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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租房管理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5  分类: 规章制度 手机版

篇一:2014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2014-2015学年度教师公租房

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公租房利用率,以利于工作为原则,确实解决

部分教师住房困难,结合教职工工作需要,经研究制定以下

分配方案: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住

1、县城没有住房,以校为家的教师;

2、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教师;

3、以校为家、带小孩且带主要学科的教师;

4、招聘的免费师范生。

二、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及办法

根据国家公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本期开始对入

住教师公租房的教师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 2

元,每年按10个月收交共计700元(教师公租房单间建筑

面积为36㎡),有线电视收视费每年552 元(依据自然年为

标准,每月46元,含电话费、电视、宽带,电信公司收取),

水费、电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水费5元/吨,电费为0.60元/

度(自动刷卡式电表)。收取办法:房租费每年按十个月收,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结清。水费按学期收,每半年收一

次,电费由自己充卡。

(二)管理办法

1、教师公租房属于学校公有财产,内部所有配置设施

学校公租房管理制度

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入住者;

2、入住者必须爱护、保护公共财产,入住前学校保证

设施完整,配置物品使用正常。交付给入住后,一切维护、

使用均归入住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由入住者负责

维修或赔偿。

3、公租房使用归本校教职工,不能租赁或转借给他人

居住,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该房屋,取消使用权。

4、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付租金(租金须在

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方可入住)、水电费,若不按规定时间

交付,学校有权收回房屋。

5、若因自然灾害或房屋不能居住,由学校负责免费维

修。

6、学校与入住教师每年签订一次合同,若入住教师因

个人原因不再入住,提前书写退房申请,房租由学校收到申

请后下月退还。

三、几点说明

1、自本学年起,学校不再对公租房住户实施任何减免,

入住户入住时须一次性结清房租费及电视信号费。

2、对于应当腾退而未按时腾退人员,除加倍收取租金

外,学校将按影响整体工作给予师德方面考核。

2014年8月26日

篇二:公租房管理办法

平模镇平模中学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根据《道真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老师周围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道教发[2013]134号),为了保证我镇教师公租房的合理分配,切实解决好部分教师住房问题,经学校研究,报中心学校同意,特制定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一、公租房分配领导小组

组 长:韩强勇(平模中学校长)

副组长:梅勤俊(平模中学工会主席)

冯在永(平模中学后勤主任)

成 员:郑芬勤(平模镇幼儿园园长)

冯光防(平模镇幼儿园后勤主任)

牟勤令(平模中学教务主任)

邹佳勇(平模中学德育主任)

陈培平(平模中学教务副主任)

严光雄(平模中学党支部书记)

韩令风(平模中学安全专干)

韩洪元(平模中学团支部书记)

冯小林(平模中学教师代表)

公租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办公室,由冯在永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校公租房分配数量及对象

教师公租房共计60套,面向全体中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幼儿园20套,中学40套)。优先满足在编在岗无房教职工,其次考虑其它情况。

三、学校公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教师公租房办理流程:

1、教师书面申请(写明本人现居住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在编在岗教师有配偶在平模小学任教的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两套公租房。

2、由学校公租房分配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资格并审批。(根据《道真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老师周围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道教发[2013]134号),

3、教师凭领导批准同意书面申请到学校后勤处登记。

4、到后勤处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押金。通知本人领取《住房通知单》。

5、根据实际情况按年龄从高到低实行抓阄确定房源,并且单身教师与双职工分开抓阄。(首次分配)(多次分配时由领导小组确定)

6、教师入住。

二)退教师公租房办理流程图:

1、居住教师到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处申请办理退房。

2、经后勤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

3、办理停扣房租并领取押金(不计利息)。

三)、交钱标准:每套租金100元/学年,每学年初预收1学年租金100元,首次入住一次收取押金1000.00元.由平模中学后勤专项收取,房租专款专用(用于结清水电安装费用、维修费用、设施设备的添置等公共用费).其他公共费用根据领导小组讨论后收取.

四、学校公租房管理办法

1、教师公租房仅供我校在编在岗正式教师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继承、转让、出租或借与他人居住。已有住房(福利房、私房、商品房)的,因特殊原因申请分配公租房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参与。

2、分配的公租房一律不得转让他人(含子女、亲戚或朋友)或闲置,更不得擅自出租,否则将收回公租房,并责令所得出租费如实上交学校,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3、根据文件要求:教师退休、调出、死亡,家属(配偶)和子女都应及时(限时)搬出(教师退休3个月内,工作调动1个月内),本人若是死亡,配偶可适当推迟搬迁(六个月内)。

4、入住公租房的教职工,待退还学校公租房时,结清相关手续后,学校如数退还押金(不计利息)。

5、学校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如若要简单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在退还房屋时,学校不予任何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必须恢复其房屋原貌。

6、学校对住户自行添置的设施费用,在退房时一概不予认可。

7、租赁公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服从管理,按期交纳水电费和房租。逾期不交者,每天交纳滞纳金2%。

(二) 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后勤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三) 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

(四) 禁止在下水道及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

(五) 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

(六) 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冷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乱拉电视、电话线。

(七) 租赁期内在本镇已购买住房的,在公租房套数小于教师数时一个月后应无条件交回住房。

(八) 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公租房谋取私利(如出租、经商等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不住宿,一旦发现,收回住房。

(九) 公租房的自费装修部份,在交回住房时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十)住户居住期间要保护好公租房的门、窗、玻璃、水电等相应设备、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一)、教师公租房严禁召集人员打牌赌博;酗酒闹事,严禁打架骂架等其他违背学校规定或现有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极坏产生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收回公租房使用权,并经领导小组讨论作出相应处理。

五、凡在公租房分配中不服从学校分配,或者屡教不改的,职称、评优选先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中经小组讨论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教师选定住房后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方案经平模中学教师公租房领导小组讨论后施行。

平模中学教师公租房领导小组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注:本方案中的条款当上级文件精神发生变动时,以上级要求为准.

篇三:教师公租房配租方案和管理办法

××中心校公租房配租方案和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5日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政、工、教师代表为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学校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要对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决策,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使用教师公租房。

第二条 租赁学校公租房条件

(一)到校轮岗、支教的外校教师。

(二)本校在编在岗且在学区内无住房的教师。

第三条 租赁教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学校教师公租房属国有资产,只限本校教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继承、转让、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借与他人居住。学校应与入住教师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学校教师公租房是国有资产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应及时足额上级教师公租房租金管理账户。

(三)入住教师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等;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学校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若要简单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在退还住房时,学校不予任何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必须恢复其住房原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五)不得在教师公租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对象应当退还教师公租房:

(一)租用期满未续租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在学校所在地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六)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七)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六条 申请租赁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教师公租房资格;已租赁的,学校应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公租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学区中心学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