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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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规章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 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 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 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 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五)具有与博物馆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对本馆藏品的研究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十四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博物馆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博物馆章程;(三)藏品目录;(四)陈列大纲;(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六)经费证明;(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 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对藏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处置文物藏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博物馆(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博物馆规章制度)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说明书;(二)主办者意见;(三)藏品处置方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理博物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博物馆管理制度、讲解员管理制度(2014年版)

博物馆管理制度、讲解员管理制度

(2014年新版)

目录

第一章:讲解员的招聘、入职及离职

第二章:讲解员岗位要求及服务规范

第三章:讲解员级别及工资制度

第四章:讲解员考勤制度

第五章:讲解员积分管理办法

附录一:火灾、停电、游客伤病预案

附录二:文博常识

第一章: 讲解员的招聘、入职及离职

讲解是知识和语言的高度统一,是融专业性、知识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综合职能。讲解员是博物馆和景区的形象代言人,是联系观众的桥梁和纽带。讲解员担负着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观众的职能,同时还担负着现场协调、学术研究等多项义务和职责。讲解员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讲解员队伍是三星堆博物馆,特别是宣教部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招聘方式及条件

1、面向社会及川内各大专院校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年龄18——24岁(有外语特长者可适当放宽),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形象气质好。

3、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

4、大专以上文化文化程度,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强,会外语,有特长者优先。

5、符合招聘公告中的其他要求。

二、讲解员的面试

1、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携带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能力的证书到三星堆博物馆宣教部办公室报名。

2、应聘者须如实填写《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报名登记表》,并准备不少于两分钟的自我介绍参加面试,若有外语特长,需准备外语自我介绍。

3、三星堆博物馆将组织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的面试小组对应聘者者进行面试,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电话通知应聘者是否通过面试。

4、面试通过的应聘者即可进入培训期参加培训。

三、讲解员的入职培训及考核

1、讲解员的入职培训时间为不超过60天,在此期间须缴纳讲解员报名费150元,领取讲解词和讲解员培训资料并办理讲解员培训证。

2、培训期讲解员须按时出勤,因病、因事当天不能到馆参加培训

的,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3、培训期讲解员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讲解词的理解和记忆,并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同时熟悉陈列结构、陈列内容,掌握一定的讲解技巧和规范,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试讲。

4、培训期讲解员不享受我馆工资及其他待遇,可免费乘坐我馆班车并可在中午免费就餐。

5、家在外地、培训期间在广汉租房的讲解员,凭本人正式的租房合同可享受400元/月的租房补贴,在试用期结束并通过转正考核后,博物馆将租房补贴一次性补发给讲解员。

5、培训期结束前10天,培训者可提出入职考核的书面申请,三星堆博物馆宣教部将视培训者的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培训期讲解员参加入职考核。

6、讲解员的入职考核包括三星堆基础知识的考核(笔试)和现场讲解考核(口试)两部分。笔试和口试都通过者即可进入试用期。

四、讲解员试用期

1、经入职考核合格后进入试用期,并订立试用期合同,工资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详见《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工资制度》)。

2、进入试用期的讲解员须在部门负责人处领取讲解员工作装、工作牌和讲解指示器、电池等讲解设备,遵守讲解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3、试用期满前10天,讲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转正考核申请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资料,宣教部将适时安排现场讲解考核,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讲解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我馆可随时解除试用合同:

⑴ 隐瞒应聘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⑵ 严重违反《三星堆博物馆人事管理制度》以及《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积分管理办法》、《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的。

⑶ 转正考核不合格的。

⑷ 完不成讲解任务,故意少讲或将讲解票转予他人的。

五、讲解员转正

通过转正考核的讲解员即可定级成为我馆三级讲解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博物馆为其购买保险,工资标准按照我馆三级讲解员标准执行。

六、讲解员考核与定级

1、讲解员实行级别管理制。根据我馆实际情况,一年或两年举行一次讲解员定级考核或级别调整,定级的主要依据为讲解员的定级考试成绩及日常表现等。

2、讲解员级别分为:特级、一级(含一级甲等)、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我馆可终止劳动合同。

七、讲解员离职

1、讲解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0天向三星堆博物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讲解员离职应向部门完整移交工作装、工作牌、指示器、电池、借书证等物品,归还所借用的书籍和物品。

3、讲解员离职后与博物馆所签劳动合同终止。

4、未按离职程序办理手续而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讲解员岗位要求及服务规范

(一)严格遵守我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二)妥善保管工作服、工作牌及各种与工作相关的物品,保证其完好、整洁及正常使用。

(三)仪表仪容

1、工作时间均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内衣不能外露,不卷袖卷裤,不漏、掉纽扣;领带、领结要与衬衣领口吻合紧凑;衣裤无污垢、油渍、异味;男士穿黑色皮鞋,女士穿黑色皮鞋,不露脚趾;女士着裙装应穿肉色丝袜。

2、男士不留胡须,头发整洁,发脚不盖过耳部及后衣领为适度。

3、女士发型不能过于时髦或太个性化,长发应束于脑后或挽成发髻;化淡妆,避免使用味浓的化妆用品;不留长指甲,不涂深色或鲜艳的指甲油;不可佩戴过多及过于夸张的首饰。

(四)讲解服务规范

1、上岗前要着装规范、精神饱满,认真检查指示器等讲解工具是否正常,讲解时须使用指示器。不带移动电话等私人物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不得私自承揽讲解任务,明确讲解接待顺序,在讲解服务台迎接等候客人,并主动微笑向客人问好。

3、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安排,不推诿或争抢接待任务。

4、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5、除游客的特殊要求外,须用普通话讲解,音量适度、语速适中,注意使用礼貌敬语。

6、除游客对讲解时间有特殊要求外,每场次的讲解时间应当控制在90分钟左右。

篇三:博物馆管理制度

博物馆工作人员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三、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

五、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七、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八、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九、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十、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馆长职责

一、馆长主持馆全面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制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推动单位各项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培养、考核、聘用专业人员和中层干部。

六、定期总结工作,表彰好人好事。

七、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安全稳定工作。

八、把文物安全保卫列入工作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收发、书刊订阅、会议布置、接待来访、供给办公用品、安排值班保卫、考核考勤等行政工作。

二、接洽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三、直接管理停车区、学术报告厅、。

四、管理水、电、电话、电梯等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节约开支。

五、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现金管理,按时做好月结报表。

六、负责对临时工管理。

七、落实卫生、绿化工作的管理措施,保持良好的馆容馆貌。

保管部主要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日常行政、业务工作根据本部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决定工作方式,记录工作大事,进行工作总结和资料汇总工作。

二、对本部人员有权进行分工、调配,并明确分管工作职责,分工合作。

三、直接管理文物库房,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四、及时做好文物征集、登录、入库管理工作。

五、落实本部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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