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意思 > 列表页

意思表示不真实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9  分类: 意思 手机版

篇一:民法意思表示案例分析.doc3

案例:原告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黄沙30车,每吨价格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以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格由300元/吨涨到35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意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原告经办人打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但是遭到原告拒绝。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两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号货车装了2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号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原告提出被告做法不合理,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已经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提出,双方对于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撤销合同。

分析:首先,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黄沙交易行为属于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因为双方的行为具备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黄沙的行为都是具有目的的意思表示;②双方签订了合同就表明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力上的内在意思要素;③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将其内在意思依合同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且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

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就交易签订合同,买沙与卖沙是双方的民事利益的交换与流转。这个行为具备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主体要素:当事人;②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③:标的。这个行为同时也具备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标的合法、可能,以及确定和妥当;③: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因此,这个合同是有效合法的,这个法律行为成立。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而当事人双方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则是属于要式行为。

其次,就意思表示形式来看,分为口头表示、书面表示和默认表示,而当事人双方就价格与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合同的方式表示于外。这是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以使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从意思表示类型来看: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人相对的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买卖黄沙的数量与价格签订了合同,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是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本案当事人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用文字直接表意方式表达内在意思,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属于明示的意思表示。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表示,属于独立的意思表示。4、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很明显当事人双方是以口头交流并订立合同的,是属于直接的、即时的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

而就后来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的合同具有意思表示瑕疵。因为双方没有明确规定装载黄沙的车辆标准,也就造成了后来双方就计量标准上产生重大分歧。就卖方认为,买方是发生了意思表示错误,是由买方的认识错误造成了交易行为无法继续正常进行,属于对法律行为上的重大误解,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应该撤销该法律行为,取消合同。而买方则认为是卖方故意违约,是卖方当事人单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认为法院应该强令其合同生效,以惩戒不负责任的表意人。

就整个案件来看,之所以会产生这个民事纠纷,完全是因为买卖双方交易品黄沙的价格上涨造成的。而卖方之所以要利用合同漏洞来减少供货,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尽量减少损失。而买方不接受是基于行规的传统规定是用“东风牌”大卡车来装载黄沙,而自己也是这样认为。而且现在黄沙的价格上涨,而合同规定的价格明显可以降低成本,赚得最大利益。卖方其实可以和买方协商关于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然后对合同进行有效的补充。从而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实现。

就我个人观点来看,造成此次民事纠纷是由于卖方当事人没有考虑到黄沙价格会上涨的问题,是属于卖方当事人的个人原因,而且在合同上又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价格上涨后的处理协议。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若协调不成功,而该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时候,作为有过错的卖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篇二:法律经典案例

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案情回放

2006年2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时,季小莉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季小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小莉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莉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季小莉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季小莉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莉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升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务工者是有差别的,因此他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的行为作出相关认定,认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裁字(2007)第1号裁决书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有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点,即一、季小莉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二、季小莉的应聘行为属于就业还是勤工助学,抑或实习;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季小莉与升海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被上诉人季小莉虽尚未从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这是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案季小莉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这与本案情形迥然不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季小莉持就业推荐表应聘上诉人升海公司办公室文员职位,就业目的明确,客观上作出了与升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所为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非同一性质。关于升海公司所称的毕业实习问题,大学生临近毕业时,确实常常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更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的情形。显而易见,季小莉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而应属于就业。

关于争议焦点三,升海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而季小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亦已基本完成学业,不再受限于教育管理,相反却是鼓励就业的对象,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身份适格。

在招聘、应聘过程中,升海公司对季小莉应聘的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方面要求,季小莉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不影响合同生效,何况季小莉已于2007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升海公司对季小莉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涉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涉案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综上所述,季小莉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2008年4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评析

近年来,临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嗣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因此,从法律上明确此种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主体不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具体讲,劳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二是身体健康。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受欺诈和受胁迫两种情况。第三,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四,显失公平,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升海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是季小莉主体不适格,但季小莉已达到法定劳动从业年龄,作为已基本完成学业、拥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属院校不仅未限制其参与社会工作,相反,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已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从速谋职。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在查清主体身份,明确升海公司对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要求,且排除了诸种合同无效情形之后,确认涉案合同有效是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

相关链接

今年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每年大量递增,同时由于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劳动法、地方劳动 法规相比,还有一定的缺欠性和不完整性,与劳动法也存在一定的脱节问题,因此,大学生在就业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对于纠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往往都是各有苦衷。那么,用什么方式来预防纠纷的发生呢?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呢?作为大学生,应该学习和了解毕业生就业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通过自己的行为确实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就业秩序,这不仅仅能使自己在就业阶段获益,更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运用劳动法律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篇三: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或辨析题) 题

