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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工作规章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3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文明办工作制度

文明办工作制度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构建和谐乡镇;

2、负责起草,印发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文件、通知、计划、总结的材料;

3、调查研究精神文明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县精神文明提出建设性意见;

4、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文明创建任务;

5、为全镇文化产业的发展搞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6、建立健全宣传工作组织网络,并配齐、配强宣传队伍,建立宣传工作档案;

7、完成镇党委政府和县文明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

1、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三个文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系统和部门,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和规范,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4、建立精神文明办公室,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

5、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文明办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二、分工负责制度

1、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主要负责人总揽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

3、文明办是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

4、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群众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建任务。

三、会议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2、每年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四、检查督导制度

1、每半年一次对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作为社会监督员,对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全面监督。

3、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投诉箱、监督台等设施,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调查问卷、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包片包点活动,对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督导督查督办。

五、奖惩激励制度

1、按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比结果,

对成绩突出的按有关文件给予奖励。

2、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政绩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挂钩。

六、办公室职责

1、根据上级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起草精神文明建设长远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2、调查了解和掌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做好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管理以及评比、表彰先进等系列(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文明办工作规章制度)工作。

4、对精神文明建设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搞好法制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移风易俗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工作。

5、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

篇三:文明办管理规章制度

文明办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使文明办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和工作执行力的有效落

实以及规范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明督察员应规范着装及严格执行文明执勤规定,工

作时必须佩戴红绣章,一次不戴罚款50元,二次不戴罚款200元,三次不戴罚款500元。

(二)严格按照我矿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

罚款50元、两次罚款200元、三次罚款500元,上下班实行签到制,一次不签罚款50元、二次不签罚款200元、三次不签罚款500元。

(三)对下达的工作任务消极怠工或拒绝执行的一次罚200

元,二次500元,三次调离原岗位。

(四)凡是在日常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督察员

一经查实立即调离本岗位。

(五)文明办工作人员休班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

可休班,未经批准擅自休班者按旷工论处,旷工一次罚款200元、两次罚款500元、三次调离岗位,每人每月6个休班(特殊情况例外)。

(六)工作中能够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和及时完成上级交

办的各项任务的给予奖励100元,有重大影响的给予300元奖励。

(七)其他没有规定的事项针对其情形而定。

(八)以上规定自2011年2月12日执行。

二矿文明办

201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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