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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1  分类: 职责 手机版

篇一: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

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

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

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

12%)。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法发[2003]13号)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篇二:中国的法警主要职责

中国的法警主要职责

提 要: 中国的法警主要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惟一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既担负着提押案犯、送达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以及执行死刑的重要任务,又肩负着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提供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现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惟一的一

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既担负着提押案犯、送达法律

文书、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以及执行死刑的重要任务,又肩负着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提供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现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拍卖变卖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强制交出财产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并维护执行的现场秩序。法警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总之,现在的法警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法警,不管是审判和执行,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

一、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延续,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工作之一,执行作用是通过行使

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不受侵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官对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司法警察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执行与否,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它协助执行人员的工作,依据执行人员做出的有效裁定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

司法警察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而身为法官的执行员负责就案件的执行,制作裁判文书和发出执行命令,司法警察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当然由于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带有国家强制性,这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对抗性,它的性质属于准军事化组织。作为警察中的特殊警种之一,司法警察有权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在审判活动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此项权力的行使只属于司法警察。即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司法警察的职责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它的权力行使必须严格符合

法律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滥用职权将导致司法腐败,玷辱法律神圣的威严。规范司法警察的警务行为,明确执行案件中司法警察的执行范围不能超越职权。诸如超越职权对执行案件签发执行决定、制作裁判文书、违反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财产采用强制措施,擅自为私人追债,执行案件中粗暴执法的问题等。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案件前,执行庭和法警队的协调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的阻挠或破坏而导致执行工作的缓

慢问题。所以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仅以一张派警命令要求法警出警协助,这样容易使司法警察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执行工作中的被动牵制局面,不利于搞好执行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2、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警务保障工作滞后不前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现场秩序的维持和被执行标的物管理上存在的瑕疵。这里有多方面的因素问题,不仅仅是执法环境的因素,也包括执法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司法警察对案件执行中的警务保障能力存在隐患,表现在对执行警务时思想的麻痹,行动散漫未按规定着装,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有之。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注意清点造册,随意堆放疏于看管、保存,造成查封物品丢失。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殴伤,甚至被非法扣留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说明司法警察的安全警务保障和协助执行能力仍需有待提高。

3、司法警察对参与案件执行思想上重视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敌对情绪较高或者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案件执行过程除非复杂或难于执行,一般的案件就由执行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环境、情况疏于分析;疏于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作为司法警察中存在的这些消极思想极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4、执行工作中,法警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不规范,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不闻不问。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

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

1、明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职责范围。

(1)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是一般执行案件,还是大规模强制执行,法警应当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警戒工作,确保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2)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持别是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案情往往更为复杂。如果出现当事人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围攻执行人员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要发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精神,保证执行人员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并努力疏导,化解矛盾,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3)看护好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财产与物品,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抢夺、损坏。

(4)制止被执行人及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在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后,法警应依法及时、迅速、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

(5)及时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2、提高司法警察的各项素质,使司法警察具备以下四种素质:

(1)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司法为民的思想等都会集中体现,就看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平时积累的政治素质如何,关键时刻能不能体现出来。如果具备了过硬的政治素质,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顺其自然地通过具体行动表现出来;假如政治素质不过硬,遇到困难就会出现畏难情绪,知

难而退,将直接影响强制执行的效果。

(2)具备良好的业务(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怎样正确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强制执行案件的种类较多,涉及当事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做好围观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强制措施的运用等,都需要司法警察具备相当的

法律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仅靠参加培训

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司法警察自身利用平时的空余时间不断地补充、吸收相关知识,以达到具体操作时能灵活自如地运用。

(3)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由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抗性比较大,在执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群众围攻、甚至以死相威胁等突发性事件经常发生。比如以死相威胁这一突发事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居住地有河流时,要防止其跳河;当被执行人居住在楼房中时,要防止其跳楼,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司法警察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将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获得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本身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强制措施的运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都需要操作者——司法警察来实施。没有强健的体魄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司法警察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坚持每天锻炼身体。远离棋牌桌,走进健身房;告别酒场,走进运动

场。

3、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协作。执行庭和司法警察部门应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对参与执行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与执行人员沟通,为执行工作出谋献策。近年我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执行案件的难度、深度也在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也在增多,执行业务庭与司法警察良好的配合始于派警命令签发时,因此执行庭很有必要向司法警察通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需协助执行的案件的任务要求,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与法警队进行磋商,法警队也应将执行现场的警务部署的有关方案征求执行人员的意见,共同确保执行方案的安全可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四、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应当注意的问题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任务和职责基本上是保障性、服务性和被动性的,要正确履行好这些任务和职责,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自觉摆正法警在执行工作中的位置。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法官、执行员为中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当好配角,这是法警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法院内部工作分工的不同,不能以此来划分高低贵贱。

2、要有主人翁的工作精神。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法警作为法院队伍的组成部分,个人无论在执行工作中处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工作,都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依法办事,文明服务,正所谓积极参与但不越位,甘当配角力求主动。法警参与执行,不能别人说一说你动一动,要主动发现问题,主动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主动安排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3、要充分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要熟悉案情,了解案件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未主动履行的原因。遇疑难案件和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是大规模的强制执行案件,要集体研究,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缜密的执行方案和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案件执行效果。

4、要注重方法,讲究策略。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一般当事人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把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贯穿于执行过程,尽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故意刁难的当事人,可采取严厉方法、措施,使其感到

法律的威严,督促、强制其履行义务。总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时应因人而异,攻心为上;因事而异,因势利导;因时而异,因时制宜;因情而异,以情感人。

5、要文明执法。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武装力量,但是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武”的一面,更要做到文明执法,表现良好的警容警貌,在执行中要做到举止、语言文明,不打骂当事人,不滥用械具,不以势压人,讲话有理、有据、有节,体现司法警察良好的素质。有时柔能克刚,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千变万化,有时用“文”的方法比 “武”的手段所产生的效果更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不使用武力,这是

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利,“该出手时就出手”,方显我法警本色。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通过发挥其强制属性来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执行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

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尊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篇三:司法警察大队职责

司法警察大队职责

1、严格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责。

(1)负责院内安全保卫,严格盘查外来人员,检查外来人员携带的可疑物品,对发现的治安管制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予以扣押,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院领导。

(2)对妨害诉讼秩序,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相关人员做好处置工作。

(3)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4)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5)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6)院办法警负责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7)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2、根据执行工作需要,直接参与执行,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3、参与涉及本院的突发案件的应急处理。

4、开展岗位练兵,掌握枪支、警械、警用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其他与履行职责必备的技能。做好枪支等警用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完成上级法警部门指派的任务。

6、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任务和其他应由本大队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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