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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植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1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和硕天鹏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 录

组织管理架构 …………………………………………………………………1 第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2 财务核算规则及要求 ………………………………………………………2-4出纳工作细则 ……………………………………..………………………4-5 会计工作细则………………………..……………………………..………6-7 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流程………………………………………………………8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9 岗位编制管理……………………………………………………………….9 员工聘用管理………………………………………………………………9-12 员工薪酬管理……………………………………………………………...13 劳动合同管理……………………………………………………………...14 员工作息与请假休假管理 ………………………………………………15-18 行政管理制度……………………………………………………………….19 办公用品领用管理 …………………………………………………………20 保密管理 …………………………………………………………………20-26 员工考勤管理…………………………………………………………….26-27 车辆管理………………………………………………………………….28-30

第三节 组织管理架构

第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核算规则及要求

1、公司采取借贷复式记账法、权责发生实现制记账。 2、公司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公司记账本位货币采用人民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4、财务会计核算科目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订的会计科目。

5、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6、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7、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指定的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8、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公司主办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9、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10、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

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1、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2、财务审计每季度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13、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14、公司的收益与费用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类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工资、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15、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16、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17、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18、公司对外的所有投资或购臵房屋等大型固定资产,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行。

19、公司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部门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20、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⑴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⑵机器设备;

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制度

1、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且只能

在一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现金结算户。

2、专业合作社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

和备用金的需要。

3、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专业合作社在现金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下

列规定。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

库。

(2)、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3)、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不准将专业合作社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

(5)、不准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6)、不准“坐支”现金,即不得从单位和社员收入的现金中直接

支付所需开支。

(7)、不准报销手续不完备、开支不合理的未经审批的发票。

(8)、不准公款私借。

(9)、不准将库存现金和私人现款混在一起。

4、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现金的核对和清

查。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部门不得拒绝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

实行社务公开,是本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

要求,是落实国家关于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和提高本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1、每年年初公开一次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每半年公开一次年度计划的落实及执行情况。以及下半年度规划

的详细安排。

3、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及工作要点。

4、随时公开本社农机每季的耕种面积及资金收支情况,以及重大投

资活动和合作事项。

5、及时公布管理人员的调整,以便广大社员能够及时的联系上主管

人员。

6、年底公开当年生产、经营绩效,决算和盈利分红办法,及返利分

红数额。

7、接受本社社员的监督,对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理事会议,

随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制度

1、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工作由监事会组织实施,建立民主理财小组,

保证社员对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专业合作社的账务由监事会专人保管,实现账款分开,主管人员

做到认真核对,账目清楚。

3、专业合作社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时,必须手续完备,开具收款

收据。收取的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行。现金支付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4、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结账核对,

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面与金额相符。

3、专业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代表

大会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4、专业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⑴ 有权对新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⑵ 有权要求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⑶ 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

1、专业合作社实行分级负责制。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一

人多票”或“一人一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

2、专业合作社实行逐级管理,理事长若请假或外出时,由副理事长

暂时行使理事长的职权。

3、专业合作社监事部门,负责日常理事会工作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并及时向理事会反应广大社员的意见和建议。

2、日常事项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事项,一般由主管理事召集会议讨论决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碰到特殊情况应向理事长汇报,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3、专业合作社实行办公会议制度。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部门负责

人组成,理事长确立议题,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负责监督。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对专

业合作社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4、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需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主持会议,监

事长汇报半年合作社工作开展以及财务监管情况。

4、专业合作社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向理事长报

告工作,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理事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年终要作出书面报告。

×××专业合作社奖惩制度

为提高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种养植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特设立了奖惩制度。

1、奖励对象: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及相关人员。

2、奖励条件: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推广农机操作新模式,引进管理新方法,开拓业务新领域,带动农机新用户,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业绩突出者给予重奖。

(2)对本社作出特殊贡献的非社员,经理事会提议,社员大会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社管理。

3、处罚对象:

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违反本社章程和制度规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专业合作社利益等行为。

4、处罚方式:

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政纪处分、除名退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三:种 植 专 业 合 作 社 章 程

临 邑 县 廷 生 种 植 专 业 合 作 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郭廷生等5人发起,于 2013年5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临邑县廷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社员姓名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郭廷生 20万元 货币 20%

刘连东 20万元 货币 20%

郭廷章 20万元 货币 20%

杜海勇 20万元 货币 20%

杜海勇 20万元 货币 20%

本社法定代表人: 郭廷生。

本社住所:临邑县兴隆镇小尤陈村 ,邮政编码: 251505。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主要业务内容是:粮食种植、销售,粮食种植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植物保护和喷洒农药及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百。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也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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