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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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分为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2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集体合同》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草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四章:工作时间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定

第十一章: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第十二章:争议仲裁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长远生产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行政方面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公司在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用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方面,要结合实际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集体合同是双方促进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保障劳动者和公司合法权益等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公司的指导思想,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支持工会代表员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员工劳动权益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征求工会意见,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并教育职工关心企业兴衰,树立公

司靠员工发展,员工靠公司生存的辨证观念,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公司工会及全体员工,都必须齐心协力完成公司所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六条 本集体合同对公司、公司工会及全体员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在符合招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招收本公司员工子女,招工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八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依法指导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经地方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企业濒临破产或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在今后录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三条 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发给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果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的,除全额补发外,还要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员工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公司应使员工工资收入水平有所增长。第十五条 公司调整工资分配方案时,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效益和支付能力,对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社会活动,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约定时间内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违法违纪除外)。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九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的公司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员工在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前提下,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粮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确因生产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不能实行

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确实不能组织补休的,应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工资,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员工未完成生产(工作)定额的加班,公司不能按此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休息休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享受以下休息休假:

l、婚假:员工结婚婚假三天,晚婚者每推迟一年增加婚假三天,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

2、产假:女工产假按照《劳动法》第六十二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在依法保障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无限期延长女工的产假时间,女工产假最长不得超过400天。

3、照护假:独生子女患病时,夫妻是双职工的,一方凭疾病住院证明可享受照护假,一般以女方为主,男女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5天。

4、丧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的,可享受三天丧假。

5、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6、符合享受以上休息休假者,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7、按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进

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和井下作业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劳动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贯彻“三同时”的原则,在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劳动保护设施或采取切实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和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篇二:集体合同1

集体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

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

是 。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篇三: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一部分 集体合同

重点:通过学习,了解集体合同的含义和特征,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素;理解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集体合同体制的变迁方向、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学会分析集体合同条款和设计集体合同文本。

难点: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 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第2条第1款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换言之,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较,有下述主要区别;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等)。

(4)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它们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还应当明确的是,我国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全员承包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这是因为:

(1)全员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发包人,即企业财产所有者(国家),以政府或者其某个部门为代表,另一方是承包人,即企业全体职工,以企业经营者为代表;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则是企业和工会。

(2)全员承包合同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承包关系,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内容。

(3)全员承包合同主要以企业法为法律依据,而集体合同主要以劳动法为法律依据。所以,在实践中不应当以全员承包合同取代集体合同,对于实行全员承包制的企业,仍有必要订立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

集体合同,是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反对→承认→保护的演变过程。

在18世纪末,英美等国出现了工人和雇主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现象。如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工人与雇主举行过谈判,并在谈判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此即集体合同的萌芽。到了19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在许多行业中发展起来,1850年英国的纺织、矿山、炼铁业的工会也与企业主之间达成了一些协议。后来,工资协议等集体合同逐渐增多,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但是,早期集体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受理集体合同案件。

到了20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先后开始了集体合同立法。世界上最早进行

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07年奥地利、荷兰先后制定了此类法律。1911年瑞士颁布的《债务法》中,就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早期的集体合同法较简单,而且多在民法中加以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单行集体合同法或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的集体合同专章(篇)。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动争议调停令》,并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议法(草案)》。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后来又将其编人《劳动法典》。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也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二战后,一些国家在制定和修订劳动法时,大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有些国家还制订了新的集体合同法。如1946年至1956年间,法国就颁布了几项集体合同法律;日本颁布了《工会法》(1945年)和《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协议法》(1949年颁布,1969年修订);英国颁布了《工会与劳工关系法》(1974年);瑞典颁布了《共决法》(1977年)。另外,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劳动法典,如1956年加纳,1967年卢旺达,1970年伊拉克、利比亚、阿拉伯也门共和国,1971年赞比亚的劳动法,都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918年,前苏联借鉴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经验,开始按产业订立集体合同,后来逐渐将适用范围改为企业内部,并且建立了相应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东欧各国也在前苏联的影响下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

现代集体合同立法具有下述特点:(1)制定单项集体合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等基本法中设置集体合同专章(篇),是集体合同立法的主要形式。有些国家将这两种立法形式并用,从发展趋势看,单项集体合同法规逐渐增多。(2)集体合同为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例如,在德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前南斯拉夫、菲律宾、委内瑞拉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3)集体合同立法的内容日臻完善。一般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效力、程序等作出规定,各国虽有差异,但其涉及的方面都有增多趋势。(4)集体合同立法已纳入国际劳工立法体系。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若干项有关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如1949年的第98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51年的第91号建议书《集体协议建议书》,1981年的第154号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第163号同名《建议书》。

在我国,共和国成立前就已存在集体合同立法;共和国成立初期和“一五”计划期间,不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工会法》等立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而且还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规章。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83年《中国工会章程》、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92年《工会法》中,都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从而使曾经一度中止的集体合同制度,具有赖以恢复的法律依据。在《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置于与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和争议处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1995年8月,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就工会对集体合同运行各环节的参与,规定了较具体的规则;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专门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提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较之原《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制度要素作了更为完整和具体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制度之所以盛行于现代各国,并且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劳动法所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

集体合同分为

保护只留在最低水平上,但对劳动者能否获得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利益,劳动立法却力不能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规则的规定,有许多是粗线条、

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相对丰富复杂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劳动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共性问题作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不完备起补充作用。

从世界劳动法制的发展来看,劳动立法与集体合同制度之间存在着此长彼消的态势。“假若集体谈判制度能够有效合理规范劳资问题,保护立法可相对减少。反之,假若集体谈判制度根本未能建立或名存实亡,则将依赖国家立法以保护劳工利益。”各国究竟以何者为重,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有轻重之别。”不过,“美国人更坚信以谈判方式达成合约比较政府规定更富有弹性和创造性,更能唤起人类高尚的品质。”

(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这突出表现在: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利于双方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而在与用人单位相对时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有的劳动者受到歧视,即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同工不同酬等);通过集体合同就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

(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会增加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这样,就可以简化劳动合同内容,减少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的工作量,降低确立劳动关系的成本。

四、集体合同的体制

综观各国的集体合同就其体制而言,可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在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只允许存在一个层次的集体合同——基层集体合同,即由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对本单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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