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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论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9  分类: 文化论文 手机版

篇一:中国法律文化小论文

大秦律法

────大统一必要的保障

在秦统一中国前中国是四分五裂动荡不安的,正是由于秦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改变这一状况。

很多人的观点都认为秦是中国历史是最残暴的政权,正是由于其严酷的法律最终导致了这个强大政权的垮台。我很不赞同这一说法,我认为秦朝大规模应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这是最大的社会进步。儒家的思想那个时候已经是很成熟了,而且其影响力远远大于法家思想。为什么秦始皇会选择用法治而不是儒家的思想来治理国家呢?换成是我们来决策我们也是不会含糊的,很明显儒家的思想要求大众的思想要高,强调的是自治,强调的是个人自觉,对统治者的要求就是没要求,最好统治者就什么也别做,暴力和强制那只能是添堵。但现实是在那个时候这可能吗?就算是在今天这又可能吗?只有法家的在某些方面的约束才能保障国家的安定。

看看历史前提,我们很清楚的是这个国家幼嫩的政权是建立在四分五裂的纷乱的背景之下的,在这片大地上它是一个新新的事物,没有先例可循。之前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是勾践,今天我服你,等明天我强大了我就不服你了,我要造反,我要要回我的特权,要回我的地位,我的土地,我的一切。反正国家乱不乱和我没关系,我是君子我要报仇。还有那些被征服者,他们也不服啊,今天我要搞点破坏活动,明天我要搞点恐怖袭击,我就是不安分守己,就是受不了你的统治,

就是要干点坏事来搅和一下我才舒服。试想如果没有严厉的法律作保障这如何了得,这是从大的方面来讲如果任由大家放纵会给国家的安全带来多大的麻烦。国家还谈得上什么发展民生,发展社会事业。所以我说那个时候的人民可以难听点说就是刁民,没有强大的法律保障什么都扯淡。

在那个时间点上,维护了国家的统治就是推进了社会的极大进步,很明显也只有法律才能做得到这一点。

秦朝的法律严酷吗?其实不是,之所以这么多人说它严酷只是因为,它的出现打破了一切,挑战了一切,让赵人,楚人,,,,,,好多人没有了归属感,没有了地域感,彻底的砸碎了小地圈,小部落概念,而且还让他们复国梦遥遥无期。大家痛恨啊,不满啊,最终的结果导致了说三道四。你就是不好啊,就是不好,什么都不好。汉朝为了体现它比秦就是要好那么一点,也让他的史官们大批特批秦朝律法。这就成了今天我们大多数人得观点秦就是酷刑的代名词。它的进步意义全然不提,一笔抹杀,最重要的是那时候没这样的法律保障,用什么来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这一关键问题只字不提。

秦朝还是它以后的国家都很好的证明了只有法律才可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其它朝代在不遗余力的攻击秦朝的法律的同时也在不遗余力的继承和发展法律治国,可以肯定的是后者有过之而无不及,要真的是没秦法那样健全,那样要约束力,威慑力那就该算是社会的倒退了。

秦朝的律法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

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国家,它确立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上千年来纷乱无序的社会次序,也是法治在中国大地上的第一次大规模实践应用。我也不能撇开它的不好的一面,但是作为开创性的创举我们要给予更多的肯定,要给予更多的包容,更何况那时候秦朝所建立起的封建法律是那样的实用,进步,贡献是那样的大,以至于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源,为法治思想,或者说法治在这个社会的实施找到了依据,法治的重要性合理性被毋庸置疑的证明。

不可否认大秦的律法是为了统治,法治是当时治理的保障,大统一的思想在法治的条件下,得到巩固和强化。民族意识的凝聚也是在这个前提下开始的,法律部要我们分裂,于是我们久而久之养成了强烈的民族凝聚意识。

篇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期末论文》

专业:汉语言文学(师范)

学号:13111102

姓名:白烨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革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律在中国的发展也是源远而流长,自夏朝作为统治阶级工具出现到清末的近代化转型,中国的传统法律经过了四千多年的延续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一脉相承,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个定义繁复多样,难于统一的概念。对于法律文化目前存在一些主流观点,如梁治平先生的广、狭义法律文化说,张文显先生的观点以及何勤华先生的简明定义。学者在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提炼,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合的复合体。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法律思想方面的特点

