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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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买卖合同 手机版

篇一: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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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有效

作者:张业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摘 要 无权处分的合同曾经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出台后,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这里面蕴含深刻的法理,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紧密相关。当然,新的规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 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张业英,法学硕士,新疆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7-02

在买卖合同解释出台之前,依照《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一规定是科学理性的回归,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合同的相对性相一致,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合同无权处分的问题。

一、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四是标的的确定和可能。①这里讨论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并且出卖人合法占有标的物,只是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对买受人来说,“标的的确定和可能”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权指的是所有权,是物权;而合同是债权,两者不能混为一体。所以,无权处分不阻碍合同的生效。

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比原规定更为科学

关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原来的规定是“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在订约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处分权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②即是说,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但是此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来作为特例另外规定的,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不太符合法理。

(一)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破坏了合同的相对性

篇二: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核心:善意取得解决物权是否变动的问题,无权处分解决行为效力的问题) 解析:

一、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规则内涵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意思是: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 这是对《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修改。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的延伸与扩展。

三、规则的准确把握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④

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篇三: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对合同的标的物没有处分权。②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合同(须注意:如果无处分权人以权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的合同。此点值得特别注意)③除欠缺处分权外,合同符合其他生效要件。

2.效力转化。①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合同后(通过授权、继承、受赠与、买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②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间内,权利人未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法》第51条的两个重要例外。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模式紧密相关,系物权变动模式的体系效应。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三个要件:①处分人具有处分权;②法律行为有效;③须经公示(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完成交付)在这样的物权变动模式下, 我国《合同法》完全应当一概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无权处分仅对物权变动发生影响。”笔者坚信,迟早有一天(比如10年后),在中国大地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而不再是效力待定)但是,在《合同法》第51条被新法完全废止之前,我们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即:原则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过,《合同法》第51条覆盖的领域已经划出了两个特区,在这两个领域中(《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合同法》第228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而不再是效力待定)下面予以详述: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合同法》第51条的第一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规则内涵是: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行为能力瑕疵等),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这是对《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修改。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的延伸与扩展。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等),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

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

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见【例1】)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但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比如标的为占有脱离物,或者买受人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见【例2】)④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无其他效力瑕疵,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虽然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完成了相机的交付,但因甲欠缺处分权,所以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丙溯及至相机交付之时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如果甲拒绝追认或者乙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③如果因为乙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丙有权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④须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0

条的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因为丙为恶意受让人,对于乙之违约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在计算乙的违约责任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违约责任。

【例2】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未经乙同意,甲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

第97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丙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③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虽然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但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仍属于效力未定,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则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反之,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乙拒绝追认或者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④若因甲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丙享有法定解除权(因为甲的违约行为致使丙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立法理由: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受一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强烈影响。①由于法国采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故法国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对无效)②由于德国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且将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所以,德国民法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其负担行为(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处分行为(也是就是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物权行为自始有效。③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为我国将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规定为有效提供了制度空间。

同时,《合同法》第51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这一规定固然注重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其缺陷是至为明显的:①若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受让人只能对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这不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②造成了体系违反。《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使得《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几成具文。

随着认识的深入,《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不妥当性至为明显。特别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变动的区分原则,根据区分原则,在法律效果上应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即:法律行为的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即: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确立使得《合同法》第51条的问题更为突出。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故有《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问世,首先在买卖合同领域有所突破。

【真题研习】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2012年试卷三第86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ABCD

(2)《合同法》第51条的第二个例外:《合同法》第228条。①我国通说观点(该通说观点有些不对劲)认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②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交易安全,《合同法》第228条作出了例外规定。③《合同法》第228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据此,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有效(非法转租除外)(请参见下列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58题)

【真题研习】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58题)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答案】AB

【特别提示】①非法转租也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自成立时)有效。②这样,《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有构成《合同法》第228条的例外。你说复杂不复杂?③总结一下: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若不属于非法转租,租赁合同有效(见

【例3】和【例4】)

【例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出租给丙。①乙、丙间租赁合同属于非法转租。应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乙、丙间的租赁合同无效。②若甲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甲同意转租。乙、丙间的租赁合同自成立时有效。

【例4】甲因出国,将房屋钥匙交给乙,委托乙偶尔看看房屋是否漏雨。甲出国后,乙随即乙自己名义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一年。①乙、丙间租赁合同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与非法转租无关),乙、丙间租赁合同有效。②若甲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回房屋,因乙、丙间租赁合同有效,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真题研习】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年试卷三第58题)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答案】ABCD(原来的答案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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