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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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卖方毁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1  分类: 购房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

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一)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

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咋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

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三、律师看法

作为长期关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守约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选择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要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理由是:

一般情况下,业主都是以银行贷款按揭形式从开发商手中购房,之后按月供款还贷。在购房时间不长,银行贷款未还完情况下,房产都抵押给了银行。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种中,业主要赎楼,买家要申请过户及申请银行贷款等。在办理这些事项时,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原业主的配合。如果原业主不配合,买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过户的全部程序。

不但如此,在原业主不配合赎楼的情况下,买家就得自行出钱赎楼或找担保公司赎楼。如果原业主另有债务,极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或者原业主真接另找买家,把房屋过户他人,使买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续繁琐,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加之在办理交易中不可能每个原业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不建议买家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

律师提示:为了防止业主在房价上涨时毁约或买家在房价下跌时退房,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大于或等于房价上涨或下跌的价值时,可避免一方违约情况的发生。

定金只要不超过房价的20%,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篇二:卖方毁约,房屋总价款20%违约金全获支持——张仁藏律师代理二手房案件又一经典案例

卖方毁约,房屋总价款20%违约金全获支持—

张仁藏律师代理二手房案件又一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区**楼**室。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楼**单元**门。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办公楼**室。

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原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北京市于朝阳区**院*号楼*单元**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750万元。原告应于2013年1月13日将首付款27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接到**地产通知3个工作日后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2个工作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故此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75万元;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4、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7235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65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合同签订时原告及中介公司骗被告签了阴阳合同,其没有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去办理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增加购房款。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为是要按照750万元办理网签,却收到中介公司职员3月20日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650万元办理网签,被告查找了相关资料,觉得这样对自己的风险很大,因此拒绝配合办理网签。原告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把750万元的买卖合同做成了650万的房屋买卖和100万的装修装饰和家电款,按照650万元的成交价来交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应当承担定金罚则。

第三人述称:补充协议是否解除听从法院判决。不认可被告的反诉请求,合同是有效的。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贷款面签手续,被告在两次面签时均拒绝配合,其理由一是网签价格与合同不符,二是网签合同中对税费承担的约定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对于网签价格问题,被告自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650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等作价100万,对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且在原告和中介公司已同意按其要求修改网签价格后,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

据。对于税费承担问题,双方已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全部由买方负担,在贷款面签时为了打消被告顾虑,原告同意先办理缴税手续,但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据。

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贷款面签,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双方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鉴于原告已于2013年7月11日将房屋交还被告,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3年7月11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保留定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万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6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723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原告和中介公司至迟在2013年3月23日之前已经通知被告可以注销原网签重新办理。被告此后仍拒绝办理面签造成双方交易履行迟延,按照双方《补充声明》的约定,此后的租金有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不服案件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并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讲法】

虽然整个案件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但若想做到当事人满意也不容

易。我本人从执业以来做过很多二手房纠纷的案件,基本上所有跟二手房有关的纠纷类型都是打过的,所以对这个案子驾轻就熟。最终凭借丰富的经验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有几点办案经验和心得想和读者分享:

一、原告咨询——为当事人安抚情绪,进行心理建设

本案原告在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贷款面签,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表现得十分焦虑、手足无措。他找到我进行咨询,我首先耐心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由于当事人显得颇为激动,对于案情描述不够全面。细心洞察到此种情形,凭借以往的办案经验,我首先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安抚,并进行心理建设。我用过去办理成功的几个类似案例作为例证,向当事人表明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此外,还向当事人细心列举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所涉情形的规定,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心理支持。最后,用心鼓励当事人,违约在于对方,作为守约方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被我的话语打动,情绪重新变得平静。

我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抽丝剥茧,详细记录下与案情有相关度的案件描述,循序渐进,一步一步深入案情内部。分析之后,当事人肯定了我的专业知识以及敬业态度,并对此次案件的审理重拾信心。

二、抽丝剥茧——尽可能使得违约金获得全部支持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型的案件中,卖方违约,拒不卖房、过户的案件并不少见,尤其是作为国内一线城市的北京,随着房屋价格的

