就两三个点,根本承受不起。”他看了很多房子,最后在江北买了房子,一个是总价可以接受,二个是开发商给了一定的优惠。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在附加条款中也注明了:赠送三年物业管理费,总计6000元左右。

2010年年底,王华生收楼入住,物业管理公司向王先生收取物业费,这下子把他给弄懵了。物业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开发商并没有就赠送物业费的问题进行约定,物业只是按照法律向业主收取管理费。

王华生拿着购房合同,跟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对方声称并没有在物业合同中注明此项条款。之后又与开发商沟通,但对方又推给物业公司。

随后,王华生及其他业主向律师咨询,后者告诉他,们,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对物业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但王华生最后还是打消了诉讼的念头。“打一场官司,需要时间和钱,还得花费精力去组织小区业主,很麻烦。”最后,他只好吃了这个哑巴亏。

律师点评:开发商约定不管用

这类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对物业公并不具有约束力,而购房者对这一法律常识并不了解。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胡丽琴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开发商在广告中所作出的“购房赠送前期物业费服务费”的承诺,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对业主来说,可以按照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

断供陷阱

描述:在购房者跟银行的借贷合同中,开发商是担保方。随着调控加剧,假社保、假税票等暗箱操作的出现,一些实际上已经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客依旧有办法贷款购房。这种情况,让开发商担心购房者未来出现断供连累自己。因此,他们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写下这样的约定:如购房者连续断供三个月以上,导致银行向开发商追偿按揭款的,开发商可以无条件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向购房者索取购房款30%的赔偿金。

案例:做假套贷款,断供收你房产

在江北一楼盘交了2万定金的周小姐最近比较纠结,因为她认购的房子已经到了约定的签约时间,但因无法接受开发商给出的长达3页纸的“附加条款”,迟迟没有签字。“签约,明知道是圈套还往里面钻。不签,定金又要不回来。”周小姐说。

南都记者来到该楼盘售楼部,翻阅了公示的购房合同。在标准合同尾页,附有长达三页纸、题头为“附加条款四”的补充约定。

这份补充约定在标准合同付款方式、交楼标准等约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银行按揭、交楼的时间和标准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关于银行按揭的约定方面,

开发商除了约定购房者要在合同备案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房款,还附加了这样一条很拗口的约定:如果买受人(购房者)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交付银行按揭款,并连续断供达到3期,导致出卖人(开发商)向银行须承担担保责任,则出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买受人应向出售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周小姐就“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向售楼员询问,得到的回复是“开发商无条件收回房产,还可以拿去再卖”。这让周小姐非常担心,于是要求开发商从附加条款中拿掉这一条,但遭拒绝。对周小姐而言,定金已经交了,认购书约定7天后来签约,时间也到了。现在如果不签约,按照认购书约定,开发商有权把房子转卖,并要扣她违约金。而如果签约,按揭贷款20年,签了这样的补充协议不是给自己下了一个巨大的套?

律师点评:过期开发商不能收房

在银行按揭合同中,合同主体是银行和购房者,开发商只是承担担保责任,而且担保期一般只有半年。开发商在合同上附加断供的赔偿条款,首先应该加上一个时间限制,那就是在担保期内,过了担保期,跟开发商就没有关系了。如果业主今后几十年内出现断供,开发商都要收回房产,显然有失公平。

再从这个条款本身的合法性来看,连续断供三个月就无条件收回房产,这样的惩罚性措施也跟银行对断供的认定标准不符合,惩罚措施太过严厉。

土地年限陷阱

描述:早期,惠州一些开发商,低价储备了一些土地,2004年后,这些土地逐渐转移到一些开发商手中。而开发商在开发的过程中,把一些原本不是居住用地的商业用地、综合用地,拿来开发住宅,但在购房合同中不注明,导致很多不知情的购房者被骗,在惠州已经出现多起类似事件。制造此类合同陷阱的楼盘,多是资金实力不雄厚的小开发商。