法律思想方面,儒学为宗,君权至上,家族本位。儒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显学。西汉时期,董仲舒将“天”,“地”,“人”三者的关系很好地结合形成“天人三策”理论,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自此儒家思想在统治阶级的统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且在思想上树立了“王”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统治者实行集权化的统治。法律思想从夏商到西周到汉朝经过了三次重要的演变,分别是“恭行天罚”、“以德配天”、“君权神授”思想的提出。法律思想在强调至上神、天意的过程中同时确立了君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方面意指只有君主的道德才能符合上天的指示,让人信服;另一方面,赋予君权神圣的色彩,让人敬畏。在统治过程中,封建统治阶级发现了国家其实是家庭的扩大,而家庭实际是国家的缩小,这就是“家国相同”的规律。只有在家族中遵守伦理道德,维护父权,家族秩序才会得以保障,国家发展才会井然有序,西周“亲亲”、“尊尊”的家族原则到后来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都体现了家族本位的思想。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特点

法律制度方面,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礼入于法。从周公制“礼”开始礼制已经作为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形式用以维护宗法等级制。而发展到西汉,礼的内容随着“春秋决狱”的提出也逐渐开始向法律规范发展,如“亲属相隐”、“八议”、“官当”等制度被写入法律。用礼制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用法制来维护集权统治。礼与法相互交融,相互结合从而形成传统法律最大的特色。从法律内容看,中国古代法律刑法化也是法律制度一大表现,从《法经》到三国两晋

南北朝、隋唐以及宋元明清各个朝代的基本法典都是刑法典。并且许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都是通过刑事手段来处理的。从编纂体例看,从《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都是以刑为主,内容上看包含有关行政法、诉讼法、民法等的内容,形式上看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这就是诸法合体的表现。

(三)法律实践方面的特点

法律实践方面,刑司合一,行政集权,执法原情。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皇帝是集最高立法者以及审判官于一体的存在。所以古代社会行政与司法混为一体的状况就是因为将皇帝奉为立法和司法最高权威而导致的结果。在皇权一统的格局下,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部门不断侵夺司法权限。这种趋势自从秦汉开始之后,在之后的每个朝代都被统治者沿袭与仿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裁量需要体现“原情断狱”的原则,体现纲常名分之情,使法与伦理结合,法与人情顺应。“秋冬行刑”这一司法实践就是最好的体现。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革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原因

1.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

法律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而法律文化是法律的上层建筑,所以法律文化也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影响蔓延到了市场上,中国牢固的自然经济基础在这种外来压力面前已经不足以继续保持稳定,在逐渐解体的过程中,新的经济基础开始诞生。法律及其法律文化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上层建筑虽然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法律文化总是要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基础。所以法律文化在晚清时期随着特定的历史条件慢慢发生改变。

2.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

政治居于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高层,它的变化也常常带动着其他上层建筑的变化。一个社会的政治机制发生变化,也常常给法律文化带来强烈的冲击力。因此法律文化的变革很大程度上受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着手开始改良法治并且进一步对中国市场进行经济掠夺,同时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也积极推动着政治改革。除此之外,导致清政府最终宣布“仿行宪政”并制定一些法律制度的原因还存在着“内忧外患”,“内忧”是指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以及义和团运动的兴起,资产阶级立宪派对改革法治的催促,

这是来自于国内的巨大压力:“外患”则是指八国联军的入侵,这是来自于国外的巨大冲击。与此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

3.各类异质文化的冲击

除了前面所述的社会内部因素变化的影响之外,各类异质文化的影响和冲击是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生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外部原因。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表现

1.法律制度方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结构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发生了变化,传统法律结构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再处于相互融合的状态,刑事法和民事法及其他法律的地位有了调整,“重刑轻民”的局面有了转变。取而代之的是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兴起和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形成,新的法律构架搭建。传统中华法系的结构在晚清政府一系列立法活动的影响下逐渐向着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演化。权利义务的概念在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中被首次引入。这对于我国之后融入大陆法系以及与世界法律接轨具有双重意义。

2.法律观念方面

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社会的有识之士在西方法律文化进入我国起就开始了学习与研究,一些朝廷大臣则对传统法律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在不断地学习和修改过程中整个社会形成了研究法律的风气,各地纷纷设立法律学堂和各类法律研究机构,到国外留学学习法律的人数也不断上升。西方法文化在国内学者以翻译、出版的形式进行传播和宣传下,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思想。人们的传统法观念在逐渐地转变,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再到后来的从专制神圣到支持君宪、共和的转变,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在法律观念层面的最大表现。

