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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4  分类: 政府政务 手机版

篇一: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一、分中心名称: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分中心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2楼)

三、分中心缴存、支取窗口地址:乐山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四、分中心负责人姓名、电话:主 任:舒 杨 2415166

副主任:帅小平 2415168

缴存、支取窗口负责人姓名、电话:科长:吴革英 2417507

五、分中心贷款窗口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底楼)

窗口负责人姓名、电话:副科长:周文杰 2415160

贷款咨询电话: 2415161 2415163 2415167 96319+2键

缴存、支取咨询电话:2418571、2417537、2417973、96319+3键

六、投诉电话: 96319+4键

七、效能监察电话:2495675

八、服务热线:9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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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则

◆贷款对象和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自住住房;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4、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具有购房全部价款20%——50%以上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办理住房抵押,自愿办理房屋综合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住房的产权人,贷款对象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

2、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4、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5、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6、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7、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中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的,须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的书面函,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8、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首套房(90㎡以下,夫妻均缴存了公积金的)为购房总金额的8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或人民币30万元;首套房(90㎡以上,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了公积金的)为购房总金额的7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或人民币25万元;二套房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为购房总金额的5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或人民币25万元;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人可贷额度核算公式: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

倍数和系数由“中心”拟定,按年调整,向社会公布。当前执行的倍数为3,系数均为1.3。

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已发放实施的公积金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月均等额还款和月均等额本金还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按期还贷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申请提前部分还本一次和提前全额还款一次。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的本金须是万元的整数倍。提前部分还本后,不调整剩余的还款期数,只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全额还款,须是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书面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同意的,公积

金中心函告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正常还贷一年后,可以申请一次部分提前还本,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特别说明

每月26日至月末,中心内部结算,暂停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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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一次性付款购买住房的。

四、申请材料:

1、已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上载明的日期距支取之日时未满一年的;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③契税发票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暂未拿到房产证的: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契税发票、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分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也可以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去下载打印;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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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一年的。

四、申请材料:

1、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协议书、函件等)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分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也可以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去下载打印;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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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后,从次年起即可办理支取。

四、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银行贷款:(第一次支取)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有最近三期还款记录的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贷款:(第二次支取)

①已经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前次支限时已审批过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第三联复印件;

③有最近三期还款记录的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篇二:乐山市人民政府6令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

《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姜晓亭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而失去耕地,且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应由征地单位予以安置的原农村村民。

本办法所称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统称征地费)和征地调节金,统筹用

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

第四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以市人民政府1996年2号通告划定范围为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

第五条 全市建立失地无业农民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制度。

第六条 失地无业农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簿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征地安置协议,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经办机构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文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并在《失业证》备注栏注明“失地无业农民”和征地时间及征地单位。

第七条 全市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积极鼓励其多渠道实现再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劳动保障机构在3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现行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新产生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无业农民,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的补助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由本人参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享受我省现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失地无业农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由用(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乐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失业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

保险待遇。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由有关部门划地供自建、联建(统建)房屋,3人以下户有1个门市且门市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3人以上户有2个门市且门市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或者虽无营业门市,但住房面积超过原拆迁主体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有就业条件和稳定收入,征地单位不予支付每人5000元的补助金。

失地无业农民领取5000元补助金后,申请并经批准划地供自建、联建(统建)房屋且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将已领取的5000元补助金全额退回征地单位。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2005年12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不同年龄段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安置。

(一)征地农转非时劳动年龄段人员(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经申请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发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可选择货币安置,由征地单位用应付征地费一次性支付每人6000元至14500元,实行自谋职业,不再发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补助,也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征地单位用应付征地费为其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标准为:办理农转非手续时按省规定的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省规定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15年。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在企业就业的以企业职工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与征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原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缴费与征地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

4、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金标准为: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参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缴费时间视同参加工作时间,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视同退休时间。

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退还个人帐户中的缴费部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退还个人帐户中的缴费余额,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规定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农转非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养老金直至死亡;选择货币安置的,用应付征地费一次性支付每人6000元至14500元予以安置。

(三)征地农转非时不满18周岁的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由征地单位用应付征地费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至14500元。

第十二条 商业保险机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经办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业务。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及安置保障资金的核定、收缴、支付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农转非手续办理、补偿安置对象的确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转非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安置保障资金的调度、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一管理,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及时掌握其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基本情况,并将其纳

入城镇失业人员和社会保险统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失地无业农民开展公开就业服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职业培训经费从同级政府的征地调节资金中划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专款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服务。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及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不低于10%的资金建立征地调节金,用于承担依法应由国家承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

第二十条 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量计算。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

征地农转非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对象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包括现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劳教人员。不参加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具体金额,按属地原则由市或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6000元至14500元的幅度内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解释。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彤

2013年8月20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双百”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等政策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在乐山市中心城区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乐山市中心城区,是指乐山市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遵循统筹兼顾、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政策配套,因地制宜、科学有序的原则。

本市农业人口落户为城镇居民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留享有其在农村的基本权益,同时享有城镇户口居民的权益。

第二章 落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

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租(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

(三)居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收入或生活来源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录(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二)务工经商的,提供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六条 本市农村居民、中心城区以外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投靠在城镇的亲朋好友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被投靠方同意落户的承诺书和户口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七条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聘)用的,必须自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工作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直接办理转户手续。

第八条 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学生原则上迁入学校集体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也可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父母为农村居民的可申请一并办理。

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往我市的《户口迁移证》,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单位录用证明或聘用合同,可迁入工作单位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无地方落户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口簿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九条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凭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可就地办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条 用工在1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一个城镇居民集体户,为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落户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在农村自然聚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等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村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前是农村户籍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明文件,可在安置地或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集中居住在养老院、福利院的农村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凭本人申请和养老院、福利院相关证明,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应当“人随地走”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仍有部分耕地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乐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无土地的农村居民、土地被统征或成建制撤销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应当在安置地直接申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尚未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公安机关凭有关部门证明文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其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公安机关可以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制镇等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直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内,不得办理户口迁入。

农村范围内户口不适用户口挂靠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住房。

原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但保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心城区不办理该户新迁入人口手续;已经迁入的,征地时一律不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材料齐全的,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其户口簿上标注“(农业人口)”,以确认其原农业户口身份。

除前款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直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将其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不得在其户口簿上标注“(农业人口)”。

市内外迁入中心城区落户的城镇居民,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口簿,为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审核、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时,发现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或提请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落户为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由公安派出所免费发给户口簿,并为其办理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提供方便。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市农村居民转为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簿上标注“(农业人口)”〕的,保留享有以下权益:

(一)是否放弃宅基地、承包地、林地、自留地等,必须完全尊重本人意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未放弃的,保留其在以后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益。

(二)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土地的,土地流转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

(三)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土地的,保留其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权。

(四)农村居民户口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五)与原农村居民户口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法律法规另

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落户为中心城区的城镇居民,享有以下权益:

(一)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享有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城镇住房保障。

(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享有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权益。

(四)劳动年龄段登记失业的转户居民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五)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投诉;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经济、行政责任。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是否保留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权益,按转户时的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教育、人社、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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