案例一、再也不“减负”了

在上学期期末考试后的家长会上,武汉市某小学三年级(2)班的班主任哭着向家长们鞠躬道歉,表示今后将“痛改前非”,再也不“减负”了。这位老师之所以道歉,是因为她所带的班在期末统考中,班级综合成绩下降到年级组倒数第二。而这一切都是“减负”惹的祸。这位30多岁的女老师过去带的班,学生各科成绩都排在年级前列。从上学期开始,她按照上级规定的“减负”要求,减少了学生的课外作业。可 “减负”之后班级成绩下滑。 分析:从该案例中,你看到了什么问题?你认为怎样“减负”才不违背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要求?

答: 这几年,真正“减负”的学校和老师,最后没有一个不是灰溜溜的。一些地方的教育局下发了减轻学生负担、禁止补课的通知后,一些学校取消了高一、高二学生的晚自习和周末补课。可是这一举动首先遭到了大部分家长的抵制,他们纷纷到学校要求恢复学生的晚自习和周末补课,甚至到上级有关部门告状。在巨大的压力下, “减负”只能流产。 “减负”喊了好几年了,可是雷声大雨点小,减来减去,山还是那座山。

其实,不解决根本问题,“减负”就只能是隔靴搔痒。如果高考的指挥棒没变,如果对学校、老师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标准没变,如果社会对人才的认知标准没变,率先“减负”的学校和率先“减负”的老师必然会受到伤害,必然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我们认为:

(1)“减负”的关键,核心问题应该是:把学习的过程变成生命体验的过程、愉悦的过程;让学生有自主支配的时间。

(2)减负的根本是改变课程教学,让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教学过程中体验愉悦的感觉。作为学校和老师应该真正发挥学生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作用,做学习的主人,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学会创新。为此,需要学校校长和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3)减负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家长,因为许多家长对孩子的素质教育没全面了解,以为时间花多了,就有价值。所以目前,“减负”不仅仅是教育系统问题,应该是系统工程,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家长的支持配合,作为家长也应承担本应该承担的事情。

案例二过去人们一向认为智商是遗传因素

过去人们一向认为智商是遗传因素造成的,后天因素是无法改变的。法国心理学家和遗传学家进行了大量研究,他们首先选择了65名4-6岁有代表性的领养儿童作为研究对象。这些孩子的共同特点是均出生在虐待孩子或对孩子漠不关心的家庭,在被领养之前,智商全部在80分以下。通过对这些儿童5-10年的跟踪观察,科学家们发现,他们的智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尤其是时空概念比领养前有了明显进步,其中被社会经济条件好的家庭领养的孩子智商平均提高了19分,其他孩子平均提高了8分。研究人员同时证实,领养家庭对孩子感情投入的多少和其智商提高正成比。

分析:请从上面的案例,谈谈你认为遗传、环境与教育对人的发展的作用。

参考答案: 遗传、环境和教育是儿童认知发展的必要条件,它们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前提。良好的遗传因素和生理发育是儿童认知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这个条件认知将失去发展的自然前提。但无论多么优良的遗传因素都只提供了认知发展的可能性,而环境和教育才能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许多事实和研究表明,没有正常的生活环境和教育,人的遗传特质便不会得到正常的发展。对人的发展影响较大的不是物质环境而是社会环境,尤其是有意识的教育活动。

案例三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舒尔茨被认为是教育经济学的创始人。他说:“教育作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其作用是远远超过被看作实际价值的建筑物、设施、库存物资等物力资本的。”在谈到人力资源时说:“有技能的人的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为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本收益大于物力资本投资的收益。”

舒尔茨根据其人力资本学说,对美国历年高等教育费的收益率进行了计算。结果是,美国1929年到1957年教育投资在增加国民收入中作出贡献的比率是33%。

由此出发,请谈谈你对教育所担负的经济功能的看法。

要点:(1)从辩证唯物主义者的立场以及辩证法的观点看,人在生产过程中是到关重要的,因此对人的教育投入就是对将来经济增长的最好投入。(2)有人说:“教育是生产力”,这一点都过分,因为决定生产力高低的人的素质,即教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高低。(3)教育投入与成效的周期是漫长的持续的。(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教育水平的高低,即人力资源水平的高低,完全控制着经济水平的高低。