不断攀升,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卖方见房屋价格上涨巨大,不满足于约定价款而要求提高房价或拒绝过户、交房的现象非常普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违约的案件。

但是在以往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中,大部分案件的违约金都未能获得全部支持。由于经历过百余起二手房买卖的案件,经验在我办理本案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虽然现实中违约金全部支持的案件并不十分常见,但我决定努力尝试一把,尽力丰富证据材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求使得违约金获得全部支持。

在本案中,被告一再要求减低违约金数额,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法官虽然对于违约金数额的判断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但也并非完全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我认为这一条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它既是法官在违约金数额认定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违约金博弈中制胜的关键。因此在寻求违约金争议的突破口时,我也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原告实际损失

篇三:购房意向书卖方违约

购房意向书违约起诉书原告:性别: 汉族,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住址:,邮编:

被告:

注册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xxxxxxx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违约赔偿责任。

二、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意向书关系。原告于2011年8月 26与被告签署了《购房意向

书》,原告购买被告代理的****************************商品房一套。意向书中对原、被告

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原告依据意向书中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

付款义务:支付5000元人民币作为意向金。根据合同约定,代理方应于2011年7月29日前

争取出让方的意向。2011年7月25日接到代理方与原告约定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合同,

得到出让方的同意。然而,2011年7月26日出让方谎称因出车祸2011年7月28日无法过

来签订商品房购买姓名变更。7月底,代理方来电说明出让方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在

********售楼中心可以得到证实)。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购房意向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

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按时签订商品房姓名变更已构成违约,根据意向书约定,出让方同意本

购房意向条款反悔不卖则双倍赔偿原告双倍意向金。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附:购房意向书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2011年 9月 30日篇二:客户购房意向书客户购房意向书 甲方: 乙方:安徽众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介绍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______决定购买位于合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 _____平方,房屋总价款为______,房屋在房产局发生的过户费及房屋煤气、电、 有线、电话的过户费由___方承担,中介费为___方承担。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交给乙方定金______元,并保证在____日之前在乙方见 证下与卖方签订正式房屋合同,否则,甲方定金不退。

3、在本协议规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如卖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正式买卖合 同;乙方将定金退还甲方。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合同卖方毁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意向书壹式贰分,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篇三:重要购房意向合同

购 房 意 向 合 同 no: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丙方(居间方):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一、房屋概况

甲方通过丙方购买坐落于杭州市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为: 。

(以上内容均以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为准)

二、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该总价包含随屋赠送

的 。

2、甲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商业按揭□公积金(□省□市)贷款

或□组合贷款,首付款:¥ 元。

3、税费、代理服务费承担方式:。

4、买方首付款支付时间:

5、其它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为表示对丙方提供的房源购买诚意,愿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计人民币

2、待乙方接受甲方的购买条件并签署本意向合同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若甲方不依

约履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甲方支付意向金后,若乙方不愿签订本合同的,则该意向金由丙方在三个工作日之后

无息退还给甲方。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购买条件并签署本意向合同后,丙方所收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若乙

方不依约履行,则双倍返还定金。

2、乙方保证该房屋其所有且无任何权属争议;如该房屋已出租,则该房屋之承租人已放

弃优先购买权;如该房屋设置了抵押,则乙方须解除抵押手续。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房屋产

权所有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应当齐全,并于《购房意向书》签订当日将该房屋的权属证

书交于丙方保管。

3、乙方同意于交房给甲方。房屋交接时,乙方须结清该房屋在交房之前已产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水、电、物管、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同时乙方须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

五、丙方责任及权利

1、丙方应该在接受意向金后该意向金,否则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等同于意向金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

2、丙方应谨慎公正的行使居间服务,妥善保管甲、乙双方的意向金及房屋权证,并善意

促成甲、乙双方共同履行本意向书。

3、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后,丙方有权向甲乙双方收取代理服务费

共计 元。

六、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意向书签字后。期限届 满如甲方未前来签约的,乙方有权没收定金;如乙方未前来签约的,甲方有权要求双倍