案例:买了房才发现年限大缩水

去年底,来自深圳的高女士在淡水枫叶雅苑买了一套房,签订合同后,高女士发现楼盘实属综合用地,年限50年,且购地时间为1994年,即是房子的使用年限只剩下33年,与开发商当初承诺的70年产权差距太大。她当即向开发商提出疑问,开发商承诺补齐70年地价。今年3月31日,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把房子交给高女士,也未履行补齐70年地价的承诺。高女士把购房合同和其他业主的合同对照之后发现,不同业主的购房合同内容竟然都不一样,有的甚至在地价补缴这一条完全空白。于是高女士怀疑,开发商可能私自针对不同的购房者增加了不同的附加条款。

在回应业主质疑时,开发商称,楼盘已卖出500多套,有200多户业主没有得到开发商补齐70年地价的承诺。高女士称,在管理部门介入后,楼盘出具补齐70年地价的承诺书,但只有十几户业主拿到。另外,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

为缺乏购房常识,当时就直接签订了合同,现在开发商明确表示,只有附加协议里有补70年地价承诺书的业主,才给补地价。

律师说法:购房者有权退房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环钦律解释,综合用地年限是50年,商住用地是70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土地用途来使用,就容易产生纠纷。

土地年限的延长不是开发商一方承诺就可以实现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的审批,否则,开发商就算给了业主承诺,也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开发商把综合用地当成商住地来用,若事先没有告知,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买了房子,就涉嫌欺诈,所有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承担,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按揭陷阱

描述:去年,首套房首付比例利息增大,导致购房者负担加重。开发商运用合同增补条款约定,因银行按揭政策造成的购房风险,由购房者承担。一旦购房者无力承担月供,开发商有权不退房也不退定金。发生此类合同陷阱的多是一些针对实力不强的首次置业者身上,或者主力户型在120平方米之内的居家楼盘。

案例:无力还款,开发商拒不退房

今年27岁的吴先生从2010年上半年就开始打算在惠州购房,去年8月底,他在南线某楼盘下定了一套130平方米的四房,总价80万元。当时首套房的首付比例还是2成,而且还享受8折利率优惠。开发商口头承诺会按照该标准执行,并一直督促他签字。

因为限贷,吴先生的贷款两个月之后才放款,但办理按揭时,首付已变成3成,同时,利息优惠也被取消,还要上浮10%.这意味着吴先生必须要付24万———比原计划多出8万,“合同说好的首付2成,怎么无缘无故变成了3成?”吴先生找到开发商,对方拿出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里有一条如此写道:“约定增加针对银行贷款、调控政策造成购房风险一切由购房者承担。”对方认为,这是吴先生签字确认的购房合同,首付比例的提高和利率的上浮所带来的风险应该由他承担。

吴先生以开发商此前曾口头承诺首付2成、利率8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回应,将以购房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为由,没收3万元定金。吴先生进退两难,如果不解除合同,突然多出的8万多对他来讲,压力太大,“我的工资就是3000多,哪里去搞这8万?我觉得被开发商骗了。”

律师点评:购房者应对外因进行约定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朝贵解释,购房者在合同中应该加针对银行贷款政策造成购房风险的约定。例如:就利率上浮造成购房成本上升,买卖双方分担;在利率上浮至一定情况,或贷款无法下放时,买卖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自

篇三:最新购房合同范本(含所有必备附件)

签约须知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两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经济适用房的预售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除甲、乙双方签署栏和登记机关登记栏外,本合同其它空白处均应当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填写。

在本合同中的内打“√”表示选择,打“x”表示不选择。本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以“以下空白”字样注明。

本合同特别制作“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专项用于乙方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该专用文本在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入房产档案馆。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自定每套合同的份数;但每套合同必须包括一份该专用文本。

《 》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下称“甲方”):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 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 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 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主体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0.00米以下层,+0.00米以上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 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 ,层高 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

第二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 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币种 。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 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 ,(

购房合同附件不签

小写) ,币种为 。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 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 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 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 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日内,将已收价款退

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 /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 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 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八条 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 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 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 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 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 %。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 %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 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 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 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 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 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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