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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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集体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0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行业性集体合同(样本)

集体合同 (样 本)

协议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业性 行业工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行业工会与 等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适用于各企业,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行业性集体合同)案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行业内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行业工会意见或全体职工大会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行业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依法通过联合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八条 各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应与行业工会参照长沙市工资增长指导线的标准平等协商确定。

第九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按国家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各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第一个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二个月起按长沙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员工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可以在该员工的工资单扣除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各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各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 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各企业建立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制度。健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各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企业做好女员工经、孕、

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产、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 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法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企业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处臵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事先通知行业工会。

第八章 履行集体合同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合同的企业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企业方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双方代表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审核本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协商、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或在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采取过激行为,对方当事人申诉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各企业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新合同方案,新合同未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经企业职工代表与行业工会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双方首席代

表签字。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副本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一份,副本送管辖的区(县)工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协议企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行业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书

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书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2013年8月10日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科技与信息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科技与信息企业协会,就本行业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10%。

2、行业内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工资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日起到年工资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5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社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复印件。

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 企业(章): 工会(章): 日 年月

企业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谭丽华 职 务: 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 2302231967021660267 联系电话:13895981357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 名:张 鹏职 务:工会主席

身份证号码: 230223198409140274 联系电话: 13634528787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名单

篇三:行业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

-----泰来县农资销售行业集体合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2013年

行业内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个数:16 职工人数:83 已建工会数:1 会员人数:83 集体协商双方情况:

第一条 行业内职工方与企业方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业内职工协商代表与行业内企业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签订。

第三条 行业内职工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采取民主方式在行业内全体职工中产生,代表行业内全体职工利益。行业工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工会组织有关人员任首席代表。

行业内企业协商代表由全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适当的形式产生,代表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根据企业所有制、经营内容、规模大小的不同,保证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四条 本合同对行业内所有企业和企业内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业内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新经营/注册的企业应执行本合同。

第五条 企业有权自主招聘职工,不得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企业不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行业内企业支持工会工作,按本企业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拨交工会经费。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职工自担任基层企业工会委员、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在任职期内,如果其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自动顺延至任期届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非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与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行业内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000 元。(不得与年终奖或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货币收入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提供支付清单,每月最少支付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泰来县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变化,与工会组织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十五条 行业工会组织协商代表每年8月 1 日前向企业组织协商代表发出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商专项协议草案须经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合同期限内,行业内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 4 %。

第十六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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