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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炮广告牌合同基本保修几年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3  分类: 其他合同 手机版

篇一:高炮广告牌工程施工合同

高炮广告牌工程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高炮广告牌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合同标的简介:

单立柱高炮广告牌,数量 ,单个牌面总高度米(基础以上起算),筒身直径: ,筒身立柱颜色为 ,广告牌面为镀锌铁皮或者彩钢板,广告牌尺长米,高米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承包方式和造价:

四、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不含税价),合同签订生效当日,甲方预付 %订金给乙方,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全部结清。

五、甲方责权: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

2、将施工所需电源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地点。

3、甲方派工地代表解决应由甲方协调用电和用地及施工过程中的地方矛盾等各项事宜。

4、甲方应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付款不及时而导致工程工期延期后,甲方不得追究乙方工程工期责任。

5、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同时甲方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乙方误工费。

六、乙方责权:

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及图纸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高炮广告牌结构安全性。

2、施工过程中,如遇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如刮风下雨、雪天气等)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进场时状况,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七、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起 天工程竣工。

八、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工程竣工时,乙方应采用书面方式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自工程竣工通知甲方之日起超过五天甲方仍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即为合同标的物交付之日。

十、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篇二:广告牌加工承揽保修合同

广告牌加工承揽保修合同

定作方:

承揽方:

定作方因制作安装招牌、护栏管,发包给承揽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作方将招牌护栏管制作、安装发包给承揽方,由承揽方包工包料制作。

二、该广告牌具体位置于,具体制作要求见本合同附件。

三、该护栏管的保修期限为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保修期内,承揽方应经常性查看是否有安全隐患,应对固定螺丝、角钢、铁皮、铆钉、焊接处等逐一检查并及时加固修理;定作方对护栏管的不稳定因素及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陷患有权向承揽方提示,承揽方应马上前来进行检修。保修期限内该护栏管因各种原因的损坏,固定不稳和风吹倒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揽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定作方应重新安装同规格、材料的新护栏管恢复其功能。

四、该护栏管经验收合格后,定作方 日内一次

高炮广告牌合同基本保修几年

性支付承揽方现金元,所需交纳的税费均由承揽方承担。

五、该广告牌保修期内,如承揽方未按时检修或经喧作方催告后未及时进行检修后仍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承揽方迟延支付

违约金、维修费、保险费等,均应向定作方支付日万分之三的利息。

六、该合同签订后承揽方的安全责任和保修责任不因该广告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而失效,该广告牌经营权或所有权的受让者有权取得转让后定作方的相应权利。

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该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签章):承揽方(签章):

年月日年 月 日

篇三:广告牌加工承揽保修合同

楼顶标识牌加工承揽保修合同

定作方:

承揽方:

定作方因制作安装 标识牌,发包给承揽方,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作方将神舟管业办公楼顶标识牌的制作、安装、保修、项目全部发包给承揽方,由承揽方包工包料制作并承担该标识牌的制作、安装、保修等一切费用,该标识牌经验收合格提供有效发票后,定作方支付承揽方工程总价人民币肆万玖千圆整的90%即人民币肆万肆千壹佰圆整验收合格一年期满一周内,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即人民币肆仟玖佰圆整。

二、该工程具体位置位于 ;主要要求和内容为:

1) 制造的内容:“****************”;

2) 汉字为中文简体,英文全都为大写字母;

3) 汉字为3m(高)*2.5m(宽),英文高为1.5m;

4) 字体白天及夜晚均为红色;

5) 字体在地面不能看到拼接痕迹、支撑尽量隐蔽;

6) 支撑采用镀锌角钢或不锈钢管内衬高强度钢管;焊接部位应采取防锈措施;

7) 全部工程应抗除台风、龙卷风、地震以外的自然破坏因素;

三、承揽方应于2009 年6月25日前完成该标识牌的制作与安装(雨天除外)。

四、该标识牌的质保期为两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承揽方应经常性查看是否有安全隐患,应对固定螺丝、角钢、铁皮、铆钉、焊接处等逐一检查并及时加固修理;定作方对标识牌的不稳定因素及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有权向承揽方提示,承揽方应马上前来进行检修。保修期限内该标识牌因各种原因的损坏,固定不稳和风吹倒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揽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定作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该标识牌在质保期内严重破损不能修复时,承揽方应重新制作并安装另一块与原标识牌规格、材料相同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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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牌恢复其功能。该标识牌由承揽方终身保修,质保期满后,承揽方应定期检查维修并收取基本材料人工费。

五、本合同相关定作方发布的招标文件和承揽方的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六、定作方负责将电源关到工程地点30米以内。

七、对于可能发生的由于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标识牌损坏造成后果,由承揽方承担责任,施工期间,承揽方承担一切施工人员及工程安全责任,如发生意外与定作方无关;安装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定作方的任何物体、建筑等,如内外装修、构件、电器等。

八、该合同签订后承揽方的安全责任和保修责任不因该标识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而失效,该标识牌经营权或所有权的受让者有权取得转让后定作方的相应权利。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承揽方开始施工起生效。

十一、该合同一式三份,由定作方执两份,承揽方一份。 定作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揽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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