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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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卖合同不公正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1  分类: 买卖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一、合同不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我经常会碰到有人问我类似的问题,如:“我们只是私下签了份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第三方在场见证,这合同有效吗?”

在新闻、影视中我们也常见到一份合同被公证处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见证,那么公证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公证与否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已民事行为,正常情况下,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可以生效,根本不必公证或见证。

除非双方共同决定采用公证或见证的方式,并且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或见证才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必须公证或见证了。比如,一些大型的项目、合同出于形式等原因考虑,可能会采取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方式签署。

二、公证和见证是一回事吗?

我常碰到有人当事人找我要求做公证,这时我就得解释了“我这里是律师事务所,不能做公证,要做只能做见证。”那么“见证和公证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公证?简单说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什么是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由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者相同点:如都是以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在见证或公证过程中都要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主观上确认其合法的前提下才会进行见证或公证;都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才进行的等。

二者的根本不同是:律师见证和公证的主体不同,律师见证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而公证是由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个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就公证和见证两种方式的效力来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没有区别的。但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各有优势和特点的。

三、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就合同关系而言,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公证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就是《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意思呢?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十万元钱,写了欠条,约好一年还钱,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怎么办?得到法院去起诉,等法院胜诉了,张三还不执行,李四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如果借钱时张三和李四把这事到公证处给公证了,约好了一年还钱,而且约定到期不还,张三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可以不用去法院起诉,直接拿着这份公证的文件到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法律赋予公证的一个特权,但仅限于这种比较简单的,有直接给付承诺的情况。除此之外,有些如证据保全、遗产分割、房产赠与等,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惯例,可能会涉及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

但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是否公证仍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也没有特别的效力。

四、律师见证和公证相比有什么优势吗?

公证可以做的一些事,如证据保全等,律师见证都不能做,但是,我认为律师见证还是

有一些独特的优势的。

律师最突出的优势就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所以,律师见证本身其实并非律师的优势,但是在见证过程中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分析,明确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后果,供当事人考虑决断,这应该是律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优势。

五、合同公证或由律师见证了就肯定有效吗?

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在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时都要依据自已的法律知识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一般只有在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会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那么是不是可以说“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合同就肯定有效呢?”未必!

如果公证员或律师的法律知识有欠缺,或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尽相应审核义务,还是可能出现经过见证或公证的合同最终仍认定无效的可能的,这类事也确实出现过。一个本应无效的合同,即使经过公证和见证,发生争议后也到法院,仍会认定为无效。

在这个角度,说到公证和见证的作用,我只能说,“首先,有与双方无关的第三人参与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真实性能起到足够的证明作用;其次,有专业法律人士审查,会尽量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因为,如果公证处或律师所把本应无效的合同按有效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最后要承担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所以,正常情况下,他们会按比较谨慎的方式对待的。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范本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华,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吕剑英,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XX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承钢家属区

上诉人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邵XX、承德XX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冶金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承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北京XX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XX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华,被上诉人邵XX的委托代理人吕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XX及XX冶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9月17日刘XX以北京XX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邵XX签订《铁矿石买卖合同》一份,此后,邵XX依约定组织货源进行发货。截止2000年5月邵XX计发铁矿石13603吨,合款1972435元(每吨145元)。另查,1999年12月9日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铁矿石的价格是每吨90元,数量4000吨并约定了质量、运输方式等内容,供方有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签字。需方只有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字样,既无公章亦无经办人员签名。而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内容上看与上一份合同基本相同,只是价格是每吨87元,需方一栏盖有北京XX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另外,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1999-2000年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与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钒钛矿贸易一览表”表明,自1999年11月3日至2000年7月25日计收到矿石12587.5吨。截止2000年4月25日北京XX开发公司只付货款120万元,尚欠772435元货款未付。而XX冶金公司收到货款后只转付给邵XX货款50万元,其余70万元货款被XX冶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占用。