3.法律实践方面

司法独立已经走向实践,并且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一些新的司法制度出现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制度。这是因为在清末立宪的过程中,朝廷在进行管制改革时调整了原来的司法机构,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并任命沈家本为首任大理院正卿,他在司法独立的的基础上构建审判独立的司法制度。他

根据管制改革上谕并通过讲审判各职司编为专章来保证全国各级审判机构能独立行使职权。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经历了近代化转型之后又经历了两次历史性的变革,国民政府以三民主义为指导的法制变革,新中国在社会主义旗帜下的法制变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变革其固有的宗法登记制度、中央集权主义、皇权至上思想这些成分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逐渐解体,从而中华法系也面临着重塑的问题。

在当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趋势下,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整体虽然已经瓦解,但是其部分成分却通过分散在人们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文化信仰中得以存续下来。这些成分促进人们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并且推动者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正式法的实施。我们作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主体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个巨大而深厚的历史存量,其中存在一些有利于现代法制建设的价值部分,这是需要好好加以利用的资源。而不适应现代法制建设的部分则是需要放弃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在具有高度统一性,外在具有明显的和谐性,这种整体性对于当今法制现代化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处理好各个法律部门内在的关系,从整体上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法律系统,从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各环节先做到有条不紊地展开再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局面。除此以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以道德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维持政权的稳固需要关注民心向背,所以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过程中,需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需要抓住人民心理的认同,给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司法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原情、情理司法都是值得现在继承和发展的重要元素。

篇三:法律文化 期末论文

法律文化 期末论文

这学期的选修的课题是法律文化,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很多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内容。我们观看了很多与法律有关的电影——《秋菊打官司》《刮痧》《肖申克的救赎》《东京审判》。

《秋菊打官司》是1992年张艺谋的电影作品,他用朴素的画面简单的拍摄手法向 人讲述了一个叫秋菊的农村妇女为了“讨个说法”而四处奔波告状的故事。

影片用了写实手法,意欲展示出一幅农村的生活图画以期达到一种真实的效果,这一点张导成功了。为 了达到这种效果,他采用隐喻的手段,隐喻的好处是既可以保持画面朴素感,使之对应农村生活又可以提高 其作品的思想层次顺利进入其影片的核心意见场。同时在叙事趣向上张导捏拿非常准确,是什么让一个农村 妇女能够不辞余力的告状而告状的目的仅仅是讨一个说法?基于原因张导运用了多次特写镜头展示出了秋菊倔强,不服硬的性格。当然仅此一点说服力远远不够,于是张导用隐喻蒙太奇手法展示出了秋菊作为个体外整个和会。年画摊上毛泽东的画像与港台明星画不停闪过,在烈攘街道的人群中不时晃过穿着新鲜的新潮人 物,就连秋菊在市告状时所住的廉价旅社旁也写着“新潮发屋”??这一切一切无不彰显示了这样的问题: 关于中国改革后的几年所带来经济上的巨大发展以及与之而来的思想潮流上的不规则涌动。如“以写状纸上骗人的老头,带着秋菊满城乱转的人力车骗子”,这一切为秋菊从思想上的萌发与觉醒起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再回到影片的主题上,有两个人物我们必须细心的观察:秋菊与村长,他们与之所代表的则是两种势力:新势力与旧势力。当在开头的时候秋菊向村长讨说法时,村长将钱仍在地上,让秋菊每一次捡都向他 低一次头,然而新势力终究没有向旧势力低头,秋菊一次一次的踏上了漫长的告状之路。

在网上搜索后,我发现我国施行的是大陆法系,而很多西方国家用的是罗马法系。

内因上来说我国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发展的土壤。因为我们的封建社会太过漫长,在人治社会里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发展我国法律文化的时候,古典文化能够给予的养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谈不上传承融合了。外因上来说我们是被迫发展的。中国的发展是因为外力而呈现跨越式,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我们采取拿来主义,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来品,是照搬西方传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与自己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至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这个问题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思考的视角如下:

1、人类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我们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

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我们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法律文化论文)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我们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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