案例四 一位父亲在屋后开辟了

一位父亲在屋后开辟了一小块草坪作为休闲之地。他每日精心修剪、灌溉,草地渐渐焕发出勃勃生机,父亲甚是喜爱。可年幼的儿子总是在草坪最美时在院子里踢球,和伙计们捉迷藏。父亲常常抱怨,母亲每次总是说:“草还会长出来的。”12岁那年,儿子带来几位小伙伴,在草坪上打桩子、竖帐篷,搞起了野炊晚会。眼看着草皮在孩子们的欢笑声中体无完肤,父亲痛心地摇头叹息:“这下全完了??”母亲却微笑地劝慰道:“草枯了,明年还会再绿的,孩子的童年失去了就不会再来了!”

案例2:开学第一天,一场江南罕见的大雪一夜间之间悄悄地给校园内外铺上了一条白毯子。面对大自然恩赐给我们的礼物,孩子们兴奋得想立刻融入雪地,变成一个雪孩子。可就在他们准备去堆雪人、打雪仗时,广播里传来郑重而严厉的通知:“为了保护校园景观,任何人不得在草坪、假山周围玩雪,一经发现,点名批评!”语音未落,孩子们灵动的眼神一下子黯淡下来。

分析:对比两个案例,请分析两种做法背后的不同教育理念。

参考答案: 两个如此相似的场景,却耐人寻味地有着不同的结局。“孩子”与“草坪”,父母选择前者,于是他们暂时地舍弃风景,却保卫了孩子幸福的童年;而有些人的教育选择了后者,在留住绚丽美景的同时,无情地剥夺了大自然赐予孩子的生命激情。我慨叹这对父母无私、博大、宽容、明智的爱,也不禁为这些人教育的举动而羞愧。为了自己的利,我们就有权去动孩子的“奶酪”吗?

不要以为笔者是在小题大做,像这样的日常细节在我们的教育中还少吗?课堂上,要求整齐划一的标准答案,硬把一个个充满想象、活泼好问、灵气十足的孩子变成了毫无见地的知识的奴隶;课间休息,得有老师轮流值班,限制学生的活动场所和游戏方式,在老师尖锐的目光下哪还有创造性的游戏和无忧无虑的放松;放学了,一个个夜晚,一次次休息日,不是被千篇一律的作业束缚,就是奔波于各类“兴趣小组”之间。教育呀,你是否想过,在这种选择下,孩子们失去的是任何人都无法弥补的童年。

在这样的挑战面前,多么希望我们的教育群体能改善几点:首先不要忘了教育的出发点,“一切为了孩子”,“还给孩子一个纯洁的教育空间”。其次,多研究儿童心理学、生理学,达到知其性,顺其意。在关注教学技能提高的同时不要忽视了最基本的情感态度的研究。站在孩子的角度了解他们的需求,教育才能焕发生命活力。再有,抛开

成人世界的功利主义,把教育还给孩子。多创造些适合孩子发展的环境氛围,让本该属于他们的灵性尽情舒展。国外的孩子们不是快乐地将蚯蚓带进教室,还获得了宝贵的研究成果吗?我们为什么要禁锢孩子的选择呢?

希望更多密切关注孩子成长的人们都能看到这两则故事,多一点思考,得一些启示。特别记住这位母亲的话:“草坪会长出来,孩子的童年不会再来!”教育,在选择时也请慎重些。

案例五优点单

年轻的初中女教师海伦发现自己所教的班里有不少学生学习很吃力,有一些人因此而有些灰心。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增强信心,她想了一条“妙计”:让每个学生用纸写下其它同学的优点,然后海伦分别抄下大家些给每个人的优点,再把这份“优点单”发给学生自己。同学们看到“优点单”上写得优点,一个个惊喜万分,那些信心不足的同学很快恢复了信心,学习成绩都有了明显的提高。若干年后,海伦与这个班的学生一起参加本班一个在战争中死去的学生马克的葬礼,死者的父亲从其一位遗物中拿出一张曾经打开、折合过许多次(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意思表示不真实案例)的两张笔记本纸,海伦一眼认出了这是马克的“优点单”!这时,其它同学也都从自己的贴身口袋中拿出了自己的“优点单”。大家说:我们都保留着这份“优点单”,随时随地带着它。它在我们遇到困难时可以让我们自己的闪光点,从而增强自信心。 阅读了上述案例,谈谈你的体会,请着重于心理指导方面。

答题思路:

1)海伦是一位聪明、智慧而又有爱心的老师,用这种方法鼓励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就是教育的独创。