返还

定金。

2、在乙方签署意向书后,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经乙方同意并就解决事

甲乙丙三方达成共识。不能达成共识的,甲方无权直接向丙方索回定金,甲方可通过诉

讼或

其他合法方式要求乙方返还。

3、乙方签署本意向书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取回房产权属证书的,应书面提出。经甲方

意并就解除事项甲乙丙三方达成共识,不能达成共识的,乙方可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方

式解

除本合同。甲方亦有权通过诉讼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自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取回房产权属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未提起诉讼的,

十五

日届满后丙方不再代管房产权属证书并返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本意向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或乙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房屋拟转让价的10%向

方支付违约金。

2、本意向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若因甲、乙单方或双方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成交,

约方应向丙方支付等同于双方合计代理费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3、甲、乙双方不得以不通过丙方的任何途径成交,否则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按照实

成交价格的2%进行赔偿。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意向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十、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意向书无法履行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意向书甲方与丙方签订后,在甲丙之间生效,对甲丙具有约束力;自乙方签字

(盖

章)后,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 本意向书甲方与丙方签订时,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丙方持三份;自乙方签字(盖 章)后。丙方所持三份中交甲(甲方前所持文本自然废止,以有乙方签字文本为准)、乙

持一份,丙方持一份,各份同具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代理人: 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丙方: 经纪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电话:篇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大全与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大全与处理

(以下为简单分类,总计大约106种纠纷)

【一、卖方过错系列】13卖方一房二卖纠纷

卖方反悔不卖纠纷

改底单后卖方反悔纠纷卖方拒收购房款纠纷卖方逾期或拒绝交房纠纷卖方不腾房纠纷

卖方拖欠物业费纠纷卖方拖延及拒绝过户纠纷卖方隐瞒凶宅纠纷

卖方隐瞒已抵押纠纷

卖方其他隐瞒纠纷(已出租、配偶未同意、有共有人、质量问题等) 先卖后抵押纠纷

卖方不迁走户口纠纷

【二、买方过错系列】3买方逾期付款纠纷

买方反悔不买纠纷

买方拖延收房纠纷

【三、侵犯他人权利系列】7承租人要求优先购买权纠纷共有人、继承人等权利人主张权利纠纷卖方配偶主张合同无效纠纷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买卖纠纷逃债低价转让纠纷

借名买卖纠纷

侵犯居住人权利纠纷

【四、特殊交易方式纠纷】4阴阳合同纠纷

假赠与真买卖纠纷

改底单相关纠纷

房屋置换纠纷

【五、特殊房产类型纠纷】15

【公房】

公房承租权转让纠纷

公房买卖未经单位同意或单位优先购买权纠纷公房未上市、不能上市及费用分担纠纷公房其他相关纠纷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相关纠纷两限房相关纠纷

【回迁房】回迁房相关纠纷(冒名购房、未满五年购房)

【农村房屋】

城镇户口购买小产权房相关纠纷同村人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购买二十年租赁权的纠纷

【无证房】

无房产证买卖合同纠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无土地证买卖合同纠纷

【其他】

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未解抵押房产买卖纠纷 违章建筑买卖纠纷

赠与房产的买卖纠纷继承房产的买卖纠纷

【六、特殊交易主体纠纷】6多人买房或卖房引发的纠纷外国人购房或卖房引发的纠纷公司企业房产买卖纠纷未成年人名义购房纠纷委托卖房相关纠纷

表见代理相关纠纷

【七、金额纠纷】5

定金纠纷

买方定金未交齐卖方解除合同纠纷 定金协议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违约金纠纷

税费相关纠纷

【八、合同履行纠纷】16合同约定不明纠纷

合同与补充协议或居间合同条款冲突纠纷 推迟交税过户引发的纠纷质量纠纷

面积纠纷

配套设施、装修纠纷网签相关纠纷

面签相关纠纷

交房收房纠纷

物业交接纠纷、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纠纷买方或卖方去世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变为外国国籍不足1年的一方丢失合同原件引发的纠纷合同作废、解除不当引发的纠纷房屋毁损引发的纠纷

不可抗力引发的纠纷

【九、贷款中相关纠纷】11买方要求变更买方姓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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