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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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主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0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四个集体合同样本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用人单位

(盖章)

首席代表

(签字)

签订时间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工会 (盖章) 首席代表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

(参考文本)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 在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为 元,上调比例为。

2. 工资调整办法: 。

3.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

4.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

5. 职工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 。

6. 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7.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8. 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

9. 奖金的分配形式: 。

10. 生产性津贴的分配形式: 。

11. 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

12. 采暖费补贴标准为: 。

13. 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为:。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 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第四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2.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框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经单位 届 次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单位于10日内报送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企业和工会联系会议汇报。联系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工会

(盖章) (盖章)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 日(有效期年)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解析关于集体合同主体探析

关于集体合同主体探析

关于集体合同主体探析

作者

张喜亮

尽管新中国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后的一个时期在某些相关的法律中涉及了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新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应当说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此后,劳动部有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使我国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在我国虽然有近10的历史,但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论研究却滞后于实践,错误的理论观点往往把实践引入歧途。据有关资料反映,目前我国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达50多万家,但是,集体合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流于形式也是一个普遍的共识。即便是集体合同主体的问题这样的基本理论,在学术界甚至是在一些教科书中,其阐述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一、集体合同主体的几个主要的观点

这里既有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领导著述的观点,也有官方组织推荐的教材所阐述的观点,还有一些劳动法学家著述的观点。这里只收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至于那些雷同或转述这些观点的著述则不逐一例举。

第一,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行政与工会。

1989年7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龚建礼等编著的《劳动法学教程》,系劳动人事专业教材。该教材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是个人和职员的代表??工会,另一方是企业行政”。 1990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史探径著《劳动法》解释道:“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名称团体协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团体协约大体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从雇主一方说,是雇主或者雇

主团体,从受雇人一方说则为团体,一般情况下工会即为代表受雇人的团体。”“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一般是指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订立的关于调整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有时也可以由一个地区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

1994年12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强磊博士、李娥珍(香港)著《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该书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所谓集体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团体与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

1995年3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刘继臣(现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长)写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一书,对集体合同做的是这样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部门、

集体合同的主体

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工会干部培训教程》,系“十五”期间全国工会干部培训教材。该教程对集体合同做出这样的定义:“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和企业是集体合同的主体。

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年7月出版的,李伯勇(时任劳动部长)、张左己(现任劳动部长)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是这样界定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又可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等。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商谈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

关怀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5月第1版)《劳动法学》,系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

教材。该教材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关于集体合同的主体分析,该教材是这样阐述的:“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企业的全体劳动者,而全体劳动者人员众多,不可能一齐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作为代表出面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工会的,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一方签订。不能单个职工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作为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当事人。”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第3版),李景森主编、贾俊玲副主编的《劳动法学》,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教材对集体合同作如此定义:“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在分析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的时候如此解释:“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审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系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导用书。该书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它是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二、观点评析

综合分析这样一些观点,其形成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误解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关于集体合同的定义;第二,并未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条款的真实精神;第三,对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的误解;第四,把集体协商代表与集体合同主体混为一谈。

(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对集体合同主体的界定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

1951年6月6日在日内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的第34届会议,通过了《集体协议建议书》即《1951年集体协议建议书》。这个建议书对集体合同即集体协议是这样界定的:“就本建议书而言,集体协议系指有关劳动与就业条件的书面协定,其缔结双方:一方为一名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另一方为一个或几个劳动者代表组织,或在没有此类组织的情况下,由有关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举或委任的代表。” 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 (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该公约第三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第5条还规定:“1.应当根据国家情况,采取措施促进集体谈判。2.上文第1款所涉措施之目的应是:(a) 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b) 使集体谈判逐渐扩展到本公约第2条(a)、(b)和(c)项所涉的所有方面;(c) 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d) 使集体谈判不因缺乏决定其进程的规则或这些规则不足或不适当而受到妨碍;(e) 使解决劳资纠纷的机构和程序的确立有助于促进集体谈判。”本届会议确定的《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第二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的手段中的第3项规定:“凡有必要并在适宜时,应当采取适合国情的措施以便:(a) 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b) 在主管当局按确认程序确定哪些组织有权进行谈判的国

家里,在做出决定时应以客观的并对这些组织的代表性事先予以确定的标准为依据,而这些标准须经与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磋商后确定。”

综上可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集体谈判或者说是集体协商的代表人,界定为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和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或工人代表。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所言并非集体合同的主体。就集体谈判的目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和就业条件”,解决的是“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集体谈判的目的是:“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和“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根据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的精神,进行集体谈判的“雇主和工人的代表”还须“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由此可见,进行集体谈判

的代表一般是有合法资格的雇主或其组织和工人的代表或代表工人的工会。但是我们也发现,这仅仅是指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并非指集体合同的主体。而就集体合同的目的我们都清楚地知道,集体合同主要是针对工人群体和雇主而言的。可见,集体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工人群体”和“雇主”,至于说工人组织或者工人代表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则都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从工会组织须经确认其合法的代表资格之要求,也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

巳禾搴凸椭鳌?

(二)中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主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很显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是赋予“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的。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是集体合同的真实主体,他们才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当然也必须履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根据此条二款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出: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仅仅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已,他们行使的显然是“企业职工一方”的代表权,而根本的决定权却是在“企业职工一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足以说明职工推举的谈判代表或工会组织,本身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而终极的权利仍然是“企业职工一方”。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我们也完全可以得出结论: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因为集体合同所约束的正是他们的行为而不是“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行为。

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5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7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第8条规定:“集

篇三:第一节集体合同的概念

第一节集体合同的概念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订立的,就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具体贯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不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它以劳动关系为存在的基础,本质是提升劳动条件,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特定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和事业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即全体劳动者。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容达成集体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提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 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是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故又称为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 内容不同。

单个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全体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是全体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等。

3. 效力不同。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合同的目的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

5、合同的形式不同。

按照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加以保护;而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6、合同的生效方式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成立;而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

第二节集体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劳动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是全体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

?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 , 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集体协商,制定草案 2.职工讨论,通过草案

3.签字上报、审查备案 4.即行生效、公布履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即行终止。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

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案例:集体合同的订立

2010年初,某企业300多名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由于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委托5名职工以及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进行集体协商。2月21日,各方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等3人作为企业代表。双方讨论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做了公布。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因此发生争议。

双方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规范?

? 双方的代表不符合规定

?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职工代表6人,企业只有3人,人数不对等。

? ★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如下不规范

?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朱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 但本案在通过集体合同时,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不能生效。

第三节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三)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四)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五)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二、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双方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3、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生效。

(二)单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副本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应该提供相关证明

三:集体合同的效力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

? 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每月发一次。在这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与工会协商,新近签订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谷先生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但年终过后,没有得到第13个月工资,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认为它与谷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对此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 1、劳动合同内容与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 2、谷某能否得到第13个月工资?

分析结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若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 谷某能得到第13个月工资。虽然谷先生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先生年终第1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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