2)海伦老师的方法符合心理指导的原则。是以全体学生(包括部分有心理问题的学生)为对象,关注他们的现在与未来发展,若干年后的事实说明海伦的教育达到目的。

3)海伦老师是从人格发展方面对学生进行认知启发和调控的,让学生们通过“优点单”,重新认识自己,正确评价自己,悦纳自己,从而形成了健康的心理品质,改变了他们的人生,提高了学习与生活的质量。

案例六旷课去网吧,9天不回家

王小奇是重庆渝北区某中学初一学生,上小学五年级时就迷上了网络游戏。今年五月2日,王小奇第五次离家出走,父母亲朋四处寻找,直到5月10日,才在一家网吧里找到已经神经恍惚的他。5月19日,王小奇再次离家出走,3天后还是在另一家网吧找到他。从此以后,王小奇被无奈的父母关在了家里,其父母也在家里陪他自学。 王小奇告诉记者,他现在最喜欢玩一种名叫“传奇”网络武侠游戏。他不无得意地说“我已经打到20多段,算高手了”。他每次离家不归,都是因为在网吧着了迷,没日没夜地玩游戏,父母、学校都忘到九霄云外。在网吧,他每天只吃一顿饭,肚子太饿,就喝水充饥,困了,就睡在椅子上,没钱了。看别人打游戏也是整天整夜。据王小奇的班主任陈老师介绍,王小奇以前成绩还不错,但由于沉溺于游戏,成绩很快直线下降。陈老师说,她平常苦口婆心给学生讲很多道理和案例,但班上旷课到网吧去玩的学生还是很多,离家出走的夜不止王小奇一个。“我们在学校能管住学生,但管不住网吧。“陈老师夜显得很激愤。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一项统计表明,18岁以下的网民占我国上网人数的15.1%。从职业结构来看,学生占23%,是所有职业中比例最高的群体。去年12月27日晚,广西河池市十多位人大代表对全市61家网吧暗访后统计,进入网吧的未成年人占网吧总人数的57.3%。

阅读上述案例,请从社会、家庭和学校三种教育力量如何整合,谈谈你的认识。

(1)本案例反映的情况是一个值得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现象和问题,从大的方面看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小的方面看,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个体的发展。学校应无条件让该学生复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教育教

育学生,使之有所长进。( 2)本案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三种力量结合的重要性。 (3)从社会教育的角度,作为政府应采取强硬的措施,以减少上述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作为经营者,应自觉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合法经营,关注自己的良知,关注未成年人的活动范围,尽量不与之相悖。社会应开展多种有益的教育活动方式,协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吸引学生参加,为其成长创造条件。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把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好,为青少年创造一个稳定、祥和、干净的社会环境。社会、家庭、学校这三种教育力量是各具特色的,彼此之间难以相互替代,只要把这三个方面协调起来,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多渠道一致影响的叠加效应,就能取得最佳的整体教育效益。

案例

据北京教科院基础教育研究所2001年7-9月的调查:78.5%的教师主张“教师为了教育孩子应做孩子的知心人。”但与此同时,50.2%的教师认为自己所在学校存在着教师体罚、讽刺、挖苦学生的现象,并有38.6%的教师认为“教师经常批评、惩罚学生是出于对学生负责和对学生有爱心。”虽然反映教师经常发脾气的小学生、中学生的比例分别只有7.3%和9.8%,但是反映教师不发脾气的小学生和中学生的比例也只有20.6%和13.4%,也就是说有79.4%的小学生和86.6%的中学生认为教师在他们面前发脾气,只是“经常”、“有时”、“偶尔”之间的程度不同而已。 对以上调查的结果你有什么感触?请用当代学生观的理念进行分析。

1)教师的观念和行为处于冲突之中,他们主张“教师为了教育孩子应做孩子的知心人。”,但实际是“存在着教师体罚、讽刺、挖苦学生的现象”,且这样非理性的做法是“出于对学生负责和对学生有爱心。”这种矛盾的心理反映了教师转变观念,树立新型学生观的历程将是长期的、痛苦的。

2)教师们应意识到批评、惩罚≠爱心。爱心的表现是前面说讲的海伦老师的“优点单”、麦克阿瑟将军的祈祷词,爱心有利于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和良好个性。而惩罚会导致不良人格和个性的发展,等他们成人后,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

3)学生对此是不满意的,只是他们还没有意识到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想法。这也正是教师改变自己的时间和空间。

4)教师应树立的当代学生观有: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尊重的教育理念;重视学生发展性的理念;依法施教的理念;自我教育的理念。

案例八.