原审法院认为,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于内容不尽一致,且实际发货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矛盾,因此应认定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生效。北京XX开发公司称原告提交的《铁矿石买卖合同》及收条系伪造,要求对其进行鉴定,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同期验材样本,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故此北京XX开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刘XX系北京XX开发公司下属单位的副经理,其代表北京XX开发公司与邵XX所签《铁矿石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XX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的性质,而且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北京XX开发公司既未制止该合同的履行,亦未声明刘XX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无效,况且其他相关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邵XX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铁矿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北京XX开发公司拖欠邵XX部分货款不予给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之责任;XX冶金公司及刘XX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而占有邵XX货款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该院判决:一、北京XX开发公司给

付邵XX货款7724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贷款之日止);二、XX冶金公司返还邵XX货款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自2000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贷款之日止);

三、刘XX对XX冶金公司返还邵XX货款并赔偿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诉讼费21510元,财产保全费8500元,其他办案费1050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北京XX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邵XX之间根本不存在铁矿石买卖合同关系,两者之间也从无业务往来,更谈不上拖欠货款。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冶金公司于1999年12月9日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在1999-2000年上诉人与XX冶金公司进行的铁矿石买卖,且双方实际履行了铁矿石买卖合同,上诉人与XX冶金公司结清了铁矿石款。该合同条款完备,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是完全错误的。三、邵XX是XX冶金公司的财务出纳,还参加了公司第一界股东会,说明邵XX是公司的核心成员,XX冶金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刘XX占60%,王XX占40%,王XX和邵XX是夫妻关系。因此刘XX与邵XX之间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刘XX为邵XX出具的关于铁矿石买卖的相关证明(个人签字的合同与收条),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不应采信。四、被上诉人邵XX明知1999年8月16日以后刘XX的法定身份是XX冶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在无任何授权文件和公司盖章的情况下,邵XX在1999年9月17日没有理由认为刘XX有权代表另一法人单位(北京XX开发公司)对外签署《铁矿石买卖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邵X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邵XX答辩称,上诉人北京XX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邵XX签订的铁矿石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刘XX及XX冶金公司未进行答辩,亦(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只有买卖合同不公正)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

经审理查明,北京XX开发公司院新字(1999)第001号文件《 XX开发公司所属经营部干部任命通知》载明:1999年3月3日北京XX开发公司院新字(1999)第004号文件《关于下发XX开发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载明: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向总公司申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持有证明书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未经授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从XX冶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看,XX冶金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6日,刘XX作为股东占60%股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邵XX之夫)占40%股份,邵XX为公司出纳。邵XX在原审期间出示的《铁矿石买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于1999年9月17日,合同最后签有“甲方: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 刘XX, 乙方:邵XX”字样。

本院认为,刘XX作为北京XX开发公司部门副经理,对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应该是明知的,其未取得公司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刘XX以北京XX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邵XX签订合同时,刘XX已经是XX冶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作为XX冶金公司会计,又是股东王XX的妻子,邵XX应该是明知的;且刘XX在合同书上仅有签名,没有公司盖章。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刘XX出示的北京XX开发公司工作证和任命书认定邵XX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北京XX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认定刘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据不足。邵XX与北京XX开发公司不存在购销铁矿石的法律关系,故其以北京XX开发公司作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关于邵XX与刘XX、XX冶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据实确认邵XX与刘XX、XX冶金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

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承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邵XX对北京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

三、邵XX与刘XX和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篇三: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法》试题(2)

一、单项选择提(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的要求的,请将其选出,未选、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一、 单项选择题

1、C2、A 3、B 4、D 5、A

6、C7、C 8、A 9、C 10、A

11、A 12、B 13、A 14、C15、B

16、A 17、A 18、C 19、A20、B

1.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C ) A.衡平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法院解释

2.德国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 A )

A.到达主义B.了解主义

C.投邮主义D.通知主义

3.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的,那么( B )

A.其效果也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B.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

C.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无须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也能成立

D.其效果视为对原要约的部分接受,双方当事人均受此约束

4.违法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随附条款,那么违法担保的法律后果是( D )

A.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请求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解除损害赔偿

5.甲乙签订十分合同中,前四份合同乙一直拖欠货款,因而甲怀疑乙的信用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A)

A、甲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B、甲方不能中止履行合同

C、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催告D、甲方可以宣布解约

6.( C )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的惩罚金。

A.英国法 B. 法国法C.德国法 D.美国法

7.按照英美法规定,父母与子女订立的合同如果有不公正的地方可推定为( C)。

A.错误 B.诈欺 C.不正当影响D.不正确说明

8.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明示代理 D、默示代理

9.法国法把( C )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原因之一 A、法律上的原因 B、不当得利

C、约因D、对价

10.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是( A)

A、2年B、1年C、 3年D、 4年

1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A)

A、加拿大 B、 瑞士 C 、 日本 D、法国

12.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的地点,而合同有涉及运输的,则卖方应(B)

A、在装运港交货B、货交第一承运人

C、在目的港交货D、在货物所在地交货

1、C2、A 3、B 4、D 5、A

6、C7、C 8、A 9、C 10、A

11、A 12、B 13、A 14、C15、B

16、A 17、A 18、C 19、A20、B

13.在美国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援引的理由对其最为有利的是(A )

A、违反担保 B、疏忽

C、严格责任 D、合同责任

14.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构成公司资本基础的,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 C) A、回收股 B、优先股

C、普通股 D、无表决权股

15.要约人甲发现承诺人乙在承诺中对包装的方式作了改变,立即电复:“你的承诺对要约的方式作了更改,我方不能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这个合同( B )

A、成立 B、不成立 C、不能确定 D、合同无效

11、A 12、B 13、A 14、C15、B

16、A 17、A 18、C 19、A20、B

16.英美法根据代理形成的原因,将代理分为( A)

A.协议代理和追认代理 (明示的指定和默示的授权)

B.本人完全公开的代理和披露本人存在的代理

C.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D.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17.英国法把违约分为( A)

A.违法担保与违反条件 B.轻微违约与重大违约

C.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 D.预期违约和履行不可能

1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 C)的形式 A.有价证券B. 债券

C.股票 D. 信用卡

19.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A )

A.州法 B.联邦统一法

C.最高法D.长臂法

20.德国法认为,对违约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是( D )

A、解除合同B、实际履行

C、损害赔偿D、违约金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提供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未选、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二、 多项选择题

21、ABD 22、ABCD23、ABCD24、ABCD 25、BCD

26、AB 27、AB 28、ABC 29、AB 30、AB

21.关于承诺中对要约所做的变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对( ABD)条款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

A.价格B.付款

C.保险D.仲裁

22.(ABCD )主张,合同的解除不须经法院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相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即可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美国法 D.德国法

23.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被告可以采取的抗辩理由有

( ABCD) A.相对疏忽 B.担保的排处与限制

C.擅自改动产品 D.自担风险21、ABD 22、ABCD23、ABCD

24、ABCD 25、BCD

26、AB 27、AB 28、ABC 29、AB 30、AB

2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BCD)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由公司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5.下列属于无权代理产生原因是( BCD )

A.默示授权B.授权行为无效后的代理

C.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D.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26.一农产品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在5月1日交货,可是卖方在4月1日通知买方届时将不交货。根据英国法,买方可以( AB)

A.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B.继续等待,到5月1日时在采取行动向卖方索赔。

C.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卖方必须在5月1日交货

D.4月25日发生不可抗力,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7.在代理关系中,本人的义务有( AB )

A.支付佣金

B.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C.忠实的义务

D.本人有权拒绝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28.资本主义国家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有(ABC )

A.个人企业 B.合伙

C.公司 D.非法人

29.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国家有( AB )

A.德国B.美国

C.英国D.法国

30.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为( AB )

A.要约 B.承诺

C.明示 D.默示

三、名词解释(本大提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不可抗力 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件

32、权力担保 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

33、疏忽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4、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授权,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5、公司 是指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题,每小题15分)

36.简述欧洲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分)(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有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1分)(3)其程序较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1分)(4)他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1分)

37.简述要约消灭的情况

(1)要约因超过要约规定的有效期而失效;(1分)(2)要约因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1分)(3)要约应受要约人的实质性变更而失效;(1分)(4)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或撤回而失效。(2分)

38.简述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1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1分)

(3)越出授权范围形式的代理;(1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1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题,每小题10分)

39.论述合伙的主要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2分)

(2)合伙十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2分)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2分)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2分)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2分)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