据北京教科院基础教育研究所2001年7-9月的调查:75.6%的教师认为目前的课堂教学模式仍停留在灌输-接受的水平阶段,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上还是听讲-联系-再现教师传授的知识。

学生的课堂感受和学习体验是衡量教学方式优劣的“试金石”。35.8%的小学生、28.2%的中学生反映课堂上经常是教师讲、学生听;38.8%的小学生、7.9%的中学生反映接受上课经常是照本宣科,枯燥无味,如果再加上“有时”、“偶尔”,则比例分别高达88.1%、89.9%、94.4%、70.5%。

从以上调查来看,你认为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需要改革?如何改革?

1)从调查的数据来看,教师的教学方式,不仅需要改革,而且是急需改革。

2)改革的方式,我认为:

13当务之急的改革是对教师教育教学观念的改革,如果思想观念不改革,无论再谈什么,都是酒瓶装新酒,无补 于事。急需改革的观念有:平等的学生观、互动教学观、自主性学习观、探究式学习观等。

2.改革教师的教学方式和手段,实施启发式教学。

3.改革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应与社会生活实际和学生的体验相结合。

4.在教学中引入新的教学媒体和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热情。

5.对学生学习方法指导的改革,改过去我说你做为引导、启发,提供学习支持。

案例九

你怎样看待“三好学生”的评选方式,请用现代教育理论,如素质教育、多元智能理论、发展性评价理论等,从中选择任一角度来对该评价方式进行分折。

答:“三好学生”评选方式与当前实施的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存在差距,突出反映在“过分强调评价的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全面发展和学生个体差异;过分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 其结果是,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被忽视,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被置于一边,学生分化与人格分裂日益严重,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起到了“反教育、反发展、反公平、反效益”的破坏作用。“三好学生”的评选方式难以发挥学生评价的正常功能,不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变传统评价方式。实践以人为本教育理念,还要求教师要改变单一的知识评价思维,转向注重学生的能力评价,重视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将单一的、静止的评价转变为多元的、发展性的评价。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要求教师要把学生当作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理性、有尊严、有发展潜能的生命体。

案例十

案例:我教育学生的几招

网上有一个教师的帖子,讲述了他治理学生的几招,其中有一招是这样的:“借别人(包括家长)的力量来教训他”。 现在有的学生是非常可恶的,三天两头闯祸,你骂骂他等于给他搔痒,你又不能打他,你就是轻轻地打了他一下,他回去捡对自己有利的一说,他家长就赶来了,你吃不了兜着走,何必呢?我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我从侧面了解到他的父亲是一个很粗暴的人,我就在等待时机。终于有一天,机会来了,他晚上没在寝室睡觉。当别的老师告诉我的时候,我就猜到他可能睡到一个最要好的同学家里去了。那时已经是晚上lo点多了,我一个电话打到他家里,说他儿子不见了,老师在街上找遍了就是找不到。然后用猜测的语气说不会被坏人拐走吧?又说现在的这个世道很难说啊,你看电视上这类案件那么多,你自己出来找吧。就是不提他可能在另外一个同学家里,更不会给他那同学家的电话号码。 结果呢,他父亲骑着摩托车找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家,也找遍了所有的网吧,找到了半夜2、3点钟,找得筋疲力尽,找得火冒三丈,哈,当然找不到了!第二天,他来上学了,就象我估计的那样他昨天晚上真的睡在那同学家里了。呵呵,就是他出走了你也没责任,你没打他一下,也没骂他一下,你有什么责任?他父亲也找来了,看见了他就是一顿暴打,我嘴上说不要打了不要打了,脚却一步也没动。从那以后,他再也不敢到外面留宿了。呵呵,那是他父亲打他啊,打得再重也没我的事啊!不过这招不可常用,真的打得厉害了还是要上去拉一拉的。遇到有修养的家长,这招就没用了。不过话又说回来,家长有修养了,孩子也不会那么可恶了。

问题:你对该教师的行为有什么看法?请从以人为本的理念,或尊重的教育理念出发来进行分析。

答:本案例,教师没有把学生当作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理性、有尊严、有发展潜能的生命体。而是借助家长打孩子达到自己的管理目的。教师还故意不对家长说孩子在另外一个同学家里,也没给家长那个同学家的电话号码。我认为这名教师缺乏教师的道德修养,没有尽到一名教师应尽的职责。虽然说学校教育需要社会、家长的配合,而不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